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推广和规范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的意见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08年03月07日  字体: 缩小 增大 繁体
 
关于加快推广和规范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的意见
 
供销合字〔2007〕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合作社: 
  自2006年5月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正式发布启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以下简称标识),并下发《关于印发〈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识别规范〉和〈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供销合字〔2006〕31号)以来,各级供销合作社做了大量工作,使标识在系统内外的认知度日益提高,在树立供销合作社整体形象、扩大供销合作社社会影响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同时也应当看到,目前标识的使用还存在认识不到位、应用不规范、覆盖面较小等问题。为加强标识的推广和规范使用,进一步提升标识的社会影响,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广和规范使用标识的重要意义 
  标识是中国供销合作社的正式官方标志,也是中国供销合作社在国内、国际开展经济文化和技术交流与合作中身份与地位的象征。供销合作社在长期发展历程中,始终坚持为农服务宗旨,塑造了深受广大农民群众欢迎和信赖并为社会公众认知的品牌形象。标识就是这一品牌形象的集中体现。当前,供销合作社已经进入联合发展的新阶段。标识作为供销合作社软实力的体现,既是传承合作社文化的载体,又是最经济最直接的商誉宣传;既有助于提高供销合作社的公众认知度,又有利于强化干部职工对供销合作事业的热爱与忠诚;既代表着过去的贡献与辉煌,也象征着今天一心为农服务、不断改革创新、坚持与时俱进的时代精神。 
  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当今时代,文化越来越成为民族凝聚力和创造力的重要源泉、越来越成为综合国力竞争的重要因素”,强调要“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合作社文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标识应用则是合作社文化建设中的重要基础工程。各级供销合作社一定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把加快推广和规范使用标识与加强合作社文化建设结合起来,与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中心任务结合起来,抓紧抓好,着力推进。通过宣传标识、使用标识、维护标识,普及合作社知识,传播合作社理念,弘扬合作社精神。使标识成为供销合作社展示办社宗旨和为农服务成果的窗口,体现经营实力与服务品质的保证,参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旗帜。 
  二、加快标识推广应用的具体要求 
  (一)各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和基层供销合作社的办公场所,在2008年底以前要全部悬挂和使用标识。 
  (二)县级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试点单位和总社评选的“百强基层社”的基层经营服务网点,在2008年3月底以前要全部悬挂和使用标识。 
  (三)已经使用原社徽作为标识和其他尚未使用标识的供销合作社基层经营服务网点,在2009年底前要悬挂和使用标识。 
  (四)新建经营服务网点在开业时应同步使用标识。 
  (五)除办公和经营服务场所外,供销合作社组织的各类会议、培训、竞赛、展览等活动,应当在举办场所悬挂和使用标识。 
  (六)供销合作社制作的牌匾证书、办公用品、公关赠品、宣传用品,编辑的各种出版物,创办的报刊、网站(不包括下属企事业单位和主管社团创办的报刊、网站)应当使用标识。 
  (七)鼓励供销合作社独资和控股的企事业单位、主管社会团体、进入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的项目承担单位、进入“千社千品”富农工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其他纳入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的单位,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供销合作社履行备案或审批手续后,在其经营服务场所和产品包装上使用标识。 
  三、加强标识的规范使用及其知识产权保护 
  标识的图案、文字和字母是一个有机整体,必须规范使用(标识电子样本可从总社网站合作指导部首页下载)。不得将标识拆分或者变相拆分使用,或者变体、变形后使用。不得将标识与其它图案、文字、字母重新组合或更改后使用。不得将标识中的文字改为本单位的名称进行使用。 
  制作和使用标识,原则上应遵守《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识别规范》中的配色规范,具体应用时可根据载体的底色、材质适当调整,但必须达到和谐、美观的效果。标识与其他标志、图案、照片或者文字搭配使用时,要按照个体服从整体的原则,为标识保留相对独立的区域,使其直观醒目。各种出版刊物、报刊杂志及其他书面资料使用标识时应放在封面上角。网站使用标识时应放在首页突出位置。有关标识应用的各种示范样本,总社将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和更新,适时在网站上公布。 
  2006年7月11日,标识在国家版权局取得了《著作权登记证书》,依法享有著作权保护。2007年5月23日,标识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进行了官方标志备案,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将标识或与标识近似的图形和文字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各级供销合作社在标识的使用管理工作中,要增强标识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坚决防止和纠正滥用、擅用标识现象,严厉打击盗用行为。对社会上非法盗用标识的组织和个人,要及时请求当地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并依法进行处罚;对情节严重,给供销合作社造成恶劣影响的,可通过司法途径维护标识的合法权益。 
  四、强化标识推广和规范使用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标识的推广和规范使用,要指定专门机构、明确专人负责具体落实。要按照总社的要求,明确本地区推广使用标识的完成步骤,并适时组织督查,促进落实。要严格执行总社制定的《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使用管理办法》,建立和完善标识使用的备案、审批程序和档案管理,定期对标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各地近期内要对本地区已经使用标识的单位进行一次清查和摸底,对使用不规范的要责令限期改正;对未经授权擅自使用的要批评教育,责令补办手续。各省级供销合作社负责定期汇总统计本地区使用标识的情况。 
  今年底至明年元旦、春节前后,是传统的市场旺季。在此期间,总社将与国家人事部联合表彰一批供销合作社系统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先进集体,总社四届四次理事会也将同期召开,各类新闻媒体的宣传报道都会相应增加,这对扩大供销合作社和标识的社会影响非常有利。各地要紧紧抓住这一时机,大张旗鼓宣传发动,集中力量上下联动,扎实有序稳步推动,使标识在短期内形成一个推广使用高潮,达到快速覆盖、强劲表达,提升视觉冲击的有力效果。 
  事业恒久远,标识永留传。各级供销合作社和广大干部职工要永葆对供销合作社事业的热情,通过推广使用标识,增强认同感、归属感、荣誉感、责任感,紧密团结在合作社文化旗帜之下,坚定信心,深化改革,开拓进取,推动中国特色供销合作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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