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走向更高层次的合作

作者: 来源:中国供销合作网 发布时间:2017年08月22日  字体: 缩小 增大 繁体
 

  合作社怎样才能保护农民的利益,合作社如何促进现代农业的形成和发展,是人们十分关心的问题。

  显然,分散的农民难以实现这个目标,由几个农民构成的小型合作社同样难以克服分散经营的弊端。据统计,我国 30 人以下的合作社占 65%,经营收入在 50万元以下的合作社占多数,这些合作社发展壮大十分困难,对市场的影响力极为有限,难以带动社员增收。尤其是随着“农超对接 “农校对接”“农社对接”的深入推进,一些地方单个的、小规模的合作社难以满足超市、团购单位需求,不适应市场竞争,难以赢得市场竞争的问题逐步显现。

  于是,合作社之间的联合发展应运而生。开展合作社之间的联合与合作,也是国际合作社发展的一个普遍规律。在不断的摸索中,合作社联合的基本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开放式的,即合作社与其他从事相同业务甚至是相关业务的企业、个体户等的联合;另一种是封闭式的,即仅局限在合作社与合作社之间的联合。各地合作社采取共同出资、共创品牌、共享利益等方式,组建联合社7200余家,安徽、甘肃等一批省级合作社联合社应运而生。

  经过几年的探索,联合社不再局限于单纯的“同类农产品生产者”的联合,甚至还出现了跨地域、跨产业的合作社之间的联合。同时,无论是合作社的成员构成还是服务内容也都体现出了多元性和综合性。

  不管是哪种方式的联合,都是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的有效途径。联合社实现了多个合作社在更大规模和更高层次上合作经营,有效解决了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改变了小农户与大企业不对等的经营状况,使得合作规模进一步扩大、服务功能进一步强化,让合作社在市场上更有话语权。

  目前,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以地方法规的形式赋予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法律地位。据初步统计,已有14个省(区、市)的合作社地方性法规对联合社的注册登记作了原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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