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供销合作社等六部门联合印发11类农村产权交易规则

作者: 来源:河北供销合作网 发布时间:2018年08月14日  字体: 缩小 增大 繁体
 

  近日,河北省供销合作社、省农业厅、省委省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知识产权局等六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印发河北省农村产权交易中心11类农村产权交易规则的通知》,指出,按照《河北省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河北省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交易规则》等11类农村产权交易规则已征得省直相关部门同意、备案,请各地依照执行。

  去年7月份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河北省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县级以上财政、国土资源、水利、农业、林业、金融等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探索出台扶持政策,引导农村产权在公开市场交易,培育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协同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规定了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等11个农村产权交易品种,以及农村产权的交易方式、交易程序、交易规范和监管等内容。

  此次,省供销合作社、省农业厅等六部门出台11类农村产权交易规则,进一步将《河北省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便于基层操作,推进农村产权交易落地实施。规则主要包括:《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交易规则》,《集体林权交易规则》,《农村“四荒”使用权交易规则》,《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交易规则》,《农村生产性设施设备交易规则》,《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交易规则》,《农业类知识产权交易规则》,《农村生物资产交易规则》,《水权交易规则》,《农村建设项目招标规则》,《农业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交易规则》。分别对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集体林权、农村“四荒”使用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农村生产性设施设备、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农业类知识产权、农村生物资产、水权、农村建设项目、农业产业项目等11种农村产权的流转交易范围和交易方式等内容作了规定。

  各项《规则》均严格按照国家、省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如《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交易规则》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村土地经营流转交易市场运行规范(试行)》《河北省农村土地承包条例》《河北省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

  各项《规则》分别对入场交易的农村产权做了明确的界定。如《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交易规则》规定:“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草地、养殖水面等经营权”“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是指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的权利人,在承包期内,土地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入股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方式流转的行为”。并规定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要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正、规范的原则,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

  各项《规则》明确了农村产权交易方式,主要有三种:协议方式,招标拍卖网络竞价等竞价方式,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规定了农村产权交易出让和受让两种情况需要提交的材料、交易中心受理和审核程序,明确:交易中心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在平台公开发布信息,发布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出让信息发布期满后,如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取协议方式组织交易;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招标、拍卖、网络竞价等竞价方式组织交易。同时,各项《规则》对农村产权交易的合同签约、款项结算、出让方和受让方的行为规范做出了具体规定。

  截止到2018年6月底,全省农村产权交易机构总数达到155个,其中省级1个,市级10个,县级144个,基本实现县级全覆盖。由供销社运营的交易机构共137个,占总数的90%,基本确立了供销社在全省农村产权交易市场的主导地位。省供销社牵头成立的省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与105家市县农村产权交易机构签约,开通了互联网交易平台,实现交易平台、信息发布、交易规则、收费标准、交易鉴证、档案管理“六统一管理”,全省一张网的规范化农村产权交易体系正在形成。此次六部门出台11项农村产权交易规则,使已经建成的农村产权交易体系正常开展业务有章可循,优化了农村产权交易操作细则及工作流程,有利于培育和发展全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保障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发挥市场配置农村资源的作用,推动农村生产要素有序流动。

  (责任编辑:任智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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