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社有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年度综合考核评价暂行办法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8年05月31日  字体: 缩小 增大 繁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社有企业年度综合考核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年度综合考核评价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突出企业特点,做到客观公正、简便易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班子是指由总社党组和中国供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供销集团公司)党委管理的社有企业领导人员组成的团队,领导人员指总社党组和供销集团公司党委管理的社有企业负责人。总社侧重对供销集团公司领导班子和总社党组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的年度综合考核;供销集团公司侧重于对成员企业领导班子和供销集团公司党委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的年度综合考核。

第四条  在党组领导下,总社考核委员会统筹协调年度综合考核评价工作,总社和供销集团公司分别成立企业考核组,按上述考核责任组织实施年度综合考核工作,分别对总社考核委员会负责。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年度综合考核采取综合评价和目标任务考核相结合,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内部评价与外部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社有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履行职责、完成工作目标情况以及作风表现等进行考核评价。

第六条  年度综合考核评价包括上级领导评价、本单位干部职工评价、综合管理部门评价和目标任务考核四个方面。关于前三项评价,对供销集团公司领导班子和总社党组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分别由总社领导、本单位干部职工、总社综合管理部门进行评价打分;对成员企业领导班子和供销集团公司党委管理领导人员,分别由供销集团公司领导、本单位干部职工、供销集团公司综合管理部门进行评价打分。关于目标任务考核,年初确定目标任务考核指标体系,年末根据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打分,其中总社财会部(社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供销集团公司制定目标任务,并根据完成情况作出评价打分;供销集团公司负责对成员企业(含参照成员企业管理班子的企业)制定目标任务,并根据完成情况作出评价打分。年度综合考核同时通过个别谈话等方式了解情况。

第七条  年度综合考核成绩由上级领导评价得分、本单位干部职工民主测评得分、综合管理部门评价得分和目标任务考核得分四个部分组成,权重分别为15%、40%、15%、30%,总分为100分(见附件1)。

第八条  领导班子年度综合评价包括政治素质、经营管理、团结协作和作风形象4项一级测评指标,共设10项二级测评指标。其中,政治素质包括政治方向和企业党建;经营管理包括经济效益、科学管理、创新成效;团结协作包括发扬民主和整体合力;作风形象包括联系群众、选人用人、廉政建设(见附件2)。

第九条  领导班子综合测评指标的权重:经营管理占40%,所含指标权重相同;政治素质、团结协作、作风形象各占20%,所含指标权重相同(见附件2)。

第十条  领导人员年度综合评价包括素质、能力和业绩3项一级测评指标,共设10项二级测评指标。其中,素质包括政治素质、职业操守、作风建设、廉政建设;能力包括科学决策能力、推动执行能力、学习创新能力、团队建设能力;业绩包括履职绩效、协同成效(见附件3)。

第十一条  领导人员综合测评指标的权重:业绩占50%,其中履职绩效、协同成效分别占70%和30% ;素质和能力各占25%,所含指标权重相同(见附件3)。

第十二条  根据岗位职责要求,有针对性地对领导人员进行综合考核评价:

(一)对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重点评价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召开党委会议研究讨论企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和党管人才原则,落实党组织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企业文化建设、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及企业稳定等方面的情况。对党委书记还要重点评价主持召开党委会研究重大经营管理事项,贯彻民主集中制和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等方面的情况。对纪委书记还要重点评价组织开展反腐倡廉工作等方面的情况。

(二)对董事会成员重点评价落实党组织研究讨论的企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制定战略规划、科学民主决策、实施风险管控、完善公司治理和推动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情况。对董事长还要重点评价保证党组织的意图在重大问题决策中得到体现,推动董事会规范运作等方面的情况。

(三)对经营班子成员重点评价执行党组织、董事会决议、组织生产经营、自主创新、管理效能、安全生产、完成经营效益目标等方面的情况。对总经理还要重点评价组织带领经营班子、发挥经营班子成员作用等方面的情况。

(四)对监事会主席重点评价参与公司投融资和项目建设方案的研究制定等重大事项情况,对公司主要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监督情况以及是否定期听取财务总监关于公司财务监督工作情况的汇报。

对兼任多个职务的领导人员,按照上述要求同时评价其兼任职务的履职情况。

第十三条  领导班子年度综合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和较差4个等级,优秀等级授予“先进集体”称号。由供销集团公司根据对成员企业班子综合考核情况,向总社考核委员会推荐优秀等级企业领导班子,数量一般不超过参加考核企业的25%。供销集团公司本级领导班子不列入优秀等级企业领导班子推荐范围。

领导人员年度综合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4个等次,优秀等次领导人员数量一般不超过参加考核领导人员的20%。

优秀等级领导班子和优秀等次领导干部一般情况下综合考核成绩不低于80分;领导班子综合考核成绩在60分以下的一般不得评为良好及以上等级,领导干部综合考核成绩在60分以下的一般不得评为称职及以上等次。

第三章  考核工作的程序

第十四条  每年年初,总社财会部(社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供销集团公司根据当年工作任务,分别确定供销集团公司和各成员企业(含参照成员企业管理班子的企业)年度目标任务,经人事部汇总整理后印发各单位实施。

第十五条  当年年底前,总社印发年度综合考核通知,就考核工作做出具体安排,成立企业考核组,做好考核工作前期准备。各单位根据通知要求,准备年度工作总结、个人述职报告等,安排考核工作相关事宜。

第十六条  企业考核组赴各企业组织现场考核。程序包括述职、民主测评、个别谈话等。

  • 述职。召开企业全体干部职工和二级公司领导班

子成员或主要领导参加的考核会议。主要负责人代表领导班子进行年度工作总结并对本人履职情况进行述职,其他领导人员分别对本人履职情况进行述职。

领导班子年度工作总结重点汇报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包括取得成绩、存在问题、整改措施和下一年度工作重点等。同时报告年度干部选拔任用情况。

个人述职重点汇报年度履职情况,包括取得成绩、存在问题和努力方向等。

(二)民主测评。参会人员对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进行民主测评,其中领导班子成员的权重为40%,其他人员的权重为60%,企业内部评价得分以40%为权重计入最终测评得分(见附件4)。同时对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年度新选拔任用干部进行民主评议。

(三)个别谈话。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个别谈话了解情况。

第十七条  上级领导评价。上级领导对社有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做出评价,指标体系与企业内部民主测评指标体系相同,评价得分以15%为权重计入最终测评得分(见附件5)。

第十八条  综合管理部门评价。由总社和供销集团公司综合管理部门对社有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做出评价,指标体系与企业内部民主测评指标体系相同,总社各综合管理部门所占权重相同,评价得分以15%为权重计入最终测评得分(见附件5)。

第十九条  目标任务考核。总社财会部(社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供销集团公司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做出评价,供销集团公司负责对各成员企业(含参照成员企业管理班子的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做出评价,并将总社党组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的考核得分情况提供给总社企业考核组,评价得分以30%为权重计入最终测评得分(见附件6)。

    根据以上各项测评情况,加权计算出供销集团公司领导班子和总社党组管理的领导人员年度综合考核评价得分。

第二十条  征求意见。征求总社领导意见,征求财会部(社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直属机关党委、纪检监察部门、审计局等相关部门和供销集团公司意见,征求总社派出的巡视组意见,征求监事会主席或监事对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履职情况的意见,京外单位征求属地上级党组织意见。

第二十一条  综合分析研判并形成年度综合考核评价报告。根据年度综合考核评价得分、谈话情况、各方面意见和日常了解掌握的情况,对社有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形成综合考核评价报告,总社企业考核组提出供销集团公司领导班子和总社党组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考核评价等级等次建议,供销集团公司企业考核组提出成员企业领导班子考核评价等级建议。

第二十二条  总社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年度综合考核报告和考核等级等次建议,报总社党组会议审定。

第二十三条  对优秀等级领导班子和优秀等次领导干部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对考核结果提出意见的,经总社考核委员会研究做出最终决定。

第二十四条  表彰和反馈考核结果。召开年度考核表彰大会,对优秀等级领导班子和优秀等次领导人员进行表彰。会后由考核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向企业反馈考核情况,并将《年度考核登记表》反馈本人签署意见。

对年度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申诉。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运用

第二十五条  坚持考用结合,年度综合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干部管理的重要依据,形成鼓励先进、鞭策落后,推动干部能上能下、严厉治庸治懒的浓厚氛围。

第二十六条  年度综合考核评价结果作为确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当年绩效年薪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系数的参考依据。被确定为优秀等级的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系数在原有基础上上浮0.1;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党组管理领导人员,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系数在原有基础上上浮0.1;同时获得优秀等级企业和优秀等次领导人员的情况不重复计算,系数上浮最高不超过规定的封顶值,个人增加绩效年薪数额不超过2万元。鉴于供销集团公司本级领导班子不列入优秀等级企业领导班子推荐范围,考核结果对领导班子当年绩效年薪的调节办法由考核委员会根据考核情况研究确定。

第二十七条  领导人员年度综合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对其进行诫勉谈话,限期改进,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系数在原有基础上下调0.1,不作为各种评先评优的推荐对象。

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对其进行诫勉谈话,限期改进,并予以通报批评,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系数在原有基础上下调0.2;取消各种评先评优资格。

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根据不同情况,可予以为岗位调整、不再继续聘任或者免职;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又不服从组织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年度考核仍不称职的,予以辞退。

 

第五章  相关事宜

第二十八条  领导班子任期内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总社党组、理事会决策部署不力,未完成经营业绩考核目标,企业或者领导班子成员发生严重违法违纪案件,因违规决策或者决策失误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出现重大安全生产或环境责任事故,未按照要求进行审计整改,不得评为优秀等级。

领导人员除因不可抗力未完成主要工作目标的、对重大决策失误或者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在廉洁从业方面存在违法违纪问题的,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当总社和供销集团公司审定的会计报表与企业快报存在较大差异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研判,适时调整考核结果,必要时取消相关企业领导班子或领导人员已评定的优秀等级等次。

第二十九条  受党纪政纪处分或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领导人员,其年度考核等次的确定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对调任或者转任的领导人员,参考其在原单位的履职情况确定考核等次。

挂职锻炼的领导人员,在挂职锻炼期间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不足半年的,由总社进行考核。

对派出学习、培训的领导人员,根据学习、培训表现确定考核等次。其学习、培训的相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

第三十一条  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综合考核的领导人员,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直接确定其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

第三十二条  因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领导人员不进行年度综合考核。

第三十三条  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总社人事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5年11月30日总社印发的《总社社有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年度综合考核评价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  供销集团公司可参照本办法,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另行制定成员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年度综合考核评价办法。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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