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有关文件规定,为保障残疾军人的基本生活,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和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下发了《关于提高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一、政策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条:“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为:(一)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二)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三)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未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发给。”
二、适用范围
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包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
三、上调标准
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统计局《关于公布2017年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京人社规发[2018]115号),2017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8467元,因此护理费标准拟调整如下:
(一)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每人每月3853元调整至4234元,上调381元;
(二)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每人每月3083元调整至3387元,上调304元;
(三)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每人每月2312元调整至2541元,上调229元。
四、执行时间
新标准从2018年7月1日起执行。
五、发放部门
护理费由区民政部门发放,所需经费由区财政承担。
六、与工伤保险衔接问题
已享受工伤保险护理费待遇的,首先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若工伤保险支付的护理费标准低于民政部门的护理费标准,其差额部分由伤残关系所在地区民政部门负责补足。
七、异地迁移衔接问题
因户籍迁移而转移伤残关系的,护理费由迁入地民政部门从接转伤残关系的次月起按照新标准负责发放;迁入以前需补发的,由迁出地民政部门负责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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