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物流企业仓储用地土地使用税享50%优惠

作者:欣 文 来源:中华合作时报 发布时间:2017年05月11日  字体: 缩小 增大 繁体
 

  从财政部获悉,从2017年年初至2019年年末,国内物流企业的大宗商品仓储用地将获得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的优惠。

  根据通知,物流企业是指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服务的专业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是指同一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且主要存储粮食、棉花、油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矿砂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的仓储设施。仓储设施用地,包括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晒场(堆场)等储存设施和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

  通知明确,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从事大宗商品仓储的用地,非物流企业的内部仓库,不属于本通知规定的优惠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通知印发之日前已征的应予减免的税款,在纳税人以后应缴税款中抵减或者予以退还。

  (责任编辑:任智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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