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政策综述(2018年11月1日—11月30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8年12月10日  字体: 缩小 增大 繁体
 

现将2018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公布施行的部分法规及政策综述如下:

一、最高法发布意见为乡村振兴提供四十五条服务保障

11月7日,最高法发布《关于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法发〔2018〕19号),在服务和保障现代农业发展、乡村生态文明建设、文明和谐平安乡村建设、促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及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等方面做出规定。

服务和保障现代农业发展方面。依法妥善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按照“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要求,保护农村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依法有序流转。依法依规保护农民对承包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法定权利。依法依规调处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纠纷,大力支持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保障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依法依规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资源转变为资产、资金转变为股金、农民转变为股东而形成的新农村集体经济实现形式和运行机制。

服务和保障文明和谐平安乡村建设方面。依法妥善处理乡村邻里纠纷,弘扬守望相助、崇德修睦的乡邻美德。通过司法审判引导农村摒弃高额彩礼、干预婚姻自由、不赡养老人等不良风气。推进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促进乡村和谐家庭、美好家风建设。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不断向纵深发展,坚决依法从严从快惩处黑恶势力以及黑恶势力“保护伞”,增强农村群众的安全感和幸福感。加强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推进“法治乡村”“平安乡村”建设。

保护农民合法权益方面。依法保护农民人格权,保护农民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和身体健康,着力保护农村空巢老人、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以及农村适龄儿童的受教育权,加大乡村地区人权司法保护力度。依法妥善处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纠纷,防止简单以村民自治为由剥夺村民的基本财产权利。依法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让农民工既入得了城、扎得下根,又回得了村、稳得住心。完善司法为民便民利民措施,不断提高司法服务“三农”的能力。积极助力精准扶贫,保障打赢脱贫攻坚战。

二、发改委、人民银行、财政部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鼓励相关机构参与市场化债转股的通知》

11月13日,发改委、人民银行、财政部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鼓励相关机构参与市场化债转股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8〕1442号)。《通知》指出,鼓励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开展市场化债转股业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可以独立开展或与其他机构联合开展市场化债转股项目;鼓励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依法依规发行资产管理产品参与市场化债转股,资金投向和使用应符合相关监管要求,公募资管产品除法律法规和金融管理部门另有规定外不得投资非上市企业股权;鼓励暂未设立实施机构的商业银行利用现有机构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允许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单独或联合或与其他社会资本发起设立金融资产投资公司。

三、国务院出台《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

11月16日,国务院出台《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提出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的重点举措。

(一)支持企业稳定发展。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其中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加大返还力度。充分发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作用,鼓励各地优先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低费率的担保支持,提高小微企业贷款可获得性。

(二)鼓励支持就业创业。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可分别申请最高不超过15万元和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鼓励各地加快建设重点群体创业孵化载体,支持就业压力较大地区为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免费提供经营场地。实施三年百万青年见习计划,将就业见习补贴范围扩展至16-24岁失业青年。

(三)积极实施培训。困难企业可组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不足部分,经所在地人社部门审核评估合格后,由就业补助资金予以适当支持。对下岗失业人员普遍开展有政府补贴的培训,对其中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在培训期间再给予生活费补贴。将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由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调整至参保1年以上。

(四)及时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帮扶。失业人员可在常住地办理失业登记,申请享受当地就业创业服务、就业扶持政策、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及时落实失业保险待遇,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临时救助范围。

四、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实施进一步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11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实施进一步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18〕174号),提出“认真落实和完善政策,促进民营企业减税降负”的具体措施。

(一)促进民营企业减税降负。不折不扣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民营企业与其他纳税人一律平等对待,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优惠政策包括: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提供贷款的利息收入及担保机构向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收入免征增值税等。

(二)增进民营企业办税便利。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包括精简压缩办税资料,拓宽一次办结事项,简化办税程序,压缩办税时间。目标是实现2018年底前,税务总局再取消20项涉税证明事项,实现50%以上涉税事项一次办结,按照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报告》的纳税时间标准,2018年再压缩10%以上;2019年,对民营企业等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送的资料再精简25%以上,实现70%以上涉税事项一次办结;在税务注销等环节推行“承诺制”容缺办理,凡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等纳税人,如相关资料不全,可在其作出承诺后,即时办理相关业务。

(三)助力民营企业纾困解难。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民营企业,税务机关要通过依法办理税款延期缴纳等方式,积极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压力。严禁在发票领用中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合理限制;对民营企业增值税异常扣税凭证要依法依规进行认定和处理,除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情形外,不得停供发票。要切实执行好跨境电商零售出口“无票免税”政策,落实鼓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的措施,积极支持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发展。

五、最高法出台《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的意见》

11月20日,最高法出台《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的意见》(法发〔2018〕20号),对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工作,推动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更加成熟定型,提出具体举措。如要进一步深化人民法院基本情况、审判执行、诉讼服务、司法改革、司法行政事务、国际司法交流合作、队伍建设等方面信息公开,建立完善司法公开内容动态调整制度,推进司法公开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全方位拓展司法公开范围。要健全司法公开形式,畅通当事人和律师获取司法信息渠道,明确司法公开责任主体,完善司法公开流程管理机制,确保司法公开规范有序推进,等等。

六、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完善跨境电商政策

11月2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一是从明年1月1日起,延续实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现行监管政策,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不执行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而按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二是将政策适用范围从之前的杭州等15个城市,再扩大到北京、沈阳、南京、武汉、西安、厦门等22个新设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的城市。非试点城市的直购进口业务可参照执行相关监管政策。三是在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清单内商品实行限额内零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按法定应纳税额70%征收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享受优惠政策的商品范围,新增群众需求量大的63个税目商品。提高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商品限额上限,将单次交易限值由目前的2000元提高至5000元,将年度交易限值由目前的每人每年2万元提高至2.6万元,今后随居民收入提高相机调增。四是按照国际通行做法,支持跨境电商出口,研究完善相关出口退税等政策;五是按照包容审慎监管原则,依法加强跨境电商企业、平台和支付、物流服务商等责任落实,强化商品质量安全监测和风险防控,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

七、发改委、财政部、人社部等十一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僵尸企业”及去产能企业债务处置工作的通知》

11月23日,发改委、财政部、人社部等十一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僵尸企业”及去产能企业债务处置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2018〕1756号)。《通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处置原则。一是坚持市场化法治化。相关市场主体依据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开展债务处置,区分不同情形采取适当处置方式,自主协商形成处置方案,依法公平合理分担处置成本。二是发挥好政府引导作用。完善与债务处置相关的各项制度与政策,加快建立激励与约束机制,为债务处置创造良好的政策与制度环境;同时加强组织、引导和协调工作,对国有企业中的“僵尸企业”和去产能企业要制订债务处置计划并限期完成,推动金融机构和企业积极开展债务处置。三是有效防范债务处置中的各类风险。切实防止逃废债等道德风险、国有资产流失风险,维护好社会稳定,严密监测及时处理化解与债务处置相关的金融风险。

(二)处置范围。一是“僵尸企业”和去产能企业的直接债务。由“僵尸企业”和去产能企业法人单位作为借贷主体、债权债务关系清晰的债务。二是“僵尸企业”和去产能企业统借债务。由企业集团作为借贷主体统借统还实际用于“僵尸企业”和退出的合法合规在籍产能项目债务。三是“僵尸企业”和去产能企业的担保债务。由企业集团或其他第三方为“僵尸企业”和退出的合法合规在籍产能项目借贷提供担保形成的担保债务。

(三)处置方式。一是分类处置“僵尸企业”和去产能企业的直接债务。依据“僵尸企业”和去产能企业的营业价值、债务清偿能力、资产负债状况等因素,按照相关法规,分别采取破产清算、破产重整、债务重组、兼并重组等方式分类处置其直接债务。二是清分“僵尸企业”和去产能企业统借债务并纳入直接债务处置。允许相关企业和债权人根据借款合同约定、“僵尸企业”和去产能企业资产或营业收入在企业集团中的占比、所去产能在企业集团总产能中的占比等情况自主协商一致后从企业集团的统借债务中清分出实际用于“僵尸企业”及去产能企业的债务,清分后的统借债务可纳入“僵尸企业”和去产能企业的直接债务中一同处置。三是自主协商处置“僵尸企业”和去产能企业的担保债务。企业和债权人可自主协商一致后解除或部分解除企业集团或第三方的担保责任,其中为去产能企业担保形成的担保债务可依据所去产能在去产能企业集团总产能中的占比等因素予以部分解除。

(四)处置流程与时限。一是确定债务处置企业名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相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按照处置范围并结合实际情况,定期确定需开展债务处置的“僵尸企业”和去产能企业名单并及时通报相关金融机构和其他债权人。尚未确定过“僵尸企业”和去产能企业债务处置名单的,应在本通知发布后三个月内确定首批名单。原则上应在2020年底前完成全部处置工作。二是形成处置方案并实施。仍有部分营业价值的“僵尸企业”、资产负债率高于合理水平且偿付到期债务有困难的去产能企业,鼓励通过金融债权人委员会机制与债权人自主协商开展资产、债务和业务重组,支持引入战略投资者推动兼并重组。各相关利益方应在“僵尸企业”名单确定后六个月内协商一致形成重组方案。符合破产重整条件的“僵尸企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相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金融监管部门应积极推动进入重整程序,由管理人或债务人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应在六个月最多再延长三个月内形成破产重整计划草案。符合破产清算条件的“僵尸企业”,应坚决破产清算。三是处置困难企业的后续处置。对列入处置名单后在规定时限内达不成债务重组方案或因其他处置困难导致资产负债率持续偏高的“僵尸企业”和去产能企业,符合条件的应按照加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的相关规定,列入资产负债率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对其债务融资和其他经营行为实行严格限制,企业应及时制定降低资产负债率方案,符合破产条件的应转入破产司法程序进行债务处置。

(五)完善政策与制度环境。支持资产处置盘活存量资产。落实完善相关金融信贷政策。落实并完善相关社会保障和财税政策。支持有效开展土地再利用。完善重整企业信用修复机制。

此外,《通知》强调,任何组织、机构、企业或个人不得阻碍或拖延符合破产条件的企业或其债权人提起破产申请。

八、中央发布《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

11月25日,中央发布《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明确了党支部的功能定位,规定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党的组织体系的基本单元、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并提出党支部工作必须遵循的原则。二是规范了党支部的设置,明确党支部设立范围、条件和程序,对结合实际创新党支部设置形式作出规定。三是提出了党支部的基本任务和不同领域党支部的重点任务,强调村和社区党支部要全面领导隶属本村、本社区的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四是完善了党支部的工作机制,对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和党小组的职责和运行方式等作出规范。五是规定了党支部组织生活,对“三会一课”和主题党日、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谈心谈话等细化内容和程序。六是强调了加强党支部委员会建设,规范党支部委员会组成、任期和选举,提出党支部书记任职条件和选拔渠道等。七是压实了党支部工作的领导指导责任,明确为党支部开展工作给予经费保障,干部考察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党支部的意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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