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政策综述(2018年5月1日—5月31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8年06月05日  字体: 缩小 增大 繁体
 

现将201851日至531日公布施行的部分法规及政策综述如下:

一、国务院印发《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第四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

53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第四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国发〔201812号)。《通知》明确,在全国范围内复制推广改革事项27项。其中,投资管理领域包括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和原产地企业备案“两证合一”、低风险生物医药特殊物品行政许可审批改革、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一企一证”改革等6项;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包括边检服务掌上直通车、简化外锚地保税燃料油加注船舶入出境手续、国内航行内河船舶进出港管理新模式、外锚地保税燃料油受油船舶便利化海事监管模式、保税燃料油供油企业信用监管新模式、海关企业注册及电子口岸入网全程无纸化等7项。此外,在特定区域复制推广的改革事项包括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复制推广“四自一简”监管创新、“保税混矿”监管创新等2项,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物流中心(B型)复制推广“先出区、后报关”1项。

二、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

53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决定自20185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三、农业农村部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联合出台意见加强农业产业化领域金融合作助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59日,农业农村部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联合出台《关于加强农业产业化领域金融合作助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农经发〔20183号)。《意见》提出,力争2018年实现邮储银行涉农贷款净增1000亿元以上,三年内实现100个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与100个农村项目的开发,授信金额达到1000亿元。《意见》明确合作支持的重点:

(一)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做强。支持龙头企业发展生产基地、精深加工、市场营销,加强农业全产业链开发经营;拓展农业多种功能,发展“互联网+农业”、物联网农业、休闲农业等新兴业态;开展兼并重组,扩大农产品出口,参与“一带一路”倡议等。

(二)支持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培育。支持龙头企业牵头发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坚持以龙头企业及其上下游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户等为重点服务对象,提供全产业链综合金融服务。

(三)支持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建设。支持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水、电、路、气、厂房、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并建立技术研发、质量检测等公共服务平台,提升示范基地软硬件发展水平,推动农业产业集群集聚。

(四)支持一村一品专业村镇发展。搭建政府、银行、龙头企业、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等共同参与的平台,对贫困地区发展特色主导产业给予支持,培育建设农业特色小镇,壮大区域经济,推动兴村强县,促进一村一品、一县一业深入发展。

四、国办转发《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

514日,国办转发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国家发展改革委《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835号)。《办法》要求,市县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对扶贫项目相关资金预算的编制、执行、决算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一是有关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单位预算时,科学合理测算扶贫项目资金需求,设定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未按照要求设定绩效目标的项目,原则上不得纳入扶贫项目库,不得申请相关预算。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扶贫项目绩效目标审核,并将绩效目标随预算一同批复。二是预算执行中,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执行监控机制,组织资金使用单位定期对预算和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分析。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绩效目标执行监控。三是预算执行终了,有关部门应当组织资金使用单位开展绩效自评。各级财政和扶贫部门根据需要,选择重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

五、国办出台意见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

514日,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的意见》(国办发〔201832号)。《意见》通过采取简化企业登记程序、推行“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将公章刻制备案纳入“多证合一”、优化新办企业申领发票程序、完善企业社会保险登记业务流程等工作措施,明确提出2018年年底前,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和省会城市要将企业开办时间压缩一半以上,由目前平均20个工作日减至8.5个工作日以内,其他地方也要积极压减企业开办时间,2019年上半年,在全国实现上述目标。

六、财政部和税务总局继续出台土地增值税政策支持企业改制重组

516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规定从201811日起至20201231日执行以下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

(一)按照《公司法》的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二)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三)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四)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七、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联合颁布《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

516日,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联合颁布《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 财政部 证监会令第36号)。

(一)统一制度、统一规则。《办法》将原分散在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的相关规定进行整合集中,并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行为类型进行补充完善,修订形成了统一的部门规章。

(二)严格国有资产分级监管。地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事项,将全部交由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三)合理设置管理权限。将企业内部事项,以及一定比例或数量范围内的公开征集转让、发行证券等部分事项交由国家出资企业负责。按照放管结合的原则,明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监管,由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的事项须通过管理信息系统作备案管理。

(四)调整完善部分规则。对公开征集转让征集期限、受让人选择等进行了明确,细化了操作流程,提高了制度的可操作性。

八、国务院出台《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

525日,国务院出台《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国发〔201816号)。《意见》明确了改革的重点内容:

(一)改革工资总额决定机制。一是改革工资总额确定办法。按照国家工资收入分配宏观政策要求,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薪酬策略、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和经济效益,综合考虑劳动生产率提高和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职工工资水平市场对标等情况,结合政府职能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合理确定年度工资总额。二是完善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可在不超过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范围内确定。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的,除受政策调整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外,当年工资总额原则上相应下降。三是分类确定工资效益联动指标。根据企业功能性质定位、行业特点,科学设置联动指标,合理确定考核目标,突出不同考核重点。

(二)改革工资总额管理方式。一是全面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由国有企业自主编制,按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根据企业功能性质定位、行业特点并结合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程度,分别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备案或核准后执行。二是合理确定工资总额预算周期。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一般按年度进行管理,工资总额预算可探索按周期进行管理,周期最长不超过三年。三是强化工资总额预算执行。国有企业应严格执行经备案或核准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执行过程中,因企业外部环境或自身生产经营等编制预算时所依据的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的,应按规定程序进行调整。

(三)完善企业内部工资分配管理。一是完善企业内部工资总额管理制度。国有企业在经备案或核准的工资总额预算内,依法依规自主决定内部工资分配。二是深化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国有企业应建立健全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以岗位价值为依据,以业绩为导向,参照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并结合企业经济效益,通过集体协商等形式合理确定不同岗位的工资水平,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岗位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合理拉开工资分配差距,调整不合理过高收入。三是规范企业工资列支渠道。严格清理规范工资外收入,将所有工资性收入一律纳入工资总额管理,不得在工资总额之外以其他形式列支任何工资性支出。

九、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较大范围下调日用消费品进口关税

530日,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今年71日起,将服装鞋帽、厨房和体育健身用品等进口关税平均税率由15.9%降至7.1%;将洗衣机、冰箱等家用电器进口关税平均税率由20.5%降至8%;将养殖类、捕捞类水产品和矿泉水等加工食品进口关税平均税率从15.2%降至6.9%;将洗涤用品和护肤、美发等化妆品及部分医药健康类产品进口关税平均税率由8.4%降至2.9%

十、国办印发通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

531日,国办印发《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就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明确要求。主要内容包括:

(一)严格依法行政,防止乱发文件。一是严禁越权发文。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履行职责,严禁以部门内设机构名义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严格落实权责清单制度,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增加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的内容等。二是严控发文数量。严禁重复发文,对内容相近、能归并的尽量归并,可发可不发、没有实质性内容的文件一律不发,严禁照抄照搬照转上级文件,以文件“落实”文件。

(二)规范制发程序,确保合法有效。一是加强制发程序管理,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工作流程,确保规范性文件制发工作规范有序。二是对有关行政措施的预期效果和可能产生的影响要认真评估论证。三是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文件,要公开征求意见。四是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不得提交集体审议。五是坚持集体讨论决定制度,防止违法决策、专断决策、“拍脑袋”决策。六是行政规范性文件在通过或批准之后,及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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