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自治区贵港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贵港市2017年主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7年05月17日  字体: 缩小 增大 繁体
 
  贵港市水产畜牧兽医局文件
 
  贵渔牧发〔2017〕33号
 
  贵港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贵港市2017年主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通知
 
  各县市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局直属各有关单位、科(室):
  根据《动物防疫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2017年主要动物疫病免疫计划的通知》(桂渔牧办发〔2017〕24号)精神,我市研究制定了《贵港市2017年主要动物疫病免疫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因农业部尚未出台2017年国家动物疫病免疫计划,如本计划与农业部印发的国家动物免疫计划不符的,按农业部的规定执行。
 
 
  贵港市水产畜牧兽医局 
  2017年5月10日
  贵港市2017年主要动物疫病免疫计划
 
  为切实做好动物疫病免疫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三条规定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 2017年主要动物疫病免疫计划的通知》(桂渔牧发〔2017〕24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总体要求
  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等3种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群体免疫密度常年维持在90% 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达到l00%,免疫抗体总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以上。
  对家犬狂犬病实行全面免疫,年末免疫密度达90%以上。
 
  二、时间安排
  规模养殖场必须严格按照各种动物疫病免疫方案(见附件)规定的免疫程序、时间要求实施常年免疫。
  散养畜禽实施春秋两季集中免疫和常年补免。春季集中免疫时间为3月上旬至5月上旬;秋季集中免疫时间为9月上旬至11月上旬。
 
  三、工作要求
  (一)切实抓好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退出强制免疫范围病种的免疫
  按照《农业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农医发〔2016〕35号)规定,从2017年起,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暂停实施强制免疫,停止国家强制免疫和扑杀财政支持。为确保政策调整平稳实施,动物疫病免疫工作继续有序推进,农业部要求对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实行全面免疫。根据我市实际,决定对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的免疫实行为期一年的过渡期,由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继续无偿调拨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苗(以下简称“两病疫苗”),优先供应散养户和生猪存栏小于等于200头的中小型规模养殖场。在满足散养户和中小型规模养殖场使用需求、在有结余的情况下,可供应大中型养殖场。各县市区切实做好“两病疫苗”的计划申报、领取、发放等工作,切实做好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的免疫注射。
  (二)切实加强动物疫苗管理
  各级水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疫苗管理办法(修订版)》(桂渔牧办发〔2016〕84号)规定,进一步健全、细化动物疫苗管理制度,落实到各单位、各环节管理岗位责任,切实加强动物疫苗管理。加强冷链的维修、维护和运行监控,严格按规定运输、保管疫苗,确保疫苗使用质量。要切实加强动物疫苗运输、储存、发放、使用环节监管,严格疫苗发放登记,建立完整的收发记录档案,严格按财务管理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完整的实物、财务档案。各县市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乡镇水产畜牧兽医站要切实加强自治区无偿调拨动物疫苗使用、发放等计划的衔接,按规定时限和有关要求做好动物疫苗使用计划、调拨等工作。发放自治区无偿调拨的疫苗,严禁收取任何费用,村级动物防疫员使用自治区无偿调拨的疫苗实施免疫,严禁收取养殖场(户)的疫苗费用。要重点加强对养殖场申领、储藏、使用无偿调拨计划指标的动物疫苗的监管、指导,严禁随意堆放、丢弃、倒卖,杜绝浪费。要坚决打击非法销售、倒买倒卖国家强制免疫疫苗、自治区无偿调拨疫苗等违法行为。
  (三)切实加强对自购强制免疫用疫苗养殖场的监管
  符合《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2007年第3号农业部令)第七条规定的养殖场,可以向获得农业部批准的生产企业采购自用的国家强制免疫疫苗,使用自行采购的强制免疫用疫苗,采购后应及时将自购动物疫苗品种、数量和生产企业情况报所在地县级水产畜牧兽医部门备案,同时建立真实完整的动物疫苗采购使用记录档案,按规定保存疫苗。档案要保存至疫苗有效期满后2年。禁止采购、使用未经国家批准使用的动物疫苗。对自购强制免疫用疫苗的养殖场,县级水产畜牧兽医部门要要组织做好登记造册,建立健全档案,详细记录养殖场名称、地址、负责人姓名及联系电话、饲养动物种类、饲养量、自购强制免疫疫苗种类、数量等信息。
  (四)认真组织实施免疫注射,加强免疫效果监测、评价
  各地要切实加强免疫技术培训,特别要加强对乡(镇)水产畜牧兽医站、养殖场以及村级动物防疫员的免疫技术培训,使其熟练掌握疫苗贮存、使用基本常识以及免疫程序、免疫操作规范,严格按免疫程序和操作规范实施免疫注射,严防免疫注射过程中人为传播动物疫病。要严格按照动物免疫计划使用疫苗种类。
  规模养殖场要严格按免疫程序进行免疫;散养畜禽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的基础上,定期对漏免畜禽进行补免,对新补栏畜禽进行免疫;对调出县境的种畜禽或其他非屠宰畜禽,须在调运前2周进行一次加强免疫。各地在实施强制免疫时,对出现免疫应激反应死亡、免疫抗体水平不达标和免疫失败等情况,要及时调查处理。出现免疫应激反应死亡的,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要按照日常监测、随机监测和集中监测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免疫效果监测和评估,对免疫效果水平不合格的畜禽及时补免。
  (五)严格建立健全免疫档案
  要按规定要求印制免疫档案,严格免疫档案的发放、使用管理。乡(镇)水产畜牧兽医站、村级动物防疫员、养殖场(户)要规范建立免疫档案,详细记录畜禽存栏、出栏及免疫等情况,特别要做好免疫用疫苗种类、生产厂家、批号、免疫时间等的记录,免疫档案记录的信息要与畜禽标识相符。
  (六)继续探索强制免疫有效形式
  强化养殖场(户)强制免疫主体责任,加快推进兽医社会化服务,提高动物免疫水平。对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继续推行动物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的政策,逐步实现养殖场(户)自主采购疫苗、财政直补。
  (七)严格规范实施动物检疫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实施产地检疫、出具检疫证明时,要严格核查调查畜禽的免疫情况、免疫档案;应进行实验室检测的,应凭检测结果符合规定的检测报告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对调运的种蛋及未达首日龄的仔畜、雏禽,未标明其供体免疫情况的,不得出具检疫证明,禁止调运。
  (八)加强免疫信息报告
  主要动物疫病免疫等情况实行月报制度。疫苗调拨供应、 使用和免疫开展情况,每月末县、市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逐级上报至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猪链球菌病免疫情况实行季报。县、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在每季度最后一日报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期间,动物疫苗调拨供应、使用和免疫工作进展情况实行周报告制度。县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在每周四报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市水产畜牧兽医局于每日16时向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报告。
  各县市区要落实专人,切实做好免疫信息收集、汇总、统计工作,按时逐级上报。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级水产畜牧兽医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共同做好动物疫病免疫工作。要加强与财政部门沟通、协调,落实动物防疫工作所需的疫苗、耗材、人工、免疫效果监测、免疫应激反应处置等经费,加大经费的监管力度,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切实做好免疫注射工作。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切实加强疫苗运输、保管、发放管理,组织技术培训,开展免疫效果监测和评估,科学指导免疫工作,确保免疫效果。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切实加强免疫监管和动物检疫等工作,要严肃查处动物防疫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免疫工作有序进行。
  乡(镇)水产畜牧兽医站要加强动物疫苗发放管理,有序组织村级动物防疫员做好散养畜禽的免疫注射、免疫档案建立、标识佩戴等工作。规模养殖场要组织兽医人员认真做好本场畜禽的免疫注射、免疫档案建立、标识佩戴等工作。
  养殖户实施是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的责任主体,要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水产畜牧兽医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做好强制免疫工作,主动接受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监测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二)落实经费,保证所需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经费由中央和自治区财政按比例共同分担。中央、自治区财政对村级动物防疫员实施强制免疫注射等工作劳务补助给予适当补助,各县市区水产畜牧兽医畜牧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财政支持免疫工作经费,确保免疫任务顺利完成。
  (三)抓好宣传,营造气氛
  加大宣传力度,重点宣传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和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政策,普及动物疫病免疫技术和知识,使广大养殖者充分认识做好强制免疫的意义、义务和责任,依法做好免疫工作。
  (四)加强监督,确保实效
  要加大对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督查力度,特别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期间,要组织督查组下乡、进村、入场督查指导。
  市本级将适时组织开展重大动物疫病免疫专项督查,春、 秋两季集中免疫结束后,将组织检查验收,检查验收结果通报全市。
 
  五、其  他
  各县市区要统筹做好新城疫、炭疽、山羊痘、牛出败、猪链球菌病等其他动物疫病的免疫工作,免疫程序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常见病动物免疫推荐计划(试行)》。
 
 
 
(责任编辑:张靖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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