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出台农村金融创新发展的意见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农村综合金融服务公司设立

作者:苏讯 来源:中国供销合作网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04日  字体: 缩小 增大 繁体
 

  近日,江苏省政府出台《关于全面推进农村金融创新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17〕143号),对全面推进农村金融创新发展工作作出部署。

  《意见》明确,支持江苏省供销合作社按照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要求,参与农村综合金融服务公司设立。

  《意见》指出,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调整完善监管政策,落实小额贷款公司税收优惠政策。坚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 “服务三农、小额分散”的经营宗旨,鼓励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开展“惠农贷”“小微贷”业务。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开展投资、代理保险等涉农综合业务。优先支持涉农互联网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利用电子商务平台长期积累的交易数据信息,积极为农业供应链企业和平台客户提供供应链金融和消费金融服务。

  支持设立面向“三农”的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探索开展融资租赁支持大型农业机械购置试点。

  鼓励各类金融机构、涉农电商探索开展“金融+互联网+农业”经营模式,提升农村互联网金融服务水平。

  探索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道路,积极做好标准化原料基地建设、农业科技创新、优势农产品加工企业、农村流通体系建设、农业多种功能开发等重点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的推选。全面支持领军型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农村产业融合项目,支持龙头企业、中小微企业、农民合作组织以及返乡农民工等各类创业者发展特色优势产业,通过多元化信贷产品、融资模式和差别化的信贷政策优先给予支持。

  鼓励金融机构开发“农业龙头企业+家庭农场”“合作社+成员”“家庭农场+农业社会化服务”等产业链融资业务模式,提升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水平。加大对农村电子商务等新业态、新服务的金融支持。

  支持农村金融服务站与电商平台村级服务站功能融合,打造农村金融服务站“升级版”,不断提高为农村地区提供金融服务的能力。

  稳步推进农民资金互助社“转籍”工作,引导农民资金互助社树立正确的发展理念,坚持“适度规模、封闭运作、支持三农”的基本原则,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完善全省统一的业务系统和以县(市、区)为主体的监管系统,推动农民资金互助社规范化运行。(江苏省社供稿)

  (责任编辑:任智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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