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民合作社的创新发展

作者:孔祥智 来源:中华合作时报 发布时间:2018年10月31日  字体: 缩小 增大 繁体
 

  改革开放40年来,农业、农村发展和农民生活都发生了巨大变化,其背后的原因很多。其中,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产生、发展及其在形式上的不断创新,是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动力之一,也是中国农业从传统向现代转变的重要载体。

发展历程回顾

  合作经济组织的产生和发展,是农民适应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的产物,其基础性因素是农民与其最基本生产资料——土地联系紧密的程度。按照农民与土地联结的紧密程度以及相关法律出台的情况,可以把改革开放以来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分为三大阶段。

  第一阶段:1978年—1993年。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民名义上有了生产经营自主权,但国家通过村级组织牢牢控制农民对土地的使用,农民生产经营的自主权很小,合作经济组织的发育也处于初期阶段。

  第二阶段:1993年—2007年。在这个时期,“为了稳定土地承包关系,鼓励农民增加投入,提高土地的生产率,在原定的耕地承包期到期之后,再延长三十年不变。”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也极大调动了农民在承包地上进行投入的积极性。在这种形势下,农民为了应对市场,开始更加主动、自觉地联合起来,各种形式的合作组织快速发展,当时称为“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截至上个世纪末期,全国共有比较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15万家。

  第三阶段:2007年至今。2007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开始了中国合作社发展的新纪元。从此,农民合作社有了合法身份,能够作为市场主体与其他类型经济实体进行交易,开展相关经济活动。经过10多年的发展,合作社已经发展成为带动农户进入市场的基本主体、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新型实体和创新农村社会管理的有效载体。

中国农民合作社在发展中的创新

  世界上公认的第一个标准合作社是成立于1844年的罗虚代尔先锋社。这个由28个纺织工人组成的合作社,成立之初就制定了一套切实可行、公平合理的办社原则,即入社自愿;一人一票;现金交易;按市价售货;如实介绍商品,不缺斤少两;按业务交易量分配盈余;重视对社员的教育;政治和宗教严守中立。中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是罗虚代尔原则的具体化和国别化。在实践中,中国的农民合作社也有了自己独特的形式和特点,而这些丰富多彩的创新实践形式也是中国合作社的生命力所在。

  农机合作社

  典型的农机合作社是农机手为了更好地为客户服务而组建的合作社。一般而言,一个农机手不可能购买一个系列中的各种农机,而实践中的需求则呈多样性,这就促使农机手联合起来,共同面对不断变化的市场。

  从调研结果看,农机合作社入股的形式主要是带车入社,也有的以资金入股。一些农机合作社在2008年以后的土地流转大潮中开始流转土地,进行集约经营,而不只是单纯提供服务。比如浙江等地的农机合作社可以提供机耕、机插、植保、机收等作业的“菜单式”服务;为托管土地提供“托管式”服务,开展代耕、代种、代管、代收、代烘等作业服务;为流转土地提供“全程化”服务。

  在收入分配上,各地农机合作社的收入一般来自两部分:一是农业服务收入;二是流转土地经营后的农产品销售收入。支出则包括流转土地支付的地租、支付给农机手的工资和其他经营支出,如农机维护、燃油费、农业经营支出等。合作社的盈余提取公积金后的剩余部分按入股股金进行分配。

  与标准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相比较,农机合作社更强调入社的股份,包括农机折价形成的股份,在管理方式上依然强调民主,强调“民办、民管、民受益”,是中国农民对于世界合作社运动的重要贡献。

  土地股份合作社

  其是成员以承包土地折价入股为主组建的合作社。在现实中,土地股份合作社大都是资金和土地的混合股份。

  现实中土地股份合作社的组成比较复杂,一是农民自愿以土地入股组建合作社;二是由村委会主导,把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股权化,组建的土地股份合作社有的目的经过统一整理后整体流转,有的是统一经营(或者二次分包)高效农业项目;三是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将村集体土地与集体经营性资产一起折股量化,明确每个社员的股份,其实质是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

  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土地股份合作社有其独特的特点:首先,在土地股份合作社中,成员以承包土地折价入股后就不再独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即使参与合作社的经营行为也是以雇员的身份。这样,合作社就不是对成员的经营提供具体服务,这是土地股份合作社和标准合作社的本质区别。其次,在一些发达地区的经济强村,由村“两委”牵头组建,尽管也强调“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实际上村民选择的余地较小。不符合“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理念。此外,从分配方式上看,一种是按承包地折合的价格分配,相当于资金入股。二是保底分红,即承包地按当地土地流转价格折价,年底先按照这个价格给成员保底分红。如果合作社盈余较多,则年底在保底分红的基础上还可以多分一部分。三是把承包地入股以流转价格(或经过商定后的其他价格)作为交易量分配盈余,这是中国农民对合作社理论的重大贡献。

  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

  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是指将农村集体净资产量化到成员后形成的合作经济组织。从2015年起,农业部门已在全国29个县(区、市、旗)试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及农村社区股份制改造工作。

  从实践中看,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成员同质性。社区股份合作社的成员和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是重合的,强调“人人有份”,成员按份所有,成员之间的地位差距很小。二是社区封闭性。股份合作社的成员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二者完全重合,即使出现股权转让的情况,也局限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三是决策民主性。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在决策时一般实行“一人一票”,这反而是当前一般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所不具备的。第四,分配均衡性。社区股份合作社由于没有交易量,完全按照股份进行分配,而每个成员的持股份额比较接近,所以盈余分配均衡化。

  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的上述特征是由集体所有制性质所决定的,基本运行规则依然接近于专业合作社,或者说是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基本精神所设计的。

  企业领办合作社

  企业领办合作社是中国农业领域的一个特殊现象。1990年代初期,山东省潍坊市在全市范围推行“贸工农一体化”的做法,后被总结为农业产业化,1990年代中后期由中央政府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农业产业化政策的核心是“公司+农户”,即引进或发育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用以带动基地农户发展商品农产品生产。这一政策对农业生产的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由于利益不一致而引发的企业和农户之间的矛盾和违约现象很难解决。于是,一些企业在新世纪以后就开始领办合作社。

  一些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为了更好地与农户建立稳定的产销关系,有的吸收农民入股,有的投资兴建种植、养殖终端后以租赁等形式提供给农民使用,有的在产品销售后给农民二次分红等等,在一定程度、一定层次上向着合作化的方向演进。这样的发展趋势是中国企业家和农民的伟大创造,符合世界农业发展的大方向,符合中国农业现代化的大方向。

总结和展望

  由于所有制关系的特殊性,不同地区农业发展的不平衡性,各地区文化和农民的创造性的差异性,加上政府机构的作用,造就了中国农民合作社实践的丰富多彩。

  党的十九大提出了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产业兴旺”是关键,而农业及其相关产业的发展,合作社是基本组织形式。因此,在未来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进程中,各种类型合作社必然是重要载体。因此建议,尽快研究制定综合性的《合作社法》取代目前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包容上述各种合作社类型;借助政府机构(包括准政府机构)的力量,推进合作社之间的联合,尤其是同类合作社之间的联合,以此来增加社员收入、提高农业竞争力;普及合作社文化,使更多的农民增强合作意识,促进合作社进一步发展。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教授;中国人民大学中国合作社研究院院长)

  (责任编辑:任智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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