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政策综述(2018年8月1日-8月31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8年09月04日  字体: 缩小 增大 繁体
 

现将2018年8月1日至8月31日公布施行的部分法规及政策综述如下:

一、市场监管总局加大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力度

8月1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大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力度的通知》(市监市〔2018〕40号)。《通知》要求,实施全链条打击。在总局部署的2018年度相关专项行动中,将打击包括“傍名牌”在内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其他商标侵权、相关虚假宣传和违法广告等违法行为,列为重点打击目标。发现的涉嫌重大违法线索,要对生产、销售等相关环节进行全链条调查处理。各地监管部门可从调查网络交易平台(网站)入手,进一步发现上、下游涉嫌违法生产经营者,并将违法线索及时移送相关属地监管部门。属地监管部门应逐一排查,对于情况属实的应依法从严查处,并及时向社会披露。

二、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

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法〔2018〕215号),要求加大对借贷事实和证据的审查力度。针对“套路贷”诈骗等犯罪设局者具备知识型犯罪特征,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外,还应结合款项来源、交易习惯等因素综合判断借贷的真实情况。

《通知》强调,要严格区分民间借贷行为与诈骗等犯罪行为,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线索、材料的,要及时依法处理。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及违法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刑事判决认定出借人构成“套路贷”诈骗等犯罪的,人民法院对已按普通民间借贷纠纷作出的生效判决,应当及时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三、国务院再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

8月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决定取消11项行政许可等事项。其中:取消由市场监管总局和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企业集团核准登记项目,通过修订有关法规规定,明确在名称中使用“集团”字样的标准和要求以及强化企业母公司(集团公司)的信息公示的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取消由省级及以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设立分公司备案的项目,通过建设维护信息系统,完善规章制度的方式,明确分公司设立信息要及时推送、及时更新、及时掌握;取消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营业执照作废声明项目,对营业执照遗失或损毁申请补领的,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媒体刊登作废声明,改为在审批部门官方网站免费发布公告。

四、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在全国推广一般纳税人登记网上办理的通知》

8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在全国推广一般纳税人登记网上办理的通知》(税总函〔2018〕430号),决定在2018年11月20日前,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一般纳税人登记网上办理。

五、市场监管总局、供销合作总社等34个部门联合开展2018全国“质量月”活动

8月14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供销合作总社等34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2018年全国“质量月”活动的通知》(国市监质〔2018〕131号),对开展2018年全国“质量月”活动作出安排部署。《通知》指出,为促进质量强国建设,2018年9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相关部门、行业协会等单位共同开展全国“质量月”活动。并要求各地开展质量主题宣传,树立高质量发展理念;加强监管执法力度,严守质量安全底线;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全面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夯实质量技术基础,为质量监管和提升提供支撑;加大消费维权力度,提振百姓消费信心;改善营商环境,提高市场主体质量发展活力。

六、市场监管总局将进一步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

8月24日,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通知》(国市监注〔2018〕153号),要求进一步优化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程序,支持未开业和无债权债务企业快速退出市场,形成可复制推广的市场退出制度创新成果,鼓励各地探索构建企业注销登记服务平台。

七、中共中央发布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8月27日,中共中央发布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这是党的十八大之后,党中央对《条例》的第二次修订。修订后的《条例》共142条,与原《条例》相比,新增11条,修改65条,整合了2条。

本次修订的内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将党的纪律建设的理论、实践和制度创新成果,以党规党纪形式固定下来;二是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把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三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管党治党存在的突出问题扎紧笼子,实现制度的与时俱进。

中央要求把学习《条例》纳入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和党校(行政学院)教育课程,使铁的纪律真正转化为党员干部的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

八、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

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15号)。《规定》主要是针对目前人民法院在处置财产过程中突出存在的,且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又缺乏明确规定的问题。《规定》有五个方面重点内容:

(一)在保留委托评估这一传统的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方式的基础上,又新增了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三种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的方式。除网络询价需要较低的费用外,当事人议价和定向询价都是“零费用”,对解决长期以来评估周期长、费用高、财产处置效率低等突出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二)重新确定和细化了委托评估的规则,使之更加透明。委托评估作为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时不可或缺的重要方式,在实践中仍然发挥着重要作用。《规定》对委托评估的办理流程、评估机构的选定规则、评估的期限、报告的发送、异议的审查和处理等一系列问题进行了规定。

(三)建立全国性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名单库、人民法院司法评估机构名单库和建设全国法院询价评估系统,将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工作从线下改为线上,用系统统一规则,用系统规范行为,用系统监督管理,极大地提高了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工作的公开、透明度。

(四)对网络询价费用和委托评估费用的负担及计付标准进行了规定,通过引入保险机制解决申请执行人垫付网络询价费用和评估费用的问题,有效解决了实践中因无人支付评估费用影响委托评估效率,甚至造成无法委托评估的问题。

(五)全面详细地规定了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的各项工作,涵盖了四种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方式的适用条件、办理流程、结果的发送、异议的处理等各个环节,进一步规范了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行为,使之更公平、更公正。

九、电子商务法通过

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当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并指出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可以作为例外情形,免予登记。但在发生纳税义务后,应依法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并如实申报纳税。

《电子商务法》明确规定,在电子商务中推定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十、土壤污染防治法通过

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土壤污染防治法》主要明确了以下内容:一是确定“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分类管理,风险管控,污染担责,公众参与”为土壤污染防治原则;二是分别规定政府、企业和公众在土壤污染防治中的义务;三是加强监测力度,除规定每十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全国土壤污染状况普查,并建立土壤环境监测制度;四是区分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设置不同的制度和措施。五是专设土壤污染防治经济措施一章,规定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方式解决土壤污染资金问题

十一、新个税法通过

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新个税法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变化:

(一)起征点确定为每年60000元。新个税法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减税向中低收入倾斜。新个税法规定,历经此次修法,个税的部分税率级距进一步优化调整,扩大3%、10%、20%三档低税率的级距,缩小25%税率的级距,30%、35%、45%三档较高税率级距不变。

(三)多项支出可抵税。今后计算个税,在扣除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和“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外,还增加了专项附加扣除项目。新个税法规定: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四)10月1日起施行最新起征点和税率。新个税法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以及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综合所得适用)按月换算后计算缴纳税款,并不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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