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谭志娟:合作社法应扩大适用范围、细化财务规定

作者:徐骞 来源:中国供销合作网 发布时间:2017年03月06日  字体: 缩小 增大 繁体
 

  近年来,随着农业农村经济形势的变化,农村分工分业深化、农民分层分化加快,农民合作的愿望越来越强烈,对合作内容、合作层次、合作领域的需求也更加多样化。在原有的以农业产业开发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为主的专业合作社基础上,涌现出社区股份合作、土地股份合作、信用合作、联合社等多种类型的农民合作社,已经突破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所规定的范围,全国人大代表、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农委农技推广中心研究员谭志娟认为,当前亟须对合作社法进行修改,为多元化、多类型农民合作社的发展提供法律依据。

  谭志娟表示,新的发展条件下,合作社业务已由单一的“服务型”向“服务+ 经营型”转变,合作社功能也由“专业”向“综合”转变,超出了法律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同类农产品生产经营(服务)的互助性经济组织的范围。针对大批跨专业综合经营性合作社、社区股份合作社、联合社等多种新型合作社已超出当前法律调整范围的实际,有必要适当扩大法律适用范围,将跨专业合作社、股份合作社、联合社等新型合作社纳入法律调整对象,并分别做出明确界定。因此,建议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名称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合作社法》。

  而对于国家补助、国投资金和捐赠资金的分配原则,谭志娟认为,合作社法中现有的表述不明确、不详尽,在具体工作中易出现分歧,建议增加补充说明。她表示,国家补助形成财产要平均量化到成员,是合作社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国家投资普惠全体农民的重要体现,应在原则中给予强调。因此,建议在农民合作社法第三条农民合作社应当遵循的原则中增加“国家补助成员平均受益”原则。此外,《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规定,5 人即可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同一家庭中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成员成为同一合作社成员的问题在以土地入社的综合经营性合作社中表现得很突出。把一个家庭的土地分给若干家庭成员,然后再加入合作社,按照现行合作社法,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到成员的规定,可以得到若干份国家补贴的收益,势必造成成员之间的分配不均。因此,建议明确合作社成员以生产资料(土地)、资金及无形资产加入合作社的采用一定标准折合成股份,实现同股同价、同股同权,并将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按股平均量化到成员,确保成员公平受益。现行合作社法对合作社破产、解散时社会捐赠的资产应如何处理也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因此,建议对第四十六条进行修改,明确“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由合作社管护和使用的国家投资农业基础设施及社会捐赠资产具体处置办法”。

  缺资金、缺技术、缺人才是当前农民合作社普遍存在的三大难题。谭志娟认为,破解这三大难题的有效途径是引进工商资本,实现合作社成员结构的多元化。合作社依托工商资本经营主体,引进人才和先进技术,增强融资能力,能够促进合作社做大做强。

  她建议,在确保农民主体地位不变、农民成员权益不受侵害前提下,加强对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的监管和风险防范,在防止“ 非粮化”、禁止“ 非农化”的同时,缩小农民成员数量占合作社成员总量的比重,适当扩大工商资本主体成员资格的占比。同时,在法律中明确工商资本股权投资比例占合作社总股本的比重上限,并提高资本合作在“ 可分配盈余”中的分配比例,调动工商资本进入合作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责任编辑:高徽)

 打印文章 查看/发表评论
相关新闻
    没有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