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直属单位和主管社团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8年05月31日  字体: 缩小 增大 繁体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直属单位和主管社团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直属单位和主管社团招聘工作人员行为,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加强队伍建设,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高校毕业生接收工作有关规定等政策法规,结合总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总社直属单位和主管社团指总社直属事业单位,中国供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供销集团)及其成员企业和主管社团。

第三条  总社直属单位和主管社团新招聘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具体范围包括:直属事业单位新招聘的在总社人事部核准岗位结构比例范围内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的需要实行公开招聘的工作人员。供销集团及其成员企业,主管社团使用高校毕业生进京计划指标新招聘的工作人员。    

不包含在上述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人员的引进,由各单位结合实际自行制定相关制度,规范用人行为。

第四条  总社直属单位和主管社团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总社人事部是总社直属单位和主管社团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直属单位和主管社团工作人员公开招聘工作的政策制定、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各直属单位和主管社团人事部门具体负责本单位的公开招聘工作。其中,供销集团成员企业公开招聘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由供销集团人力资源部负责。

第二章  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

第六条  总社直属单位和主管社团招聘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进行,凡符合报名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七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一般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外籍人员须报上级人事管理部门审批;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具有岗位所需要的专业或技能;

(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招聘单位岗位所规定其他条件。

第八条  招聘中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要求。

第九条  招聘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二)发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信息;

(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试、考核;

(五)体检;

(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七)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  招聘计划、信息发布及资格审查

第十条  每年年初,总社直属单位和主管社团应根据岗位设置情况制定年度招聘计划,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后,连同领导班子会议纪要一并报总社人事部备案。其中,涉及到使用高校毕业生进京计划指标的还需要同时执行有关工作规定。招聘计划内容应包括:拟招聘的岗位及其条件、招聘时间、拟招聘人员的数量、拟采用的考试考核方式等。

供销集团成员企业的招聘计划由供销集团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十一条  在年初制定招聘计划范围内,各直属单位和主管社团可在年内自行组织实施招聘工作,其中,使用高校毕业生进京计划指标的人员接收工作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确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招聘计划的,须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并报总社人事部备案。供销集团成员企业修改招聘计划须报供销集团人力资源部备案。

对于集中性引进的高层次、短缺专业人才等特殊人才,总社人事部和供销集团人力资源部也可统一组织公开招聘工作。

第十二条  直属单位和主管社团招聘工作人员必须面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信息。

第十三条  招聘信息的内容包括:

(一)招聘单位的名称、性质、职能、地址;

(二)招聘岗位、专业、人员数量;

(三)招聘对象、范围、应聘人员条件;

(四)报名时间、地点及报名时所需提交的材料;

(五)考试时间、考试范围、入围比例。

(六)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等。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人员。

第四章  考试与考核

第十五条  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当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择优聘用。

第十六条  考试应按照不同岗位工作要求采取分类考试,考试科目与考试方式根据行业、专业及岗位特点确定。

考试可采取笔试、面试、能力测试等多种方式进行。考试内容应以招聘岗位所必备的综合知识、专业知识为主;招聘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人员等情况的,可以考核实际操作能力为主。

第十七条  考试和命题工作由用人单位自行组织,也可以委托有关人才服务机构提供命题和考试服务。

第十八条  考试成绩确定后,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公布考试成绩和合格分数线。

第十九条  急需引进的高层次、短缺专业人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

第二十条  对通过考试的应聘人员,用人单位应对其进行考核,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考核的主要内容为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

第五章   体  检

第二十一条  直属事业单位按照考试和考核结果,安排拟聘用人员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执行。供销集团及其成员企业和主管社团可参照直属事业单位标准组织拟聘用人员体检。

第二十二条  应聘人员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本人可申请复查,并到指定的医疗机构重新检查一次。

第六章   聘  用

第二十三条  经用人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根据考试和考核结果,择优确定拟聘人员,并对拟聘人员在适当范围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至15日。

第二十四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事业单位聘用制度有关规定,与受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须在招聘结束一周内将《总社直属单位和主管社团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备案表》(附件1)报总社人事部备案。供销集团成员企业须在招聘结束一周内将《供销集团成员企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备案表》(附件2)报供销集团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七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总社直属单位和主管社团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凡与用人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与单位负责人有直接上下级关系的岗位。

    单位负责人和负责招聘工作的人员在办理招聘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第二十七条  各直属单位和主管社团在公开招聘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

总社人事部负责对公开招聘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不定期对各直属单位和主管社团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检查,对招聘过程中违反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干部人事工作纪律及有关招聘规定的行为,予以制止和纠正。供销集团人力资源部负责对成员企业公开招聘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各直属单位和主管社团公开招聘工作的实施情况应纳入本单位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报告,新招聘人员应在全体干部职工范围内接受评议。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招聘期间成立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具体承担本单位公开招聘有关工作。招聘领导小组由单位分管人事领导、人事部门负责人、纪检监察负责人等组成。

第二十九条  总社直属单位和主管社团公开招聘工作实行纪实工作制度,对动议招聘、信息发布、资格审查、考试考核、决定聘用等各个环节的主要工作和重要情况进行如实记录,相关责任人要签字。

第三十条  严格公开招聘纪律,对有下列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必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聘人员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三)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四)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五)总社直属单位和主管社团负责人员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的;

(六)违反本办法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本办法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招聘有关规定的单位,要进行通报批评,对有关领导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总社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总社直属单位和主管社团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备案表

2.供销集团成员企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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