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区社:采取四项措施强化社有资产监管

作者: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网站 发布时间:2018年12月05日  字体: 缩小 增大 繁体
 

  宁夏回族自治区供销合作社针对巡视反馈意见中指出的“履行职责不力,对社属企业监管缺失,社有资产流失严重”这一突出问题,深刻汲取粗放式管理所造成的惨痛教训,坚持问题导向原则,深挖问题产生根源,认真研究治本之策,找准病灶,对症下药。近日,制定出台了《自治区供销合作社监管社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试行)》《自治区供销合作社社有产权代表管理办法(试行)》《自治区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自治区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四项制度,从根本上堵塞社有企业资产监管漏洞,进一步严格规范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

  这四项制度涵盖了企业重大事项报告、产权代表管理、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等多个监管领域,规范了有关职责、标准、程序和方式,从操作层面细化了相关工作的具体内容,形成了社有企业闭环监管的初步框架,为有效开展社有企业监管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有利于推动社有企业建立健全权责清晰、约束有效的经营投资责任体系,促进经营管理人员正确履行职责、层层落实保值增值责任,从根本上防止社有资产流失。

  为了确保这四项制度能够有效实施,自治区供销合作社明确要求,要依法依规实施社有资产监管工作,防范社有企业重大经营风险发生,确保出资人职责人履行到位;要在实践中检验制度的科学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不断总结经验并加以完善,切实管用好用社有资产,加快推动社有企业监管步入制度化、规范化的正确轨道,真正实现社有企业监管能力和水平有一个质的飞跃。

  (责任编辑:任智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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