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政策综述(2018年6月1日—6月31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8年07月04日  字体: 缩小 增大 繁体
 

现将201861日至631日公布施行的部分法规及政策综述如下:

一、国务院批复同意在北京、天津、河北等17省市(区域)开展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

61日,国务院《关于同意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的批复》(国函〔201879号),原则同意商务部提出的《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总体方案》,同意在北京、天津、上海、海南、深圳、哈尔滨、南京、杭州、武汉、广州、成都、苏州、威海和河北雄安新区、重庆两江新区、贵州贵安新区、陕西西咸新区等省市(区域)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深化试点期限为2年,自201871日起至2020630日止。

二、国办印发《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61日,国办印发《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就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一)严格依法行政,防止乱发文件。一是严禁越权发文。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履行职责,严禁以部门内设机构名义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严格落实权责清单制度,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增加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的内容等。二是严控发文数量。严禁重复发文,对内容相近、能归并的尽量归并,可发可不发、没有实质性内容的文件一律不发,严禁照抄照搬照转上级文件,以文件“落实”文件。

(二)规范制发程序,确保合法有效。一是加强制发程序管理,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工作流程,确保规范性文件制发工作规范有序。二是对有关行政措施的预期效果和可能产生的影响要认真评估论证。三是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文件,要公开征求意见。四是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不得提交集体审议。五是坚持集体讨论决定制度,防止违法决策、专断决策、“拍脑袋”决策。六是行政规范性文件在通过或批准之后,及时公开发布。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6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62号),决定自201851日起至20191231日止,对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农业农村部、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工作的通知》

66日,农业农村部、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184号)。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登记赋码管理部门。各级农业农村管理部门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的管理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的业务管理工作。县级农业农村管理部门负责向本辖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放登记证书,并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具体工作由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承担。

(二)严格登记赋码对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对象主要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后将农村集体资产以股份或份额的形式量化到本集体成员而成立的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组、村、乡(镇)三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称应含有“经济合作(经济联合)”或“股份经济合作”字样,且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三)建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符合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程序从县级登记赋码管理部门取得唯一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并加载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上。

(四)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银行开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正本或副本到相关部门办理公章刻制和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以更好发挥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的功能作用。

五、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实施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推进行动的通知》

66日,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实施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推进行动的通知》(农加发〔20185号),决定实施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推进行动。

《通知》强调,要坚持“基在农业、惠在农村、利在农民”原则,以农民分享产业链增值收益为核心,建设多业态打造、多主体参与、多机制联结、多要素发力、多模式推进的融合发展体系。力争到2020年,主体规模不断壮大,产业链不断延伸,价值链明显提升,企业与农民利益联结机制更加完善,建成一批融合发展先导区和示范园。一是落实政策引导融合。细化实化政策措施,组织实施好产业兴村强县和融合发展项目,扶持一批融合发展主体。二是创业创新促进融合。以返乡下乡人员和企业家等为重点,通过创意大赛和成果展览展示等活动,选拔培育一批创业创新标杆。三是强化产业支撑融合。统筹推动初加工、精深加工、综合利用加工协调发展,不断增强加工业引领带动能力。四是完善机制带动融合。支持企农建立紧密利益联结关系,打造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命运与共的融合利益共同体。五是加强服务推动融合。提供政策咨询、融资信息、人才对接和信贷服务等公共服务,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六、国务院办公厅出台《进一步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政务服务“一网、一门、一次”改革实施方案》

610日,国务院办公厅出台《进一步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政务服务“一网、一门、一次”改革实施方案》(国办发〔201845号),就加快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和企业群众办事“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等作出部署。

《方案》提出,坚持联网通办是原则、孤网是例外,政务服务上网是原则、不上网是例外,到2018年底,“一网、一门、一次”改革初见成效,省级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可办率不低于80%,市县级政务服务事项进驻综合性实体政务大厅比例不低于70%,省市县各级30个高频事项实现“最多跑一次”。到2019年底,重点领域和高频事项基本实现“一网、一门、一次”,省级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可办率不低于90%,政务服务事项进驻综合性实体政务大厅基本实现“应进必进”,省市县各级100个高频事项实现“最多跑一次”。

《方案》明确了实现上述目标的主要任务和工作措施。一是以整合促便捷,推进线上“一网通办”。加快构建以国家政务服务平台为枢纽、以各地区各部门网上政务服务平台为基础的全流程一体化在线服务平台。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密等外,原则上各级政务服务事项均应纳入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办理,实现政务服务“一次登录、全网通办”。二是以集成提效能,推进线下“只进一扇门”。大力推行政务服务集中办理,实现“多门”变“一门”,促进政务服务线上线下集成融合。除因安全等特殊原因外,原则上不再保留各地政府部门单独设立的服务大厅。三是以创新促精简,让企业和群众“最多跑一次”。梳理必须到现场办理事项的“最多跑一次”目录,大力推进减材料、减环节,推动政务服务入口全面向基层延伸。四是以共享筑根基,让“数据多跑路”。建立完善全国数据共享交换体系,加快完善政务数据资源体系,做好政务信息系统改造对接,推进事中事后监管信息“一网通享”,强化数据共享安全保障。

七、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

61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2018年第29号),决定压缩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时间。《公告》明确提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有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当日办结:(一)纳税人的办税人员、法定代表人已经进行实名信息采集和验证(需要采集、验证法定代表人实名信息的纳税人范围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二)纳税人有开具增值税发票需求,主动申领发票;(三)纳税人按照规定办理税控设备发行等事项。

八、民政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中加强名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612日,民政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中加强名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办发〔201811号)。主要内容包括:

(一)进一步严格依法审核社会组织名称。这是对于增量(即新成立)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工作的要求。各级民政部门审核社会组织名称,要严格遵守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法律法规以及《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民政部令第26号)、《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发〔1999129号)等有关规定,加强对社会组织名称的规范性、完整性和名实一致性审查,不得超越本部门的法定权限和管辖范围审核社会组织名称,不得登记或者变相登记跨省级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全国性社会团体或者国际性社会团体。

(二)组织开展社会组织名称管理自查工作。这是对存量社会组员名称管理工作的要求。自查工作以省级为单位,自《通知》发布之日,对名称不符合规定的,各级民政部门要依法依规进行规范。

(三)进一步加强对社会组织规范使用名称的监督检查。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查处社会组织未规范使用在民政部门登记的名称的行为,特别是要重点查处社会组织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违规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开展活动未冠有所属社会组织名称等行为。通过监督检查,引导社会组织依法依规、科学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和退出机制,促进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发挥积极作用。

九、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的通知》

61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的通知》(国发〔201818号),决定建立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自201871日起实施。主要内容是:

在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基础上,建立养老保险中央调剂基金,对各省份养老保险基金进行适度调剂,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一是中央调剂基金由各省份养老保险基金上解的资金构成,按照各省份职工平均工资的90%和在职应参保人数作为计算上解额的基数,上解比例从3%起步,逐步提高。二是中央调剂基金实行以收定支,当年筹集的资金按照人均定额拨付的办法全部拨付地方。三是中央调剂基金纳入中央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四是现行中央财政补助政策和补助方式不变,省级政府要切实承担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弥补养老保险基金缺口的主体责任。

十、国务院批复同意设立“中国农民丰收节”

627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同意设立“中国农民丰收节”的批复》(国函〔201880号),同意自2018年起,将每年农历秋分设立为“中国农民丰收节”。

十一、国办印发《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628日,国办印发《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对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作出部署。《通知》要求,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切实做到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各地区、各部门要对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证明事项进行梳理,逐项提出取消或保留的建议。各地区、各部门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最迟要于2018年年底前取消。

十二、国家发改委、商务部联合发布《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

628日,国家发改委、商务部联合发布《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令第18号)。在《负面清单》说明中明确提出,境外投资者不得作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从事投资经营活动。同时,在22个领域推出新一轮开放措施。其中,取消小麦、玉米之外农作物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须由中方控股的限制;取消稻谷、小麦、玉米收购、批发的外资准入限制。

十三、银保监会发布《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

629日,银保监会发布《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令2018年第4号),立足于规范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业务行为,提高债转股效率,进一步防范金融风险。《办法》明确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银行不得直接将债权转化为股权。规定银行通过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实施债转股,应当通过向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转让债权,由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将债权转为对象企业股权的方式实现。鼓励金融资产投资公司通过先收购银行对企业的债权,再将债权转为股权的形式实施债转股,收购价格由双方按市场化原则自主协商确定。涉及银行不良资产,可以按不良资产处置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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