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新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12月施行 重污染天全市禁烟花爆竹

作者: 来源:天津北方网 发布时间:2018年10月26日  字体: 缩小 增大 繁体
 
  经市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天津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近日予以公布,自今年12月1日起施行。与老版相比,新办法将烟花爆竹的禁放和禁售区域外环线内扩大到环城四区和滨海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禁燃区域
 
  ■ 滨海新区、和平、河东、河西、南开、河北、红桥、东丽、西青、津南、北辰行政区域内,禁止经营(含储存)、运输、燃放
 
  ■ 供销合作社系统在上述区域内专用仓库中储存的烟花爆竹,限期迁出或销毁
 
  ■ 其他区人民政府决定本行政区域禁止经营(含储存)、燃放区域及时间
 
  ■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一律禁止燃放
 
  禁燃品种
 
  ■ 行政区域内(含可燃放区域内)禁止经营(含储存)、运输、燃放摔炮、拉炮、砸炮和旋转、钻天、多响(含双响)等升空类烟花爆竹、礼花弹及国家明令禁止品种
 
  婚庆、殡仪服务单位和个人
 
  ■ 不得指定顾客购买、燃放烟花爆竹
 
  ■ 不得为顾客提供代购烟花爆竹服务
 
  ■ 不得为顾客提供运输烟花爆竹服务
 
  ■ 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2万元罚款
 
  ■ 指定顾客购买并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承办婚庆酒店、宾馆经营者
 
  ■ 提前告知禁燃规定,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 劝阻在其市容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区域内燃放行为
 
  ■ 不听劝阻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 经营者未履行本办法,并发生燃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国家工作人员
 
  ■ 带头执行禁燃规定
 
  ■ 违反规定的,除接受行政处罚外,根据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给予处分(津云新闻编辑刘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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