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16年供销合作总社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

供销厅经字[2017]40号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7年09月27日  字体: 缩小 增大 繁体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合作社:
    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4号)等有关规定,为做好2016年供销合作总社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以下简称总社农发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收方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级供销合作社负责本省所属总社农发项目竣工验收工作。鉴于竣工验收工作是项目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接受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监督检查的前置基础工作,请各级供销合作社高度重视,积极协调同级农发机构(农发机构未设在财政部门的,为农发机构和财政部门,下同),按照国家农发办《关于规范和加强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意见》(国农办〔2017〕1号)要求,采取听汇报、查资料、实地检查和走访农户等方法抓紧开展2016年及以前年度推迟验收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二、验收依据
    (一)国家农发办及总社制定的各项农业综合开发政策、规章制度;
    (二)资金拨付文件、决算报告及相关会计资料;
    (三)项目年度计划批复文件、实施方案(或扩初设计)、调整备案文件等项目资料;
    (四)项目建设标准和相关部门行业规范;
    (五)总社及国家农发办组织的各类检查结论、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报告、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出具的检查意见等。
    三、验收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计划执行和工程质量情况,主要包括:项目计划执行和调整变更情况;项目建设内容;工程建设质量。
    (二)资金管理情况,主要包括:各类资金到位、拨付和使用情况;资金投入比例情况;资金“三专”管理(专人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和县级报账制的执行情况;前期工作费、技术推广费的提取和使用情况;审计及相关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三)项目管理及制度情况,主要包括:项目管理内部制度建设,以及控制管理机制情况;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公示制等落实情况;项目形成资产登记情况;档案资料管理情况。
    (四)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主要包括:增加农民收入、扩大就业等情况;示范带动作用发挥情况等。  

    四、验收报告
    各省级供销合作社在组织完成竣工验收工作之后,须撰写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组织开展项目验收情况;项目计划投资和任务完成情况;工程建设质量和工程管护情况;资料、文档管理情况;管理运行机制和效益情况;存在的问题、整改建议和验收结果;其他情况等。对建设过程中发生的调整变更和有关批复,应作重点说明,未如期完工项目须说明原因和预计验收时间。
    五、其他要求
    (一)请各省级供销合作社接到通知后,抓紧开展验收工作,并于12月12日前将竣工验收报告、项目验收情况表(详见附件)报送总社经济发展与改革部。
    项目验收情况表须根据实际情况认真填写,验收结论一栏只能填写“合格”或“不合格”。
    (二)总社将加大对竣工验收工作考评力度,对不能按期完成竣工验收工作的省份,总社将相应扣减该省来年总社农发项目中央财政资金指导性指标直至取消项目申报资格。

    附件:项目验收情况表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办公厅
2017年9月26日

(联系人:袁欣、王大勇,联系电话:010-66050756、66050586,电子邮箱:acd_coop@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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