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办公厅关于公布供销合作社公益性农产品示范市场名单的通知

供销厅经[2017]30号

作者:市场建设处 来源:中国供销合作网 发布时间:2017年06月22日  字体: 缩小 增大 繁体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合作社,中国供销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加强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供销经字〔2016〕35号)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办公厅关于开展公益性农产品示范市场认定工作的通知》(供销厅经字〔2016〕70号)明确的标准和条件,经专家组综合评议,并报请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六届理事会第36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在中国供销合作网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张家口新合作农产品物流园等20家市场为供销合作社公益性农产品示范市场(名单见附件1),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公益性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中发〔2015〕11号文件就供销合作社参与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试点作出明确部署。加强公益性农产品市场建设、开展公益性农产品示范市场认定工作,是加快构建供销合作社公益性农产品市场网络的重要举措,是供销合作社服务政府市场调控、提高民生保障能力的重要途径。各级供销合作社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以创建示范市场为契机,进一步推进公益性农产品市场建设,不断提高农产品市场运营管理水平,更好地发挥供销合作社在农产品现代流通中的作用。

二、示范市场要充分发挥典型引领和示范带动作用,不断强化保障供应、稳定价格、食品安全、绿色环保等方面公益功能,维护好供销合作社公益性农产品市场品牌形象;要统一设置示范市场标牌(见附件2),并做好项目申报和资金管理有关准备工作,成为依法合规经营、配合政府宏观调控的典范。

三、有关省级供销合作社、中国供销集团有限公司要深入总结示范市场建设管理的经验和做法,因地制宜地探索公益性农产品市场建设模式,做好示范市场宣传推广工作,加大对示范市场指导、监管和服务力度,协调落实好相关支持政策,并及时向总社上报示范市场工作情况。

四、总社有关部门将开展示范市场监督检查工作,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示范市场建设。

附件:1.供销合作社公益性农产品示范市场名单

      2.供销合作社公益性农产品示范市场标牌设置规范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办公厅

2017年6月21日

 

附件1:

供销合作社公益性农产品示范市场名单

1.河北省     张家口新合作农产品物流园

2.河北省     承德市蔬菜果品批发市场

3.山西省     长治市金鑫瓜果批发市场

4.辽宁省     北镇市窟窿台蔬菜批发市场

5.吉林省     长春地利果品批发市场

6.黑龙江省   鹤岗市万圃源蔬菜批发市场

7.江苏省     张家港市青草巷农副产品批发市场

8.浙江省     台州(中国)农港城(一期)

9.浙江省     长兴农副产品综合批发市场

10.福建省    永安供销农产品批发市场

11.江西省    宜春市赣西农产品批发市场

12.山东省    安丘市盛大农产品交易市场

13.湖北省    中国供销江汉平原农产品大市场

14.湖南省    常德市桥南农贸综合批发市场

15.甘肃省    兰州陇海农产品交易市场

16.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夏中卫四季鲜农产品综合批发市场

17.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吐鲁番特色林果产品批发市场

18.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新疆绿珠九鼎农产品交易市场

19.中国供销集团有限公司    宣城农副产品批发市场

20.中国供销集团有限公司    华东农副产品物流园

 

 

附件2:

供销合作社公益性农产品示范市场标牌设置规范

一、供销合作社公益性农产品示范市场应在公开醒目位置设置标牌(以下简称标牌)。

二、标牌设置应遵循公开醒目、简明朴素的原则,结合设置环境和自身实际需要,并符合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使用规范。

三、标牌长宽比一般为3:2,采用金色底红色字或银色底黑色字。“全国供销合作社公益性农产品示范市场”字样使用“华文中宋”字体,落款“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二〇一七年六月”使用“华文楷体”字体。标牌材料、工艺根据所在地情况自行选择。

四、标牌图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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