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发布通知:沪港通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作者:曾金华 来源:经济日报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14日  字体: 缩小 增大 繁体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证监会11月13日发布通知,就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简称沪港通)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明确,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7年11月17日起至2019年12月4日止,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沪港通于2014年11月17日正式启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建立技术连接,使内地和香港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当时财政部等三部门明确,对内地个人通过沪港通投资港股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4年11月17日起至2017年11月16日止,三年内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责任编辑:任智超)

 打印文章 查看/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