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办公厅关于组织供销合作社系统为农服务重点龙头企业申报推荐工作的通知

供销厅经字﹝2018﹞7号

作者: 来源:中国供销合作网 发布时间:2018年03月09日  字体: 缩小 增大 繁体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合作社,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有关部局、中国供销集团、有关主管社团:

  根据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座谈会精神,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决定启动编制《供销合作社系统为农服务重点龙头企业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工作,通过重点培育打造系统100家左右行业影响力大、区域带动作用明显、系统上下联系紧密的供销合作社重点龙头企业,进一步提升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在服务乡村振兴、参与政府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更大作用。为农服务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重点龙头企业)评定工作是《规划》编制的重要基础,现将重点龙头企业申报推荐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一)申报范围。1.农资(农业社会化服务)、棉花、日用消费品、再生资源等传统经营类企业。2.农产品产业融合类企业,包括茶叶、果品、食用菌、蜂产品、畜产品、粮食等企业。3.电子商务、农产品批发市场、农产品物流及合作金融等为农服务类企业。

  (二)申报条件。

  申报企业分两类:一是供销合作社系统内企业。二是同意供销合作社投资控股的开放办社企业。基本条件如下:

  系统企业:1.供销合作社出资比例在34%以上。2.供销合作社为第一大股东并具有实际控制力。3.建立起较为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4.在系统或所处行业中影响力、带动力较强,成长性较好,具有整合系统产业的能力和意愿。5.原则上企业营业总收入5亿元以上,利润总额500万元以上,所有者权益3000万元以上。

  开放办社企业:1.同意供销合作社投资控股34%以上。与相关供销合作社签订有投资协议,并在规定期限内资金投资到位。2.建立起较为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3.在系统或所处行业中影响力、带动力较强,成长性较好。4.企业营业总收入5亿元以上,利润总额500万元以上,所有者权益3000万元以上。

  (三)申报材料。1. 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表(附后)。2.经工商部门确认的股东出资情况证明。3.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2017年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4.开放办社企业与相关供销合作社签订的投资协议。

  二、申报程序

  (一)推荐上报。根据申报要求,各省级供销合作社负责筛选推荐本省(区、市)符合条件的企业,原则上不超过8家,由省社以正式文件报送总社合作指导部(联系人:谢璐遥,联系电话:010-66050488、66052612);中国供销集团负责推荐符合条件的成员企业;各相关主管社团负责推荐本行业符合条件的企业,报送总社社团管理部(联系人:何为子,联系电话:66050018)。

  (二)总社审核。对各省上报的企业材料,由总社组织专家开展综合评审,提出100家左右企业推荐名单,报总社主任办公会审议。

  (三)确定名单。总社主任办公会研究确定后,经公示无异议,向系统公布重点龙头企业名单。

  三、成果运用

  (一)规划引领。重点龙头企业评定完成后,总社将组织指导重点龙头企业制定企业发展规划,在此基础上完成《规划》的编制。以规划引领支持企业开展系统上下贯通和同类产业整合。总社相关部局及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规划》的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推进各类企业的培育壮大。

  (二)加强指导。总社将加大对重点龙头企业的指导力度,推进各级供销合作社切实以重点龙头企业培育和发展为抓手,积极开展联合合作,推动跨区域横向联合和跨层级纵向整合,加快构建上下贯通、联合合作的经营体系。

  (三)加大扶持。总社将加大对重点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通过“新网工程”股权投资资金、产业发展基金和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等各类资金,给予集中支持。同时,积极争取国家相关政策的支持。

  (四)动态管理。总社对重点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监测管理,根据企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重点龙头企业名单。

  各省(区、市)供销合作社、总社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申报推荐工作,于2018年3月20前将推荐的相关材料以纸质和电子版形式报送总社相关部门。

  附件: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表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办公厅

  2018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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