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供销合作社保险业务开展情况的调研报告

作者:金融服务部 来源:金融服务部 发布时间:2018年11月16日  字体: 缩小 增大 繁体
 

10月16日至17日,我们赴河北省供销合作社就合作保险开展专题调研。调研组分别在石家庄市和邢台市召开了两次座谈会,听取了河北省社和邢台市社关于保险业务开展情况的汇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 基本情况

河北省社是系统内保险业务开展最为典型的省份,具有以下三个特点:一是开始早,1987年开始安全统筹试点,2008年开始保险代理和特色农业保险业务;二是种类全,开展了安全统筹、保险代理和特色农业保险三种形式的保险业务,正在申请互助保险牌照;三是规模大,是系统内开展安全统筹规模最大的三个省份之一,保险代理业务初具规模,特色农业保险规模取得一定经验。

(一)安全统筹

河北省社安全统筹工作于1987年在张家口地区供销合作社试点,1992年在全省推广。到目前,全省11个设区市和148个县(市、区)供销社开展了安全统筹业务,共有专兼职人员618人。截至2018年9月,累计保费收入4.33亿元,提供941.3亿元风险保障,赔付1.97亿元,积累风险准备金5325万。基本形成以共同抵御风险为宗旨、以联合合作为纽带、以省社为龙头,省、市、县、乡(部分)三级联动,上下贯通的保险为农服务体系。

1.业务范围。服务对象为供销合作社企事业单位和员工及员工家庭成员,供销合作社领办创办的农民合作社、农民协会、按照开放办社原则加入到供销合作社体系的企事业单位和员工及其家庭成员等也在服务范围之内。险种为财产、车辆及短期人身意外安全统筹。

2.运行模式和风险防范。一是按照联合合作的模式,以省社20%、市社40%、县社40%的比例,统筹金三级持有,联保互保,共担风险。二是省社集合全系统参统财产,到大地、阳光、人保等保险公司开展再保险,防范和化解风险。

3.管理方法。一是制定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安全统筹金的使用和监管。二是开发安全统筹业务及管理应用软件。以软件为业务管理基本载体,明确各级社管理职责、出单规则、保险责任承担等。三是按照不同的产品制定参统和理赔流程,完善从申请参统到勘察、理赔等各环节的管理细则。四是出台奖励办法,充分调动三级社共同做统筹的积极性。五是开展培训教育,并组织业务人员考取保险代理资格证书。六是省社定期、不定期对各市、县进行督导检查,促进规范操作,健康发展。

(二)保险代理

为了充分利用系统资源,扩大经营空间,更好地为系统和三农服务,河北省社于2008年注册成立“河北新合作保险代理有限公司”。2015年6月起与人保寿险河北分公司开展寿险代理合作。截至目前,代理保费15873.9万元,全系统获取佣金432万元。通过与人保财险、平安保险等十几家商业保险公司开展代理业务,累计为保险公司代办了1.97万件保险业务,代收保费2998.74万元,涉及保险标的金额82亿元。另外,按照“全面、深入、创新”合作的原则,与人保财险河北分公司探索土地流转履约保证险、农产品价格成本保证险、食用盐和化肥质量信誉保证险等。

(三)特色农业保险

在开展安全统筹工作中,应农民合作社、农业园区等农业经营主体要求,河北各地不同程度地试办了特色农业保险。从2008年开始,石家庄市社以安全统筹为平台,将成为基层供销合作社团体社员的农民合作社列为服务对象,在所辖17个县开展种植、养殖品种的特色农业保险。几年来,共组织保费3495万元,其中石家庄市政府拨付2290万元扶持资金,先后为220家农民合作社提供了2.92亿元风险保障,累计赔付农民3200万元。主要做法如下:

    1.坚持谨慎试点原则。坚持“低费率、低保障、小范围、少险种”和“农户交得起、政府补得起、保险保得起”的承保原则,设计了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的运营模式。

    2.聘请专家科学定损。在自我选用培养人才的基础上,从人保财险河北省分公司、省农业厅、省畜牧水产局、省农林科学院等单位聘请了一批保险专家和种植、养殖业专家作为专家委员会,参与查勘、定损、赔付工作。

    3.完善查勘定损制度。坚持把防范风险作为试办特色农业保险的生命线,不断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发生保内灾害事故时,由市社农险办公室和各县(市、区)供销社统筹科组成理赔查勘服务小组,现场查勘定损,聘请专家委员会鉴定审核后支付赔款。

(四)申办“惠农财产互助保险社”

审批成立互助保险组织,是国家发展现代保险业的一项新政策,更是安全统筹作为行业自保的完善和提升。根据有关政策,结合自身从事30年行业内保的基础,2015年8月起,河北省社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设立“惠农财产互助保险社”。目前,已有8个市社、1个市级农民合作社联合社、1个县社与省社共同筹集1.325亿元资金,作为主要发起人,606个企业作为一般发起人,联合发起组建“惠农财产互助保险社”。2016年9月28日,中国保监会正式受理了河北省社申请互助合作保险材料。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缺乏身份,系统内开展保险存在监管风险

1999年,国务院在整顿保险业市场的有关文件(国发[1999]14号文)中,把中石化安保基金、供销合作社安全统筹、农业部渔船船东互保协会明确为行业自保,这是供销合作社开展安全统筹业务的政策依据。安全统筹在制度设计时作为内设机构,不是法人实体,无法办理银行开户、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和领取营业执照等,使得即使在系统内开展业务也受到非常大的制约。如税收的营改增,由于无法提供发票,不能抵扣,影响企业参加统筹。河北省目前有三个市社被取消银行账号,两个市社被停用财政票据,业务开展受到严重影响。

(二)缺乏人才,系统开展保险业务需要外部支持

开展保险业务专业性较强,需要较高素质的人才。但供销系统的传统业务是商品流通,金融类人才极度缺乏,特别是县市基层社,人员少、年龄偏大、结构不合理、观念陈旧、缺乏创新能力等问题尤为突出,制约着供销合作社保险业务的发展。

(三)缺乏技术,在保险业重大变革面前难以适应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把保险业作为今后国民经济的支柱型产业,保险密度和保险深度到十三五期末分别由1766、3.59%增长到3000和5%。各家保险公司在险种设计、投保方式、快速理赔等方面纷纷突破,以智能化、定制化为基准的碎片化保险正在显著增长,近两年车险商业险费率改革及最近的车险“行业自律”压缩了系统保险业务开展的空间。传统的保险业务,特别是安全统筹这样一个不具备企业基本要求的行业内保,想要发展壮大必须在技术上有所创新,而这恰恰是供销系统的短板。

(四)缺乏合作,系统开展保险业务缺乏互助合作

保监会出台了《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是我国保险组织建设的一大进步,也是系统发展相互保险的一个契机。供销合作社作为合作经济组织,应该最具有发展相互保险的优势和空间。而系统目前开展的保险及其代理业务主要是财险、车辆及短期人身意外险等,基本不具备相互保险的合作属性,也没有充分发挥为农服务的作用。

三、对系统开展保险业务的建议

(一)发挥优势,以安全统筹为基础初步搭建合作保险体系。目前,全国共有八家省级供销社开展安全统筹业务,其中河北、山东和河南三地基础较好,从河北省社的实践来看,安全统筹是供销合作社在没有保险牌照的前提下开展自身保险业务、建设自身保险团队和争取相互保险牌照的一个重要优势,建议持续发挥安全统筹工作的作用,并以之为基础搭建供销合作保险体系。

(二)规范运作,严格按照政策法规开展安全统筹业务。各级供销合作社要始终把“依法依规”作为安全统筹的基本遵循,一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行业自保的政策法规,把防范和化解风险放在首位,严格按照有关安全统筹的各项规定开展业务;二要坚持联合合作的基本做法,由省社统一规划、指导,人员、机构由当地供销合作社管理,按比例使用统筹金、承担风险;三要坚持企业化运作的管理方式,严格按照“承统—核统—查勘—定损—理赔”的流程及相关规定开展业务;四要完善规章制度,坚持做好各项规章制度的补充、修订工作,完善安全统筹制度体系。

(三)顶层设计,积极争取全国性或区域性相互保险/财产保险牌照。当前,制约供销合作社开展自身保险最大的困境仍然是缺少保险牌照。河北省社希望总社发挥供销合作社合作经济的属性优势,利用系统从事多年行业自保和保险代理的人员队伍、组织体系、运作经验等基础优势,整合系统资源,联合申办保险组织,争取在政策宽松的情况下获得全国性财产保险牌照,在政策偏紧时获得区域性的互助保险牌照。

(四)引智引资,借力大型商业保险机构合作修桥铺路。

与大型商业保险机构合作,既可以建立起供销合作社自身的保险团队,又可以提升为农服务的能力。各地要积极开展与大型商业保险机构的合作。一是发挥商业保险机构的专业优势,在业务培训、队伍建设、厘定费率、制单出单等方面获得帮助;二是在不影响供销合作社已开办的自保业务前提下,探索开展自保+再保业务,进一步规避分散供销合作社安全统筹工作的经营风险;三是对于受限于安全统筹经营范围的业务,可以发挥各级供销社遍布城乡的网点优势,代理大型商业保险机构的产品。充分利用部分省市的“村口银行”、“金融超市”和“新网工程”的现代农业服务中心,将保险产品集成在综合金融服务平台上,为农村地区提供生产生活的保险保障。

 打印文章 查看/发表评论
相关新闻
    没有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