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干部人事工作 提醒、函询和诫勉实施办法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8年05月30日  字体: 缩小 增大 繁体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管理监督干部,根据《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结合总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应当坚持从严要求,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抓苗头,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坚持关心爱护干部,注重平时教育培养,促进干部健康成长。

第二章  提  醒

第三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提醒:

(一)在干部日常管理监督、党内集中教育活动、领导班子换届、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考核、巡视、审计、选人用人等工作中,发现领导干部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收到相关信访、举报反映的;

(二)年度考核中群众满意度较低的;

    (三)上级转来需要进行提醒的;

    (四)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

          第四条  人事部门根据掌握的情况,及时提出提醒对象建议名单、提醒方式,报分管(协管)领导审批。

第五条  对干部进行提醒,可采用谈话方式,也可采用书面方式。

第六条  采用谈话方式进行提醒的,一般由人事部门负责人作为谈话人,也可以根据提醒对象的职务层次及谈话内容等具体情况确定适当的谈话人。

 一般坚持下列程序:

    (一)提前1个工作日将提醒事项、时间、地点通知提醒对象,要求其做好准备工作;

    (二)组织实施提醒,通报提醒对象的问题、情况;

    (三)说明提醒原因,听取提醒对象对其问题、情况的解释和说明;

    (四)提出整改要求;

    (五)提醒对象表态。

第七条  采用书面方式进行提醒,人事部门发送《提醒函》(样稿见附件1),注明提醒内容及要求,提醒对象应当在收到《提醒函》后,要认真反思查摆问题,在5个工作日内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

第八条  对干部提醒后,要通过向其上级领导或知情人了解等方式跟踪掌握提醒效果,作为分析研判和加强干部日常监督管理的重要参考。

第九条  各单位负责人和人事部门要结合日常工作对干部进行经常性谈心谈话,指出干部存在的问题,并做好记录。

第三章  函  询

第十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进行调查核实的外,一般采用书面方式对其进行函询:

(一)针对信访、举报及其他途径反映干部存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组织纪律等方面问题的;

(二)在干部考察、考核、经济责任审计和其他专项检查中发现有关问题的;

(三)上级转来要求干部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的;

(四)其他需要进行函询的。

第十一条  对符合函询情形的问题,人事部门及时提出函询建议,制作《函询审批表》(见附件2),报分管(协管)人事工作的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  对领导干部进行函询,坚持下列程序:

    (一)发送函询通知书。确定函询对象后,发送《函询通知书》(样稿见附件3),函询对象应在收到函询通知书后15个工作日内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

    (二)审核回复材料。重点审核回复的事实、证据、态度以及整改措施等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协管)领导审阅。对函询问题没有说明清楚的,可以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

    (三)处理函询结果。对回复中否认反映的问题,有理有据、清晰可信的,存档备查;对否认问题,但有较大疑点或负面舆情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

    (四)督促整改问题。对存在需要整改问题的,及时向函询对象反馈,或向其所在单位党组织反馈,明确整改目标、时限,确保整改到位。必要时,会同或移送有关单位和部门,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对无故不按期书面回复、函询后仍未说明清楚或从回复材料中发现存在其他问题的,责成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其进行督促,必要时会同有关单位和部门直接进行调查了解。

第十四条  经函询或者调查了解,函询对象确实存在问题的,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  诫  勉

    第十五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或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免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

    (一)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不够严格的;

    (二)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够严格,个人决定应由集体决策事项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

    (三)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不够严格,用人失察失误的;

    (四)法治观念淡薄,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妨碍他人依法履行职责的;

    (五)违反规定干预市场经济活动的;

    (六)不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定的;

    (七)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的;

    (八)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

    (九)组织观念淡薄,不执行重要情况请示报告制度的;

    (十)执行廉洁自律规定不严格的;

    (十一)纪律松弛、监管不力,下属人员发生严重违纪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

    (十二)在巡视、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有违规行为的;

    (十三)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活动的;

    (十四)理想信念动摇,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关键时刻经不住考验的;

    (十五)不敢担当、不负责任,为官不为、慵懒散拖,干部群众意见较大的;

(十六)不能有效履行职责、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单位工作或者分管工作处于落后状态,或者出现较大失误的;

(十七)年度考核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较多,群众信任度较差的;

(十八)上级转来要求予以诫勉的;

    (十九)其他需要进行诫勉的情形。

    第十六条  人事部门针对工作中发现的干部问题,通过分析研判,提出诫勉意见,制作诫勉审批表(见附件4)报主要领导或分管(协管)领导审批后实施。

    第十七条  对领导干部进行诫勉,可采用谈话方式,也可采用书面方式。

第十八条  采用谈话方式进行诫勉的,根据诫勉对象的职务层次和具体岗位确定适当的谈话人。

(一)对总社机关部局、企事业单位、主管社团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诫勉,一般由总社党组主要负责人作为谈话人,也可以由总社分管(协管)组织人事部门的领导作为谈话人,人事部负责人列席;

(二)对其他领导班子成员进行谈话诫勉,一般委托本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作为谈话人,也可以由总社人事部负责人作为谈话人;

(三)对其他人员进行谈话诫勉,由各单位人事部门根据诫勉对象的职务层次及谈话内容具体情况,参照前款规定确定适当的谈话人。

第十九条   谈话诫勉程序:

    (一)提前1个工作日将诫勉事项、时间、地点及谈话人通知诫勉对象,要求其做好准备工作;

    (二)组织实施诫勉,通报诫勉对象的问题;

    (三)说明诫勉原因,听取诫勉对象对其问题的解释和说明;

    (四)提出整改要求,明确其提交书面检查的时间;

(五)诫勉对象表态。

(六)形成诫勉谈话记录表(见附件5)

    第二十条  采用书面方式进行诫勉的,人事部门向诫勉对象发送《诫勉书》(样稿见附件6)。同时,将诫勉事项发送《告知诫勉书》(样稿见附件7)告知诫勉对象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  受到诫勉的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本任期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重用。

    第二十二条  受到诫勉的干部,六个月后将整改情况材料,经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审阅签字后,报干部管理权限人事部门,人事部门对诫勉对象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经审核没有改正或改正不明显的,根据情节轻重,提出建议,给予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

第五章  制度与纪律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人事部门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对干部提醒、函询、诫勉的相关资料进行留存建档,并将有关情况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接受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干部,必须正确认识、积极配合,认真对待、如实回答,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追查反映问题人员,更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规定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构成违纪违法的,移送有关部门依纪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内容按规定需要保密的要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要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  不得泄露举报人的情况,不允许将举报信件交给提醒、函询、诫勉对象本人,对违反规定者,要严肃处理。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事部门要敢于担当,切实履行干部管理监督职责,积极发挥提醒、函询和诫勉的警示教育作用。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要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总社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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