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深入学习贯彻 《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8年10月10日  字体: 缩小 增大 繁体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合作社,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各部局、各直属单位、各主管社团、供销集团各成员企业: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为深入学习贯彻《规定》精神,进一步加强供销合作社统计工作,切实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规定》重要意义

《规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对建立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机制作出具体规定,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和完善统计体制要求的具体体现,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的具体行动,是落实执行《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等有关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重大举措,是推动党中央、国务院统计改革发展决策部署得到全面贯彻执行和统计法律法规得到全面遵守执行的重要保障,对于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和真实性、发挥统计基础性、综合性作用,意义十分重大。供销合作社系统要充分认识《规定》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体会、积极贯彻执行《规定》精神,进一步树立做好供销合作社统计工作的责任意识,按照《供销合作社统计报表制度》要求,客观、全面、真实地反映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发展情况,推动系统统计工作实现新的提升。

二、认真组织学习,全面把握《规定》要义

要紧密结合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紧密结合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改革发展决策部署,紧密结合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紧密结合近年来出台的一系列涉及统计工作内容的各项党内规定、法律法规等文件,全面系统展开学习。通过深入组织学习,确保各级供销合作社领导班子成员、统计负责同志和工作人员熟知《规定》的主要内容,了解统计督察的指导思想、机制、对象、重点、内容、方式、程序、作用和纪律,为学习贯彻《规定》打下坚实基础。

三、结合供销合作社实际,做好自查工作

各单位要对照《规定》的有关要求,认真查找是否存在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不到位、落实执行国家统计政令不坚定等问题,要结合供销合作社业务实际,对照《供销合作社统计报表制度》,认真查找统计工作组织、统计制度执行、统计数据填报等方面的问题,对于发现的问题,要明确整改责任主体和具体完成时间。总社各部局也要认真对照《供销合作社统计报表制度》,对近两年已开展的临时统计调查项目进行梳理并报经济发展与改革部。

四、以更高的工作标准要求,切实提高统计数据质量

统计数据质量是统计工作的生命线。要充分发挥统计数据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首要要求是统计数据真实可信。随着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深入推进,对供销合作社统计需求的内容越来越多,精准化要求也越来越高,“用数据说话,用数据决策,用数据管理,用数据创新”的综合性要求也越来越强。要结合供销合作社实际,以更高的标准和要求提升统计工作,要针对系统统计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深挖根源,认真剖析,从源头上加以纠正,从思想认识、工作机制等方面予以切实保障。要坚决纠正错误的政绩观和位次观,努力在真抓实干、推动系统发展上下功夫,不要在数字上互相攀比、做文章、争位次,防止干扰真实统计;要坚决杜绝制定脱离实际、过高的经济发展指标,并且层层分解,层层拔高,作为硬任务进行布置的做法,要把更多的精力放在指导系统发展,解决具体问题方面;要采取措施切实保证统计人员到位,安排专职人员从事统计工作,在统计人员调整岗位时,要确保统计业务有序衔接,要加强统计培训工作,提高统计人员业务能力,最大程度上减少一些地方基层社、专业合作社存在的汇总代填问题,提高统计数据填报质量;要提高统计生产方式,提高统计工作的科学性,加强统计工作与实际业务的联系衔接,要及时完整填报电子商务、土地托管、扶贫等新兴业务数据。在开展供销合作社统计工作中,既不能弄虚作假、虚假填报数据,又要避免缺统漏统情况发生,及时客观真实反映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发展实际。

五、及时做好沟通协调,积极支持配合统计部门督察工作

国家统计局正在研究制定《国家统计局关于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的实施办法》,将对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一遍全面督察,并对一些地区和部门开展“回头看”和专项督察。各省级供销合作社要积极配合统计部门开展的督察工作,认真做好有关情况整理并如实汇报情况,按要求提供与统计工作有关的文件、会议记录等资料。同时,要结合供销合作社自身特点和实际,加强与统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遇到重大情况时,要及时向总社反映。

请各省级供销合作社于1024日前将学习贯彻《规定》情况报送总社经济发展与改革部。

联系人:陈倬岳     联系电话:66051003/13581684178

邮箱:chenzhuoyue@chinacoop.gov.cn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2018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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