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2017年5月1日至5月31日公布施行的部分法规及政策综述如下: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承租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5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承租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9号),决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承租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由直接从集体经济组织承租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国办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
5月3日,国办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36号),部署加快推进中国特色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意见》明确,坚持深化改革、党的领导、依法治企、权责对等的基本原则,2017年年底前,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基本完成。到2020年,国有独资、全资公司全面建立外部董事占多数的董事会,国有控股企业实行外部董事派出制度,完成外派监事会改革,充分发挥公司章程在企业治理中的基础作用;充分发挥企业家作用,造就一大批政治坚定、善于经营、充满活力的董事长和职业经理人,培育一支德才兼备、业务精通、勇于担当的董事、监事队伍;党组织在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更加牢固,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全面落实,企业民主监督和管理明显改善;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使国有企业成为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市场主体。
《意见》强调,要从理顺出资人职责、加强董事会建设、激发经理层活力、完善监督机制、坚持党的领导等五个方面规范主体权责,健全以公司章程为核心的企业制度体系,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严格规范履行出资人机构、股东会(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党组织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权责,保障有效履职,完善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和我国国情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提升国有企业运行效率。
三、财政部、商务部、国务院扶贫办三部门联合发文支持农村电商加快发展
5月3日,财政部、商务部、国务院扶贫办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2017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7〕30号),决定2017年继续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通知》明确,鼓励各地优先采取股权投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支持方式,通过中央财政资金引导带动社会资本共同参与农村电子商务工作。重点支持以下方向:一是聚焦农村产品上行。二是支持县域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和乡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的建设改造。三是支持农村电子商务培训。四是示范县要充分利用县域内现有各类产业园区、闲置厂房与商业化电商平台,最大限度利用社会化资源,避免盲目建设电商产业园区和资源浪费。
四、国家工商总局发布《关于深入推进“放管服”多措并举助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
5月15日,国家工商总局发布《关于深入推进“放管服”多措并举助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工商个字〔2017〕70号),提出了落实商事制度改革的要求,营造小微企业便利化准入环境;强化小微企业名录功能,提升小微企业扶持政策落地的精准性;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营造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市场环境;鼓励小微企业运用商标提升品牌价值,增强企业竞争力;构建共治格局,把服务小微企业做“优”、做“实”、做“细”;加强培训工作,营造小微企业发展的良好氛围;加强小微企业党组织建设,激发小微企业发展新活力等7项重点工作。
五、中办、国办联合出台《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
5月17日,中办、国办联合出台《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意见》对国家机关建立普法责任制,要求国家机关要把普法作为推进法治建设的基础性工作来抓,纳入本部门工作总体布局,做到与其他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制定本部门普法规划、年度普法计划和普法责任清单。建立健全普法领导和工作机构,明确具体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
六、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出台
5月19日,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联合出台《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农办财〔2017〕26号)。主要内容包括:
(一)适用对象。农业机械生产企业、经销企业、申请农机购置补贴的购机者。
(二)责任义务。农机产销企业不得骗补套补、不做虚假宣传、不得误导购机;发现影响补贴政策实施的异常情况,应主动报告当地农机化主管部门;办理退(换)货时,先确认购机者尚未领取补贴或已将领取的补贴退回财政部门;主动退回违规行为涉及的补贴资金。
(三)处理部门。财政部门、农机化主管部门,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违规类型及处罚。违规行为分轻微、较重和严重三类。农机化、财政部门应针对不同性质的违规行为,对违规农机产销企业和购机者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不同措施可独立或合并实施。
七、人社部修订《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5月25日,人社部修订《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部令第33号),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了完善。
(一)依法细化终局裁决范围。终局裁决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法律制度设计的一大亮点,是体现仲裁制度优势的重要内容。新修订的《办案规则》着重增强终局裁决的可操作性,细化了终局裁决的适用范围,明确了适用终局裁决事项的标的金额为单项计算的金额,并将追索竞业限制期限内给予的经济补偿金、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等争议案件纳入了终局裁决的适用范围。
(二)新增“简易处理”程序。明确对适用简易处理程序的争议案件,经被申请人同意,仲裁庭可以缩短或者取消答辩期;仲裁庭可以采用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送达相关仲裁文书;仲裁庭可以根据案件情况,灵活确定举证期限、审理程序、文书制作等事项。
(三)新增“集体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程序。专门规范了集体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程序,明确规定:对集体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仲裁庭处理集体劳动人事争议,在开庭前应当引导当事人自行协商,或者先行调解。同时,相应缩短了仲裁委员会对举证期限、开庭日期和地点等的确定和通知期限。
八、中组部等四部门印发《关于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的意见》
5月26日,中组部、人社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公务员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的意见》。《意见》规定,各级机关中原系领导班子成员的公务员以及其他担任县处级以上职务的公务员,辞去公职后3年内,不得接受原任职务管辖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中介机构或其他营利性组织的聘任,个人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其他公务员辞去公职后2年内,不得接受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中介机构或其他营利性组织的聘任,个人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意见》要求,公务员申请辞去公职时应如实报告从业去向,签署承诺书,在从业限制期限内主动报告从业变动情况;公务员原所在单位在批准辞去公职前要与本人谈话,了解从业意向,提醒严格遵守从业限制规定;公务员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公务员辞去公职从业备案和监督检查制度,对各机关落实辞去公职从业规定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对经查实的违规从业人员和接收企业给予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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