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机关内设机构及 局级以下干部年度考核工作暂行办法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8年05月30日  字体: 缩小 增大 繁体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做好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机关内设机构及局级以下干部(含局级)年度考核工作,根据《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总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简便易行、有效管用的原则,力求全面、客观、准确。

第三条  在党组领导下,总社考核委员会统筹协调考核工作。考核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人事部,具体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考核委员会下设机关考核组,承担机关考核任务。机关各部门成立考核小组负责本部门考核工作。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方式

第四条  对机关各部门的考核,重点考核本年度发挥职能作用情况,内容包括:思想政治建设、年度工作落实情况、改革创新、服务意识和水平、队伍建设、党风廉政等。

第五条  对机关局级以下干部的考核,以干部的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情况。局级干部重点考核:党性修养与政治品质、专业素养与工作能力、工作作风与担当精神、组织领导与团结协作、履职尽责与工作实绩、一岗双责与廉洁自律。处级及以下干部重点考核:政治品质与工作作风、专业素养与工作能力、组织协调与团结协作、工作成效、廉洁自律、考勤情况。

第六条  依据以上考核内容,采取考核组考核和部门内部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对部门和个人进行考核。对部门和局级干部由考核组进行考核,对处级及以下干部由部门组织考核。

第七条  对部门和局级干部考核包括部门及个人工作总结、述职、民主评议、民主测评等方式。

其中,民主测评实行上级领导评价、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评价和机关干部评价相结合,要素评价与总体评价相结合。评分采取百分制,由考核组汇总计算得分情况,测评内容和分值指标见后附考核测评表。

部门考核测评成绩计算权重为:总社领导评价占30%、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评价占30%、机关处级以上干部评价占40%

局级干部测评成绩计算权重为:总社领导评价占15%、机关处级以上干部评价占30%、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评价占15%、本部门内部评价占40%

第八条  部门考核等次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优秀等次授予“先进集体”称号,数量不超过部门总数的25%

干部考核等次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其中,优秀等次干部不超过总人数20%。同时,根据测评和实际完成工作任务情况,可增加一定数量干部作为先进个人进行表彰,但不记入优秀等次。

先进集体、优秀等次干部和先进个人测评一般要在80分以上,得分60分以下的不得评为良好或称职及以上等次。

第九条  对于保密工作责任落实不到位的部门和个人,取消当年评优评先和奖励资格。

第三章  考核程序

第十条  年度工作总结。

机关各部门和参加考核的干部职工,须认真进行年度工作总结,其中部门年度工作总结和局级干部个人年度述职报告需以书面形式上交考核组。总结和述职内容包括成绩、存在问题和不足、下一步工作打算等。

第十一条  述职。

局级干部在本部门全体干部范围内进行个人述职,接受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考核组派人参加。部门负责人可将部门年度工作总结和个人述职一并进行。

处级及以下干部述职可在部门全体干部范围进行,也可在处室内部进行,具体由各部门考核小组把握。

第十二条  测评。

测评前,在机关和直属单位范围内印发部门年度工作总结和局级干部个人年度述职报告。

部门测评范围包括总社领导、机关处级以上干部和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测评表由考核组采取适当方式发放和收回。

局级干部在部门内部的测评结合局级干部述职一并进行,测评表由考核组现场发放并收回;在总社领导、机关处级以上干部和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中的测评,测评表由考核组采取适当方式发放和收回。

处级及以下干部考核测评由本部门考核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测评情况和结果报机关考核组备案。

第十三条  考核等次确定。

部门和局级干部考核等次建议,由考核组根据测评结果、工作服务对象的有关反映和平时了解掌握情况,综合分析提出,经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党组会议审定。

处级及以下干部由部门考核小组提出考核等次建议,经考核组审核、考核委员会审议后,报党组会议审定。

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各级别优秀等次干部的比例。

第十四条  听取意见。

先进集体、优秀等次干部和先进个人的建议名单提交考核委员会审议前要听取直属机关党委和纪检监察部门意见。

第十五条  公示。

对先进集体、优秀等次干部和先进个人进行公示。对有不同反映的,经考核委员会研究,重新拟定考核等次。

第十六条  表彰和反馈考核结果。

考核结果确定后,召开年度考核表彰大会,对先进集体、优秀等次干部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将参加考核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反馈本人签署意见。其中,各部门和局级干部的考核情况由总社分管领导进行反馈。

对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有异议的,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申诉。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七条  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干部职务、职级、工资以及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第十八条  干部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累计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定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二)累计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

(三)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且符合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三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

(四)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给予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

(五)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第十九条  干部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四)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第二十条  干部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四)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

第二十一条  部门年度考核测评低于60分的,由总社分管领导对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提醒谈话,限期改进。

第五章  相关事宜

第二十二条  年度考核重在精神鼓励,同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先进集体颁发奖牌,优秀等次干部和先进个人颁发荣誉证书。按照公务员奖励规定,评定为优秀等次受嘉奖的干部和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记三等功的干部给予相应数额奖金。

第二十三条  机关派往主管社团工作的干部,参加社团的考核,其中优秀等次干部不超过派出总人数的20%。在协会兼职的棉麻局、农业生产资料局干部只参加机关考核评优。

第二十四条  机关新录用人员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调任或者转任的干部,由其调任或者转任的现工作部门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其调任或者转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挂职锻炼的干部,在挂职锻炼期间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不足半年的,由派出部门进行考核。

派出学习、培训的干部,由派出单位或部门进行考核,主要根据学习、培训表现确定等次。其学习、培训的相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

第二十六条  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不进行考核。

第二十七条  不进行考核或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干部,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第二十八条  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未给予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给予处分的,视其所受处分种类,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受到诫勉的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先进的资格。

第三十条  受政纪处分人员的年度考核,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第三十一条  受党纪处分人员的年度考核,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考核等次;

(三)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参加年度考核,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

(四)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五)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第三十二条  同时受党纪处分和政纪处分的,按对其年度考核结果影响较重的处分确定年度考核等次。

第三十三条  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干部,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直接确定其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

第三十四条  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六章   

第三十五条  机关工勤人员的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总社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259发布的《中共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党组关于机关局级以下干部年度考核工作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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