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石家庄市赵县:现代夜空也应能绽放“古火烟花”

作者:柯利刚 来源:农民日报 发布时间:2018年01月03日  字体: 缩小 增大 繁体
 

  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南杨家庄村村民,也是河北非遗“五道古火会”传承人杨风申因“非法制造爆炸物”被警方拘留,经过一审、上诉,一年后的2017年12月29日,79岁的杨风申被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免予刑事处罚。考虑到杨风申老人的身心健康,对于法院判决,老人的子女表示不再上诉。案件看似已经画上句号,但它所折射出来的问题仍然需要我们思考。

  第一,古火烟花危不危险。古火烟花是“五道古火会”的核心表演项目,当地人称之为“梨花瓶”。据杨风申所说,“梨花瓶”是用厚纸筒包着的,用黏土封着原料,外面留着导火索,燃放的时候就像平常点烟花一样燃着导火索,不会发生爆炸,他做了那么多年,包括试验烟花,都没受过伤。南杨家庄村一位89岁的老人也表示,他从小就看烟花表演,从没发生什么乱子。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相关负责人也表示,该项目之所以能够传承至今,在确保安全方面有一定的自控和防范措施。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也认为,杨风申制造烟火药行为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制造古火烟花,就理论而言,确实存在着一定的危险性,但这个危险性是可控的,而且事实证明一直以来都控制得很好。

  第二,非遗犯法是不是个例。非遗项目触犯刑法,并非个例。浙江泰顺县的周尔禄老人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泰顺药发木偶项目的唯一代表性传承人,并于2008年6月14日领取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药发木偶戏(泰顺药发木偶)”的奖牌和证书。但是,让周尔禄没想到的是,“药发木偶”中的一道工序——制造火药,却使他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而惹上了官司。2008年7月8日,泰顺县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次日做出一审判决,认定周尔禄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决免予刑事处罚。

  第三,法律监管有没有矛盾。杨风申被确定为“非遗”传承人,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一审法院判决杨风申有罪,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为他确立身份,给他拨发经费,是为了让他传承发扬“五道古火会”;《刑法》判他有罪,客观上阻碍了“五道古火会”的传承发展和提升。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的“活态灵魂”,是民族传统文化的珍贵记忆,是民族文化的生命密码,承载着独特而丰富的想象力、文化意识和民族精神,对于人类生存与发展具有独特的意义和价值。然而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鲜活个例,河北赵县的“五道古火会”也好,浙江泰顺县的“药发木偶戏”也罢,不但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反而背上了犯法的罪名,甚至直接吓跑了新找的接班人,这其中有些问题仍待深思。

  古火烟花的相关问题,不单纯是重要性、危险性问题,甚至也不仅仅是法律问题,而是传统文化民俗如何与现代秩序、现代法律相融共生的问题。要想让古火烟花灿烂现代夜空,让传统文化丰富现代文明,我们不但要提高认识,更要有所作为。

  首先,法律不是静止的而是发展的。有一种观点以为,当传统文化与现代文明发生碰撞时,当以法律为准绳。但要是法与法在效果上存在矛盾呢?究竟该依据哪一部法?为了有法可依,为了其法好依,国家在非遗保护工作中,应尽快出台涉及到火药这一危爆物品的具体适用法律解释。

  其次,政府部门要健全体制机制。杨风申生产古火烟花没有生产许可证,这是他犯法的主要原因之一。据了解,要申请生产许可证,必须要有正规的场地,取得环评、消防等相关部门证书。最关键的,县安监局没有发放烟花爆竹生产许可证的权限,只有省安监局才有,且生产许可证只针对企业,个人不可能获得生产许可证。政府相关部门应该健全生产许可证颁发体制机制,优化办事程序,引导非遗传承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最后,传承人要规范制作程序。“梨花瓶”烟花主要原料是硫磺、硝和铁,有一部分原料特别是硝,主要是制作人通过较为原始的方法收集而来。制作“梨花瓶”的大约1厘米厚的纸壳筒,也多半是由从收购站购买的废纸筒改造而成,且存在重复回收利用行为。这些制作环节缺乏规范,缺乏质量监控,存在一定的安全生产隐患,当采用更为现代的生产工艺并规范制作程序。

  古火烟花案,不仅仅是杨风申一家人的事情,也是社会大众的事情。如今案件虽然已经判决了,但古火烟花也停止制作了,这显然不是我们想看到的结果。梳理案件,是为了更好地传承。在传统与现代对接的过程中,有些问题已经暴露,有些问题仍然潜伏,可以说,推进传统与现代的融合,我们永远在路上。

(实习编辑:王子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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