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2018年4月1日至4月30日公布施行的部分法规及政策综述如下:
一、国务院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
为了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国务院对取消行政许可项目及制约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4月4日发布《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令第698号)。在取消行政审批事项方面,通过修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16部行政法规的19个条款,取消了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等16项行政审批项目,以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废止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种畜禽管理条例、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等5部行政法规。
二、商务部、供销总社等4部门要求组织实施城乡高效配送重点工程
4月4日, 商务部、公安部、邮政局、供销合作总社联合发出《关于组织实施城乡高效配送重点工程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18〕115号),要求重点组织实施“城乡配送网络建设”和“技术与模式创新”两项工程。《通知》要求,各地尽快选择确定一批工作基础好、有发展潜力、兼顾不同类型的城市进行试点探索,选择一批经营规模大、配送品类全、网点布局广、辐射功能强的骨干企业加强联系指导,通过设施规划保障、政策引导支持、体制机制创新、重点项目推动,促进城乡配送资源整合与协同共享,推广现代物流技术应用和标准实施,推进城乡配送组织方式创新和集约化发展,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城乡高效配送经验模式。
《通知》要求,各地的试点实施方案、骨干企业培育指导方案于2018年5月底前报送商务部流通业发展司备案;各地重点工程实施情况、试点城市与骨干企业经验模式,于每年11月底前报商务部流通业发展司;有关行业协会要发挥自身优势,主动参与重点工程实施工作,协助开展行业分析、政策研究、方案编制与企业咨询,共同推进城乡配送体系建设。
三、财政部、税务总局出台增值税税率调整政策
4月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决定自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
同日,两部门又联合印发《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四、银保监会、财政部等七部委联合发文细化融资担保公司监管规定
4月9日,银保监会、财政部等七部委联合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1号),对2017年8月国务院颁布的《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从许可经营、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认定、融资担保公司资产划分及比例确定,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合作注意事项等四个方面进一步细化。
《通知》中提及的四项配套制度分别是《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办法》《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公司业务合作指引》。其中,《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进一步细化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颁发、换发、吊销、注销等相关规则,并对每家融资担保公司的经营许可证实行编号终身制。
五、国务院发布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意见
4月12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意见》(国发〔2018〕9号)。《意见》在第六部分“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明确提出:
(一)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农林牧渔业和种业创新发展,加快建设现代农业产业园和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坚持提质导向,稳定和优化粮食生产。加快消化粮食库存。发展农产品加工业。新增高标准农田8000万亩以上、高效节水灌溉面积2000万亩。培育新型经营主体,提高农业科技水平,推进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发展,加强面向小农户的社会化服务。鼓励支持返乡农民工、大中专毕业生、科技人员、退役军人和工商企业等从事现代农业建设、发展农村新业态新模式。深入推进“互联网+农业”,多渠道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农业农村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水利部、商务部、退役军人事务部、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林业和草原局、供销合作总社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全面深化农村改革。落实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的政策。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分置改革。改进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办法,建立新增耕地指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机制,所得收益全部用于脱贫攻坚和支持乡村振兴。深化粮食收储、集体产权、集体林权、国有林区林场、农垦、供销社等改革,使农业农村充满生机活力。(农业农村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林业和草原局、供销合作总社、国务院扶贫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财政部、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
4月12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关于停征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7号)。《通知》明确:
(一)自2018年4月1日起,停征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二)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暂免征收证券期货行业机构监管费。
(三)自2018年8月1日起,停征专利收费(国内部分)中的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著录事项变更费(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人委托关系的变更),PCT(《专利合作条约》)专利申请收费(国际阶段部分)中的传送费;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专利年费的减缴期限由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6年内,延长至10年内;对符合条件的发明专利申请,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答复期限届满前(已提交答复意见的除外),主动申请撤回的,允许退还50%的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
七、财政部印发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
4月13日,财政部印发《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通知》明确:(一)自2018年4月1日起,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其中,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二)自2018年7月1日起,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在按照《财政部关于降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降低25%的基础上,再统一降低25%。
八、人社部、财政部联合印发通知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
4月20日,人社部、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25号),将自5月1日起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其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超过19%的省(区、市),以及按照《通知》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9%的省(区、市),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截至2017年底)高于9个月的,可阶段性执行19%的单位缴费比例至2019年4月30日。
具体来说,除基本养老保险外,实施失业保险总费率1%的省(区、市),延长阶段性降低费率的期限至2019年4月30日。与此同时,在保持八类费率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含)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含)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执行至2019年4月30日。下调费率期间,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达到合理支付月数范围的,停止下调。
九、最高法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
4月23日,最高法出台《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9号)。主要内容:
(一)严格规范延长审限报批。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及司法解释有关审限的规定。法律规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限的,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院长提出申请,并说明详细情况和理由。院长应当在期限届满五日前作出决定。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限后尚不能结案,需要再次延长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审限届满五日前作出决定。
(二)严格适用延期开庭审理。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民商事案件后,认为需要再次开庭的,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下次开庭的时间。两次开庭间隔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但因不可抗力或当事人同意的除外。独任审判员或者合议庭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决定延期开庭的,应当报本院院长批准。
(三)及时告知当事人相关程序性信息。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的立案时间、审理期限,扣除、延长、重新计算审限,延期开庭审理的情况及事由,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及时向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公开。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向受理案件的法院申请监督。
(四)依法处理拖延办案行为。故意违反法律、审判纪律、审判管理规定拖延办案,或者因过失延误办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分。
十、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再推7项减税措施
4月25日,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再推出7项减税措施,支持创业创新和小微企业发展。
为降低创业创新成本、增强小微企业发展动力、促进扩大就业,会议决定,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要求,加大减税力度,一是将享受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优惠的企业新购进研发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上限,从1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二是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以上两项措施实施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三是取消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限制。四是将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五是将一般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与高新技术企业的限额统一,从2.5%提高至8%。前述三项措施从今年1月1日起实施。六是从5月1日起,将对纳税人设立的资金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征收的印花税减半,对按件征收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七是将目前在8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地区和苏州工业园区试点的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推广到全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有关优惠政策分别自1月1日和7月1日起执行。采取以上7项措施,预计全年将再为企业减轻税负600多亿元。
十一、财政部、文化旅游部联合发布《关于在旅游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
4月25日,财政部和文化旅游部联合发布《关于在旅游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文旅旅发〔2018〕3号)。《意见》指出,通过在旅游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动项目实施机构对政府承担的资源保护、环境整治、生态建设、文化传承、咨询服务、公共设施建设等旅游公共服务事项与相邻相近相关的酒店、景区、商铺、停车场、物业、广告、加油加气站等经营性资源进行统筹规划、融合发展、综合提升,不断优化旅游公益性服务和公共产品供给,促进旅游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完善旅游资源资产价值评估,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旅游公共服务的需要,大力推动旅游业提质增效和转型升级。《意见》把旅游景区、全域旅游、乡村旅游、自驾车旅居车营地、旅游厕所、旅游城镇、交通旅游、智慧旅游、健康旅游等领域列为此次改善服务供给的重点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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