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直属事业单位和主管社团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综合考核工作暂行办法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8年05月31日  字体: 缩小 增大 繁体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直属事业单位和主管社团年度综合考核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年度综合考核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简便易行、有效管用的原则,突出事业单位和社团特点,力求全面、客观、准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班子是指由总社党组管理的总社直属事业单位和主管社团领导人员组成的团队,领导人员指总社党组管理的总社直属事业单位负责人和驻会的社团秘书长、副会长、会长等。

第四条  在党组领导下,总社考核委员会统筹协调年度综合考核工作。成立事业单位、主管社团考核组,具体开展考核工作。考核组由总社相关部局人员组成,按照各部局职责分工,各有侧重对直属事业单位、主管社团进行考核。其中,总社事业单位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直属事业单位年度目标任务制定,并对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同时对日常管理中的其他方面做出评价。主管社团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确定主管社团年度业绩考核指标,并对年度业绩情况进行考核,同时对主管社团党建、日常管理中的其他方面做出评价。

第二章  考核内容及方式

第五条  领导班子年度综合考核,主要对领导班子的政治业务素质、履行职责、完成工作目标情况以及作风表现等进行了解、核实和评价。

领导干部年度综合考核,以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等情况。其中,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行政主要负责人重点考核抓党建、带队伍,驾驭全局,完成单位年度目标任务等情况;其他班子成员重点考核维护班子团结,配合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行政主要负责人工作,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分工负责任务等情况。

第六条 年度综合考核采取综合评价和目标任务考核、年度业绩考核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上级评价与下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综合评价,指总社领导、本单位干部职工、总社综合管理部门,以及其他相关方面的总体评价,由总社考核委员会确定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分别由总社领导、本单位干部职工和总社综合管理部门进行评价打分,同时通过个别谈话等方式了解情况。目标任务考核和年度业绩考核主要指总社业务主管部门对各单位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年度业务开展情况等进行考核,由总社业务主管部门年初确定目标任务考核指标体系和年度业绩考核指标体系,年末根据各单位完成目标任务情况和年度业绩情况,结合日常管理中的其他情况,进行考核打分。

第七条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成绩由总社领导评价得分、本单位干部职工民主测评得分、总社综合管理部门评价得分、总社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得分四个部分组成,权重分别为15%、40%、20%、25%,总分100分。

第八条  领导班子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优秀等次授予“先进集体”称号,数量根据实际情况一般不超过单位总数的25%。

事业单位领导干部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社团领导干部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优秀等次干部数量根据实际情况一般不超过总人数的20%。

先进集体和优秀等次干部一般情况下考核得分不低于80分;领导班子考核得分在60分以下的不得评为良好及以上等次,领导干部考核得分在60分以下的一般不得评为合格或称职及以上等次。

第三章  考核工作的程序

第九条  每年年初,总社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当年工作任务,确定各事业单位的年度目标任务考核指标和各主管社团的年度业绩考核指标,经人事部汇总整理后印发各单位实施。

第十条  当年年底前,总社印发年度综合考核通知,就考核工作做出具体安排,成立总社考核组,做好考核工作前期准备。各单位根据通知要求,准备年度工作总结、个人述职报告等,安排考核工作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总社考核组赴各单位组织现场考核。具体内容包括述职、民主测评、个别谈话等。

(一)述职。召开单位全体干部职工大会。主要负责人代表领导班子进行年度工作总结并对本人履职情况进行述职,其他领导人员分别对本人履职情况进行述职。

领导班子年度工作总结重点汇报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包括取得成绩、存在问题、整改措施和下一年度工作重点等。同时报告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

个人述职重点汇报年度履职情况,包括取得成绩、存在问题和努力方向等。

(二)民主测评。全体干部职工对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进行民主测评,同时对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年度新选拔任用干部进行民主评议。

(三)个别谈话了解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个别谈话了解情况。

    根据情况,考核组可通过查阅资料、实地走访等多种方式进一步了解情况。

第十二条  总社领导、总社综合管理部门对各直属事业单位和主管社团领导班子和领导成员年度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测评表由考核组采取适当方式发放和收回。

第十三条  总社业务主管部门,以各单位年度目标任务、年度工作业绩完成情况为主要依据,结合日常管理中的其他情况,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履职情况进行考核打分,打分表由考核组采取适当方式发放和收回。

第十四条  考核组汇总总社领导评价得分、本单位干部职工民主测评得分、总社综合管理部门评价得分、总社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得分,按照规定权重计算得出年度综合考核得分。

第十五条  考核组以个别谈话方式,进一步听取总社领导及相关部局意见,注意听取总社派出巡视组的意见。书面征求总社纪检监察部门、直属机关党委意见,京外单位注意听取所在地上级党组织意见。

第十六条  根据年度综合考核得分、个别谈话了解的情况和日常掌握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形成年度综合考核报告,提出考核等次建议。

第十七条  总社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年度综合考核报告和考核等次建议,报总社党组会议审定。

第十八条  对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对考核结果提出意见的,经总社考核委员会研究做出最终决定。

第十九条  表彰和反馈考核结果。召开年度考核表彰大会,对优秀等次干部和先进集体进行表彰。会后由考核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向各单位反馈考核情况,并将《年度考核登记表》反馈本人签署意见。

对年度考核确定等次有异议的,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申诉。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运用

第二十条  坚持考用结合,年度综合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干部管理的重要依据,形成鼓励先进、鞭策落后,推动干部能上能下、严厉治庸治懒的浓厚氛围。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年度综合考核等次结果的使用,执行下列规定:

(一)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依照国家规定晋升工资档次,发放绩效工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奖励性绩效工资上调5%;连续3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具有优先晋升职务的资格。

(二)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对其进行诫勉谈话,限期改进;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按照一定比例扣减当年奖励性绩效工资;不作为各种评先评优的推荐对象。

(三)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对其进行诫勉谈话,限期改进,并予以通报批评,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不发放当年奖励性绩效工资,取消各种评先评优资格;连续2年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根据不同情况,可予以降职、调整工作、低聘和解聘;连续2年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又不服从组织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年度考核仍不合格的,予以辞退。

第二十二条  社团领导干部年度综合考核等次结果的使用,执行下列规定:

(一)总社机关派往社团工作的领导干部,执行总社机关局级以下干部年度考核工作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二)其他的驻会社团领导干部,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非机关离退休兼职干部,可按照所在社团薪酬激励制度享受年度相关奖励。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不得享受所在社团年度相关奖励。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建议不再担任领导职务,不得享受所在社团年度相关奖励。

第二十三条  领导班子考核得分低于60分的,由总社分管领导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提醒谈话,限期改进。

第二十四条  考核结果的使用,应与单位评选先进、开展奖励表彰工作紧密结合。

第五章  相关事宜

第二十五  年度考核先进集体和优秀等次干部,可给予嘉奖和物质奖励。总社机关派往社团工作的领导干部的奖励,执行总社机关局级以下干部年度考核工作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一)发生责任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较差的。

(三)因违规决策或者决策失误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领导干部受党纪政纪处分,确定领导班子考核等次时;

(五)领导班子被确定一般、较差等次,确定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行政主要负责人考核等次时;

(六)当总社审定的会计报表与直属事业单位、主管社团上报财务数据存在较大差异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研判,适时调整考核结果,必要时取消相关领导班子或领导人员已评定的优秀等次。

(七)有其他不能评为优秀等次情况的。

第二十七条  受党纪政纪处分或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领导干部,其年度考核等次的确定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对调任或者转任的领导干部,参考其在原单位的履职情况确定等次。

挂职锻炼的领导干部,在挂职锻炼期间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不足半年的,由总社进行考核。

对派出学习、培训的领导干部,根据学习、培训表现确定等次。其学习、培训的相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

第二十九条  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领导干部,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直接确定其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或不称职等次

第三十条  因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领导干部不进行年度考核。

第三十一条  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总社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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