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为农民闲置房屋盘活利用划“红线”

作者:李庆国 芦晓春 来源:农民日报 发布时间:2018年04月19日  字体: 缩小 增大 繁体
 

  为规范引导盘活利用农民闲置房屋工作,近日,北京市政府印发由市农委等7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规范引导盘活利用农民闲置房屋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从范围确定、经营方式、规范管理、权益保护等方面为农民闲置房屋盘活利用划出“红线”,以保障这项工作依法合规、符合实际。

  为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兼顾各方合法权益,《意见》提出,要以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民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不变为前提,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进行,坚决禁止为了集中连片开展经营,通过临时为农民租赁住房的办法开展此项工作。

  《意见》明确,严格禁止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坚决防止以盘活利用农民闲置房屋的名义进行各类违法建设;严格禁止采取以租代售的方式经营农民闲置房屋,坚决杜绝变相发展小产权房;严格禁止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及其房屋上开展盘活利用农民闲置房屋工作;严格禁止以各种名目开展不符合北京市政策的相关工作。同时,已经列入山区搬迁计划和拟拆迁腾退的村庄、已经享受过政策性搬迁的旧村址以及已纳入城市开发边界内的村庄不得开展此项工作。

  按照《意见》要求,盘活利用的农民闲置房屋应是在规划保留的村庄内、属于农民的合法宅基地,房屋应符合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权归属清晰、处于闲置状态和可安全使用等要求,并经集体经济组织认可,不包括设施农业项目配套用房、违法占地建房以及农民建设的用于仓储的非居住用途的房屋等。

  为有效防止一家一户擅自与社会资本开展合作经营产生各类矛盾纠纷,《意见》要求该项工作要由闲置房屋所在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组织进行,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同时,由乡镇政府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规范的农民闲置房屋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20年。

(实习编辑:王子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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