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政策综述(2018年9月1日—9月30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8年09月30日  字体: 缩小 增大 繁体
 

现将201891日至930日公布施行的部分法规及政策综述如下:

一、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多个税收优惠文件

95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决定自201891日至202012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97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决定对纳税人在201810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月执行,并按照本通知所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计算应纳税额。对纳税人在2018930日(含)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执行。

二、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落实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的配套措施

9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落实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的配套措施,为广大群众减负。会议指出,要在确保101日起如期将个税基本减除费用标准由3500元提高到5000元并适用新税率表的同时,抓紧按照让广大群众得到更多实惠的要求,明确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普通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支出6项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范围和标准,确保扣除后的应纳税收入起点明显高于5000元,进一步减轻群众税收负担,增加居民实际收入、增强消费能力。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和标准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依法于明年11日起实施。今后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和标准还将动态调整。会议强调,目前全国养老金累计结余较多,可以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在社保征收机构改革到位前,各地要一律保持现有征收政策不变,同时抓紧研究适当降低社保费率,确保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以激发市场活力,引导社会预期向好。

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9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16号),首次明确互联网法院管辖范围,规定互联网法院采取在线方式审理案件。《规定》明确,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的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特定类型互联网案件,主要包括:互联网购物、服务合同纠纷;互联网金融借款、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互联网著作权权属和侵权纠纷;互联网域名纠纷;互联网侵权责任纠纷;互联网购物产品责任纠纷;检察机关提起的涉互联网公益诉讼案件;因对互联网进行行政管理引发的行政纠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其他互联网民事、行政案件。此外,《规定》要求互联网法院采取在线方式审理案件,案件的受理、送达、调解、证据交换、庭前准备、庭审、宣判等诉讼环节一般应当在线上完成。

四、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九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切实做好2018年秋粮收购工作的通知》

910日,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九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切实做好2018年秋粮收购工作的通知》(国粮发〔2018210号),要求切实做好2018年秋粮收购工作。《通知》指出,为认真落实深化粮食等重要农产品收储制度和价格形成机制改革,2018年国家继续在部分主产区实施稻谷最低收购价政策,在东北地区实施玉米、大豆市场化收购加补贴的机制,其他粮食产区和粮食品种由地方政府结合当地实际统筹组织开展收购工作。

《通知》要求,要多措并举开展市场化收购,各地区要积极组织开展粮食市场化收购,推动由政策性收储为主向政府引导下市场化收购为主转变。产区要采取有效措施,统筹组织引导辖区内中央企业分支机构、地方骨干粮食企业和其他多元市场主体,按照市场机制积极入市开展经营活动,提高市场化收购比重。要认真抓好政策性粮食收购,实施稻谷最低收购价政策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严格执行《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各项规定,提前备好收购场地、计量器具、检化验仪器等,及早培训业务人员,确保需要时能及时开秤收粮。要根据粮源分布,合理布设收购网点,并提前向社会公布,方便农民售粮。收储仓容矛盾突出的地区,要采取腾仓并库、调销减库、维修改造等措施,千方百计扩大收储能力。

五、税务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

918日,税务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2018149号)。为进一步便利守信纳税人以及规模小、办税能力弱的纳税人快捷办结注销手续,《通知》规定,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的纳税人,如果其未办理过涉税事宜或者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则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减少纳税人“多头跑”。

《通知》还推出了“承诺制”容缺办理机制。即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的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时,若资料不齐,可在其作出限时补齐的承诺后,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可享受容缺办理的纳税人主要包括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和B级的纳税人、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M级纳税人、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等五大类。《通知》同时提醒广大纳税人应按承诺的时限补齐资料并办结相关事项。

六、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进一步激发居民消费潜力的若干意见》

92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进一步激发居民消费潜力的若干意见》。《意见》明确了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进一步激发居民消费潜力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实现“消费生产循环更加顺畅,消费结构明显优化,消费环境更加安全放心,重要消费产品和服务标准体系全面建立,消费产品和服务质量不断提升,消费者满意度显著提高”。

《意见》提出,要构建更加成熟的消费细分市场,壮大消费新增长点。围绕居民吃穿用住行和服务消费升级方向,突破深层次体制机制障碍,适应居民分层次多样性消费需求,保证基本消费经济、实惠、安全,培育中高端消费市场,形成若干发展势头良好、带动力强的消费新增长点。要促进吃穿用消费、住行消费、信息消费、绿色消费等实物消费不断提档升级;推进文化旅游体育消费、健康养老家政消费、教育培训托幼消费等服务消费持续提质扩容;引导消费新模式加快孕育成长;推动农村居民消费梯次升级。

七、税务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好简政减税降负措施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

920日,税务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好简政减税降负措施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8150号),要求各级税务部门不折不扣、不拖不延地落实好各项简政减税降负措施。主要内容包括:

(一)不折不扣落实好各项减税政策。认真落实国家已出台的减税措施,特别是今年出台的降低增值税税率、扩大增值税留抵退税范围、放宽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允许单价500万元以下新购进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取消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限制等一系列优惠政策。

(二)扎实落实个人所得税改革措施。按照“一次立法、两步实施”的安排,切实做好2018101日起提高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并适用新税率表、201911日起全面实施综合与分类税制的各项准备工作

(三)持续深化税收领域“放管服”改革。牢固树立以纳税人和缴费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执行好税务总局新推出的优化税收营商环境“10条措施”,全力打造税收领域“放管服”升级版。

八、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

92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第一个五年工作做出具体部署,是指导各地区各部门分类有序推进乡村振兴的重要依据。党的十九大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贯彻实施好《规划》,对于解决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阶段性矛盾,保证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开好局、起好步、打好基础,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

《规划》在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培育工程中特别强调,全面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支持供销合作社创新体制机制,加强联合社层级间的联合合作,推动供销合作社高质量发展。大力实施“基层社组织建设工程”和“千县千社”振兴计划,增强基层社为农服务能力。要加快构建农村物流基础设施骨干网络,鼓励商贸、邮政、快递、供销、运输等企业加大在农村地区的设施网络布局。加快完善农村物流基础设施末端网络,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设面向农村地区的共同配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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