法律法规政策综述(2017年2月1日—2月28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7年03月02日  字体: 缩小 增大 繁体
 

现将201721日至228日公布施行的部分法规及政策综述如下:

一、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公布

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71号),共分6个部分33条,包括:优化产品产业结构,着力推进农业提质增效;推行绿色生产方式,增强农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壮大新产业新业态,拓展农业产业链价值链;强化科技创新驱动,引领现代农业加快发展;补齐农业农村短板,夯实农村共享发展基础;加大农村改革力度,激活农业农村内生发展动力。《意见》明确提出:加强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积极发展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支持供销、邮政、农机等系统发挥为农服务综合平台作用,促进传统农资流通网点向现代农资综合服务商转型。推动商贸、供销、邮政、电商互联互通,加强从村到乡镇的物流体系建设,实施快递下乡工程。继续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增强为农服务能力。

二、国土资源部、发改委、财政部等八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的意见》

25日,国土资源部、发改委、财政部等八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的意见》(国土资规〔201620号)。《意见》明确,适应投融资体制改革要求,对可以使用划拨土地的相关公共服务项目,除可按划拨方式供应土地外,在自愿前提下,鼓励以出让、租赁方式供应土地,支持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的方式提供土地,使项目拥有完整土地产权,增加其资产总量和融资能力。适应国有企事业单位改革要求,事业单位等改制为企业的,其使用的原划拨建设用地,改制后不符合划拨用地法定范围的,应按有偿使用方式进行土地资产处置,符合划拨用地法定范围的,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也可依申请按有偿使用方式进行土地资产处置。

《意见》强调,严格国有土地开发利用和供应管理。对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明确禁止开发的区域,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供应国有土地,用于与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土地使用权实行与出让土地使用权同权同价管理制度。工业用地可采取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应。

三、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重要产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216日,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七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推进重要产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商秩发〔201753号)。考虑到追溯体系建设涵盖不同产品类别,生产流通消费特性差异较大,《指导意见》从基本任务和分类任务两个维度提出了建设任务。基本任务方面,提出要建立重要产品目录管理制度、完善追溯标准体系、健全认证认可制度、推进互联互通、促进线上线下融合、强化追溯信用监管等六大任务;分类任务方面,则分别从食用农产品、食品、药品、主要农业生产资料、特种设备、危险品、稀土产品和产品进出口等八个方面提出建设任务,突出不同类别产品个性化建设需求。

四、国办发布《关于创新农村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机制的指导意见》

217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创新农村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17号),部署创新农村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机制,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指导意见》从三个方面对创新农村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机制提出了明确要求:

(一)构建多元化投融资新格局。通过健全分级分类投入体制、完善财政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创新政府投资支持方式、建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机制、充分调动农民参与积极性、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强化国有企业社会责任和引导社会各界积极援建等措施,健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入长效机制。

(二)完善建设管护机制。通过完善农村公路建设养护机制、加快农村供水设施产权制度改革、理顺农村污水和垃圾处理管理体制、积极推进农村电力管理体制改革、鼓励农村电信设施建设向民间资本开放、改进项目管理和绩效评价方式等措施,保障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三)健全定价机制。通过合理确定农村供水价格、探索建立污水垃圾处理农户缴费制度、完善输配电价机制、推进农村地区宽带网络提速降费等措施,激发投资动力和活力。

五、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实施意见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2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法发〔20175号),为确保有罪的人受到公正惩罚、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而建章立制,提供政策支撑。《实施意见》主要内容包括:

(一)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对于定罪事实应当综合全案证据排除合理怀疑。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定罪证据确实、充分,量刑证据存疑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

(二)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采取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三)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应当通知证人出庭作证。控辩双方申请证人出庭的,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后,申请方应当负责协助相关证人到庭。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强制证人到庭。控辩双方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应当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为了进一步保障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意见》规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证据,当庭质证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不公开技术侦查措施和方法等保护措施。法庭决定在庭外对技术侦查证据进行核实的,可以召集公诉人、侦查人员和辩护律师到场。在场人员应当履行保密义务。

六、最高人民法院修订发布庭审录音录像若干规定

2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法释〔20175号),全文共19条,系对20108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庭审活动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重新修订,具有司法解释的效力。修订后的《若干规定》,注重适应互联网时代对司法公开的多元化需求,要求庭审活动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建设透明法庭,并借助诉讼服务平台为依法查阅庭审录音录像提供便利,开辟庭审公开新路径,同时注重发挥信息技术的优势,为提升审判质效增添助力。一是立足于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所取得的阶段性成果,注重引入现代技术手段应用于审判工作中,从庭审录音录像的硬件配置、录制、存储、管理、使用等方面,借助信息技术的强大优势,充分提升审判质效。二是将智能语音识别技术引入庭审记录,赋予这一新技术成果的法律效力。三是使用庭审录音录像替代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的法庭笔录,实现庭审记录改革的重大突破,有利于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升审判质效。

七、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

2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主席令第六十四号)。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修改为:“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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