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政策综述 (2017年11月1日—11月30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08日  字体: 缩小 增大 繁体
 

现将2017111日至1130日公布施行的部分法规及政策综述如下:

一、多部门联合出台多项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企业发展

112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从现有31个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推广至全国。《通知》要求,自201711日起,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经认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此外,要求各地应按通知规定于今年1231日前出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并从201811日起实施。

113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决定自201811日至202012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1130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决定自2017121日至201912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同时,自201811日至202012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全国人大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114日,全国人大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主席令12届第77号),201811日起开始施行。主要对以下几方面内容作出了修订:

(一)进一步明确了混淆行为的概念。将“引人误认”作为核心判断标准,对于擅自使用他人的标识作出了限定,要求该标识在相关领域有一定影响。

(二)对商业贿赂对象作了进一步明确。包括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以及受交易相对方委托的单位和个人,还有利用职权和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和个人。

(三)对虚假宣传的具体内容进一步细化。今后除了对经营者自己产品的虚假宣传外,帮助他人进行刷单、炒信、删除差评、虚构交易、虚构荣誉等行为,也将受到严厉查处,“网络水军”等不法经营者将依法受到处罚。同时,行政执法部门针对虚假宣传的查处,应依据具体情节进行判断,决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或《广告法》进行处罚。

(四)增加商业秘密保护的主体。增加了经营者员工和离职员工侵犯商业秘密保护的情形,对避免离职员工带走商业秘密破坏公平竞争提供了直接法律依据。并且规定了监督检查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五)规制互联网不正当竞争。增加了利用互联网技术实施不正当竞争的条款,列举了几种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不得实施的行为,其中包括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三、全国人大通过《关于延长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三十三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期限的决定》

114日,全国人大通过《关于延长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三十三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期限的决定》,决定20152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三十三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施行期限届满后,试点期限延长一年至20181231日。

四、人社部和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意见》

1110日,人社部和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意见》(人社部发〔201770号)。主要内容包括:

(一)逐步统一裁审受理范围。各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规定,逐步统一社会保险争议、人事争议等争议的受理范围。仲裁委员会要改进完善劳动人事争议受理立案制度,依法做到有案必立,有条件的可探索实行立案登记制,切实发挥仲裁前置的功能作用。

(二)逐步统一裁审法律适用标准。各地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处理劳动人事争议。对于法律规定不明确等原因造成裁审法律适用标准不一致的突出问题,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最高人民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有关规定,通过制定司法解释或指导意见等形式明确统一的法律适用标准。

(三)规范受理程序衔接。对未经仲裁程序直接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对已受理的,应驳回起诉,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因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及时将该案的受理情况告知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应及时决定该案件终止审理。

(四)规范保全程序衔接。仲裁委员会对在仲裁阶段可能因用人单位转移、藏匿财产等行为致使裁决难以执行的,应告知劳动者通过仲裁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劳动者申请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及时向人民法院转交申请书及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等相关材料。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或者裁定驳回申请的,应将裁定书送达申请人,并通知仲裁委员会。

六、四部门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

112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和国资委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主要内容包括:

(一)加强收费管理,治理违规收费。加强行业协会商会会费管理。行业协会商会收取的会费,应当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及开展业务活动等支出。行业协会商会收取会费应同时明确所提供的基本服务项目,并向会员公开,严禁只收费不服务。同时,要严格行业协会商会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经营服务性收费,规范行业协会商会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降低行业协会商会偏高收费。

(二)强化自律意识,推进信用体系建设。要建立行业协会商会诚信承诺和自律公约制度、收费信息集中公示制度及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发挥第三方评估的引导监督作用,规范行业协会商会发展会员行为。

(三)深化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加强综合监管服务。深入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实现行业协会商会与业务主管单位在机构、职能、资产财务、人员管理、党建外事等方面脱钩,厘清行政机关与行业协会商会的职能边界,切断利益链条,建立新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行业协会商会成为依法设立、自主办会、服务为本、治理规范、行为自律的社会组织,解决行业协会商会依附政府部门或利用行政影响力收费等问题。从严从实查处行业协会商会违规收费行为,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并由业务主管单位或有关部门依纪依规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责令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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