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党组 选人用人工作监督检查办法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8年05月30日  字体: 缩小 增大 繁体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新精神、新要求,加强和规范对选人用人工作的监督检查,提高总社干部人事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水平,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加强对选人用人工作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坚决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总社党组的决策部署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为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

第三条  监督检查遵循下列原则:

(一)党组领导、分级负责;

(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三)发扬民主、群众参与;

(四)预防为主、违规必纠。

第四条  总社党组、直属企事业单位和主管社团党组织(以下简称党组(党委))及人事部门对选人用人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选人用人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选人用人工作有关规定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作出处理或者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条  完善人事部门与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六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学习宣传选人用人工作相关法规的情况;

(二)建立健全选人用人工作制度的情况;

(三)坚持选拔任用干部的原则、基本条件、遵守任职资格规定的情况;

(四)执行选人用人工作程序,重点是动议酝酿、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的情况;

(五)防止干部带病提拔,执行干部档案“凡提必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凡提必核”,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凡提必听”,反映违规违纪问题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凡提必查”的情况;

(六)执行干部交流、回避和免职、辞职、降职等制度的情况;

(七)执行选人用人工作重要事项请示报告制度的情况;

(八)对下属有用人权的单位选人用人工作开展监督检查的情况;

(九)对群众反映的有关选人用人方面问题调查处理的情况;

(十)遵守选人用人工作纪律的情况;

(十一)执行选人用人工作纪实的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第三章  监督检查的方式

第七条  对选人用人工作的检查,按照整体覆盖、分级负责、有效管用、简便易行的原则,采取上级检查督导与本级自查自纠相结合,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专项检查与综合检查督导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第八条  党组(党委)每年年底对选人用人工作进行自查,并形成专题报告,总社党组的自查报告按要求上报中央组织部,各单位自查报告报总社人事部。选人用人情况作为各单位年度综合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检查并开展“一报告两评议”工作。按党组要求,人事部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各单位选人用人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各单位也应对有用人权的下属单位开展选人用人工作专项检查。

对年度考核和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单位要制定整改方案,确定整改的内容、措施和时间要求。上级单位应加强工作指导,督促落实。

第九条  专项监督检查的方法步骤:

(一)拟定方案,组织检查组并进行培训;

(二)向被检查的单位说明检查的目的、要求、内容和程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检查公告,设立意见箱,受理干部群众来信来访;

(三)听取被检查单位的汇报;

(四)在一定范围对被检查单位选人用人工作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对近期提拔的干部进行群众满意度测评;

(五)采取个别谈话、召开座谈会、走访有关部门、问卷调查等方式,广泛深入了解情况;

(六)查阅材料,包括被检查单位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研究干部任免事项的会议原始记录、纪要,干部民主推荐、考察、档案审查、个人事项报告查核、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信访举报线索调查、呈报任免等有关情况的纪实材料;

(七)根据检查情况,对被检查单位特别是主要领导成员执行选人用人工作相关政策法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得出检查结论,向派出单位党组(党委)做专题汇报;

(八)向被检查单位反馈检查情况,肯定成绩,指出问题,提出加强和改进选人用人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九)被检查单位根据反馈情况,制定整改措施,报上级党组(党委)。上级党组(党委)组织人事部门负责监督整改。

第十条  强化对检查结果的利用,对执行选人用人政策法规较好的单位,提出表扬;对执行不力的,提出批评,监督整改;对存在突出问题的,依规依纪作出处理。

第四章  日常监督

第十一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和下级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日常监督,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职责。同时,要注重发挥群众监督作用,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

第十二条  强化领导班子内部监督。

(一)党组(党委)研究干部任免事项,要严格执行选人用人工作规定,充分发挥党组(党委)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领导和把关作用。要强化动议环节工作,发挥党组(党委)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组织人事部门的作用,对人选进行充分酝酿比较、综合分析研判,形成工作方案。党组(党委)研究干部选拔任用事项的会议,主要负责人要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意见,其他成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发现不符合政策规定的情况,应及时提醒或者要求纠正,必要时可直接向上级党组织反映。

(二)党组(党委)民主生活会要把选人用人工作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认真对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三条  严格落实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重要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一)在机构变动或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不得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的,应当向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研究决定。

(二)凡属越级提拔、破格提拔、因特殊情况超职数配备干部、安排重要工作岗位、领导秘书提拔任用、超过任职年龄或规定任职期需继续留任的,应当按照要求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三)一次较大规模或一定时期内频繁选拔任用、调整干部,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

(四)研究任用干部凡在重大问题上有争议的,或者任用职务专业性较强、群众敏感度较高的岗位,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

(五)各单位任免人事部门的正职领导干部应事先征得上一级人事部门同意;任免人事部门副职领导干部,应报上一级人事部门备案,通过后予以任职。

第十四条  党组会议研究干部任免事项,纪检监察部门和直属机关党委负责人列席;各单位党组织研究干部任免事项的会议,纪检和党务部门负责人列席。

第十五条  总社人事部及各单位人事部门要加强选人用人工作的内部监督,进一步健全决策、执行、监督、咨询系统,逐步形成科学分工、相互配合、合理制约、高效运转的工作机制。

第十六条  加强选人用人举报受理工作,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各单位党组织要认真调查核实。要广泛宣传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先进典型和经验,同时对违规违纪问题开展警示教育。

第十七条  加强干部监督的信息工作。进一步拓宽监督渠道,扩大信息来源,逐步建立覆盖面广、反应灵敏的干部监督信息网络。

第五章  调查核实

第十八条  调查核实违反选人用人规定的问题,原则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负责。

第十九条  对于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或群众举报的严重违反选人用人工作有关规定的行为,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与纪检监察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纪检监察部门在查办案件等工作中发现有关违反选人用人规定的问题,应当适时与组织人事部门沟通情况。

第二十条  总社党组及人事部对责成各单位调查处理的有关违反选人用人规定的案件,加强督促检查,及时掌握情况。

(一)有关单位对总社党组及人事部批转调查核实并要求报告结果的查核件,要及时报告结果,三个月内不能报告的,应当说明理由和查核进展情况。

(二)党组及人事部必要时可派出督促检查组,对责成查核的重要问题进行督查。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选人用人有关规定的案件,要认真剖析原因,总结教训,必要时可进行通报。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选人用人有关规定,选人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严格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责任追究制度,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落实选人用人工作纪实制度,建立选人用人工作档案,如实记录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职的情况,为实施责任追究提供依据。

第二十四条  严肃查处“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等行为。对“跑官要官”的,一律不得提拔使用,并记录在案,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组织处理。对在民主推荐和选举中有“拉票贿票”,搞“团团伙伙”等活动的,要坚决查处,已经提拔的要从领导岗位上撤下来,情节严重的依纪依法处理。对受贿“卖官”的,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对行贿“买官”的,一律先免去职务,再按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坚决防止干部“带病提拔”。

(一)对拟提拔的干部,在考察过程中反映问题线索具体、情节严重的,问题没有查清之前,不得作出提拔使用的决定。

(二)对拟提拔的干部,在提交党组(党委)讨论决定前,均要先听取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审查个人档案,查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对发现有违规违纪问题的,不得作出提拔任用的决定。

(三)对新提拔的干部实行跟踪考察了解。对有重要举报或者发现行为不检点的,要进行提醒、函询或者诫勉。对不宜继续从事岗位工作的,要从岗位上调整下来,视情况适当安排。对发现有重要违纪问题的干部,按有关规定处理。经调查核实,确实存在违反规定“带病提拔”的,要对其选拔任用过程进行倒查,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对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在干部考察中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利用职务之便私自干预下级单位干部选拔工作或在干部选拔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等行为的,追究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七  领导干部因违纪违法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者行政职务以上处分且在其提拔任职前就有违纪违法行为的,必须对其选拔任用过程进行调查,经调查核实,确实存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纪律和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党组(党委)派出的检查组,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深入细致,如实反映检查情况。检查组成员要公道正派,保守秘密,廉洁自律。对违反纪律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九条  接受检查的各单位领导班子,要如实报告选人用人工作的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凡弄虚作假以及对检查组成员打击报复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条  实行选人用人工作监督责任制。凡不认真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追究有关主要领导成员、分管领导成员和其他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总社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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