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政策综述(2018年12月1日—12月31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9年01月07日  字体: 缩小 增大 繁体
 

现将2018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公布施行的部分法规及政策综述如下:

一、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开展进一步完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12月3日,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开展进一步完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注〔2018〕237号),决定在北京、天津宝坻、浙江杭州和宁波、安徽芜湖和蚌埠、福建泉州等地开展工作试点,进一步探索完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

(一)进一步拓展企业简易注销登记适用范围。试点地区市场监管部门要进一步拓展企业简易注销登记适用范围,对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各类企业分支机构,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程序。

(二)进一步压缩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公告时间。将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公告时间由45天压缩为20天,公告期届满后30天内,企业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三)建立企业简易注销容错机制。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经登记机关审查存在“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注销登记的”等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待异常状态消失后,应当允许企业再次依程序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四)进一步加强与司法部门的工作衔接。试点地区市场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协作,对于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裁定宣告破产的,有关企业可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无需经过简易注销公告程序。

二、市场监管总局出台《关于做好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工作的意见》

12月3日,市场监管总局出台《关于做好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工作的意见》(国市监注〔2018〕236号)。根据《意见》的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电子商务经营者申请登记成为企业、个体工商户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应当依照现行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相关规定向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

《意见》还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提示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依法办理登记,并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应当办理登记的市场主体提供便利。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可采取有效激励措施,鼓励、督促平台内经营者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三、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农药监督管理的通知》

12月12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农药监督管理的通知》(农办农〔2018〕22号)。《通知》要求全面落实农药监督措施。在农药生产环节,重点监督检查生产企业的证照是否齐全,生产过程管理是否规范,安全主体责任是否落实,产品质量是否合格,以及二维码标注和追溯平台建设情况。在农药经营环节,重点检查实体店和网店是否存在违规销售禁限用农药、假冒伪劣农药等行为,以及农药经营台账记录和农药存放安全隐患等,特别关注“专供出口”农药是否存在出口转内销、敌草快等除草剂是否违规添加百草枯。在农药使用环节,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使用禁用农药、超范围超量使用农药和不遵守安全间隔期等违规行为。特别要查处在蔬菜、水果、茶叶、食用菌和中草药材等作物上违规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行为。要加大重大案件的查处力度,对违规生产企业、经营单位和黑作坊、黑窝点坚决予以打击。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公安司法机关查处。

四、国务院出台《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

12月13日,国务院出台《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国发〔2018〕41号),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了专项附加扣除的原则和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以及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范围、扣除标准、扣除方式,以及保障措施等内容。

(一)子女教育方面。纳税人子女在全日制学历教育阶段(包括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高等教育)的支出,以及子女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支出,纳税人可选择由夫妻一方按每孩每月1000元扣除,也可选择夫妻双方分别按每孩每月500元扣除。

(二)继续教育方面。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继续教育发生的支出,其中属于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按每月400元扣除,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4年);属于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扣除3600元。

(三)大病医疗方面。一个纳税年度内,由纳税人负担的医药费用支出超过1.5万元的部分,在每年8万元的限额内据实扣除。可扣除的医药费用支出包括纳税人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

(四)住房贷款方面。纳税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可以选择由夫妻一方按每月1000元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20年)。

(五)住房租金方面。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在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的,按每月1500元扣除;除上述城市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按每月1100元扣除;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按每月800元扣除。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

(六)赡养老人方面。纳税人赡养年满60岁父母的支出,或者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去世,纳税人赡养年满60岁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支出可以扣除。纳税人属于独生子女的,按每月2000元扣除;属于非独生子女的,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其中每人分摊的扣除额度不得超过1000元。

五、司法部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

12月13日,司法部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司发通〔2018〕131号),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公职律师的界定。本办法所称公职律师,是指任职于党政机关或者人民团体,依法取得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公职律师证书,在本单位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公职人员。

二是任职条件和程序。申请颁发公职律师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具有公职人员身份;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二年以上,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品行良好;所在单位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中央、省级、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级及以下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公职人员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司法部、省级以及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提出申请。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收到的公职律师申请,应当提出初审意见后再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经审查,申请人符合公职律师任职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的,司法部或者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公职律师证书。

三是主要职责。公职律师可以受所在单位委托或者指派从事下列法律事务:为所在单位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提供法律意见;参与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党内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论证;参与合作项目洽谈、对外招标、政府采购等事务,起草、修改、审核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合同、协议;参与信访接待、矛盾调处、涉法涉诉案件化解、突发事件处置、政府信息公开、国家赔偿等工作;参与行政处罚审核、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办理民事案件的诉讼和调解、仲裁等法律事务;所在单位委托或者指派的其他法律事务。

《管理办法》还明确,公职律师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将公职律师参与决策过程、提出法律意见作为依法决策的重要程序。公职律师所在单位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之前,应当听取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听取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的事项,或者公职律师认为不合法的事项,不得提交讨论、作出决定。

六、国务院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12月18日,国务院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07号),自2019年1月1日起与新《个人所得税法》同步施行。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加大对符合居民个人标准的境外人士税收优惠力度,以更好吸引境外人才;二是为支持鼓励自主创业,对个体工商户等经营主体在计算经营所得时给予家庭生计必要支出减除;三是明确个人缴付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出,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可以依法扣除;四是优化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相关的纳税服务,明确工资、薪金所得可以由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税款时减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综合所得在汇算清缴时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可以委托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办理汇算清缴。

七、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启用新版营业执照的通知》

12月19日,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启用新版营业执照的通知》(国市监注〔2018〕253号),决定对现版营业执照进行改革,调整相关内容,重新设计并启用新版营业执照。

(一)调整版面内容。新版营业执照照面版式统一调整为横版,设有正本和副本。正副本照面将印制国徽、边框、标题(营业执照)、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登记机关公章、年月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监制等内容,打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号码、记载事项名称及内容、二维码等内容,其中副本照面加打年报提示语。

(二)增加二维码功能。对原版营业执照的二维码功能进行统一调整,实现二维码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的企业信息精准联接,并在营业执照上增加“扫描二维码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了解更多登记、备案、许可、监管信息”提示语,鼓励社会各界通过扫描二维码直接查询该市场主体的公示信息,方便社会各界了解市场主体情况。

(三)保持8种格式。新版营业执照维持原版执照的8种格式不变,以保证法定记载事项清晰明确,保持营业执照的稳定性和一贯性。即:A格式适用公司法人,B格式适用非公司法人,C格式适用合伙企业,D格式适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E格式适用个人独资企业,F格式适用个体工商户,G格式适用内资非法人企业、内资非公司企业分支机构、内资分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等,H格式适用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

(四)按时启用换发。自2019年3月1日起,经登记机关准予设立、变更登记以及补发营业执照的各类市场主体,颁发新版营业执照。之前存续的各类市场主体,可以继续使用原版营业执照,也可以申请换发新版营业执照。

八、国办发布《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

12月20日,国办发布《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从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范围、主体、程序、职责、责任等方面作出全面、系统的规定。

(一)审核范围。凡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均要纳入合法性审核范围。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不纳入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范围。

(二)审核主体。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办公机构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或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起草、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以部门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由同级人民政府审核机构进行审核;起草部门已明确专门审核机构的,应当先由起草部门审核机构进行审核。国务院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本部门审核机构进行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本部门审核机构进行审核,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审核机构进行审核。县(市、区)人民政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已明确专门审核机构或者专门审核人员的,由本单位审核机构或者审核人员进行审核;未明确专门审核机构或者专门审核人员的,统一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审核机构进行审核。

(三)审核程序。起草单位直接将文件送审稿及有关材料报送制定机关办公机构的,制定机关办公机构要对材料的完备性、规范性进行审查。起草单位直接将文件送审稿及有关材料报送审核机构进行审核的,审核机构要对材料的完备性、规范性进行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可以退回,或者要求起草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补充材料或说明情况。除为了预防、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或者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需要立即制定实施规范性文件等外,合法性审核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四)审核职责。审核机构要严格审核以下内容:制定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制定机关法定职权;内容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是否违法设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事项;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情形;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增加本单位权力或者减少本单位法定职责的情形;是否违反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五)审核责任。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文件,不得提交集体审议。审核机构未严格履行审核职责导致规范性文件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不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导致规范性文件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九、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和《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12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第61号)和《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第62号)。

第61号《公告》主要内容:一是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税款的方法。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二是预扣预缴环节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方法。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有关信息并依法要求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在工资、薪金所得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予以扣除,不得拒绝。三是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预扣预缴税款的方法。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第62号《公告》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需要自行纳税申报的情形,分别明确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经营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取得境外所得、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等六种需要办理自行纳税申报情形的适用对象、申报时间、申报地点、需要填写的申报表等,以及自行纳税申报的申报方式、表证单书和《公告》的施行时间。

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12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通知》明确,2021年12月31日前,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通知所附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

《通知》还就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个人领取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内部退养获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政策,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政策等缴纳个税事宜作出具体说明,这些规定都将于2019年1月1日正式实施。

十一、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决定、耕地占用税法、车辆购置税法等

2018年12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决定,耕地占用税法,车辆购置税法,新修订的公务员法,关于修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决定,关于修改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关于修改电力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关于修改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关于修改社会保险法的决定,国家主席习近平分别签署第17、18、19、20、21、22、23、24、25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修改后的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同时规定,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

新修订的公务员法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作了补充调整和完善:一是突出了政治要求。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公务员制度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把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等一系列政治要求,体现到立法目的、管理原则、条件义务等规定中,把落实好干部标准贯穿公务员管理全过程和主要环节,进一步彰显了中国特色。二是调整完善公务员职务、职级等有关规定。进一步推进公务员分类改革,实行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将非领导职务改造为职级,明确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序列由高至低依次为:一级巡视员、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四级调研员、一级主任科员、二级主任科员、三级主任科员、四级主任科员、一级科员、二级科员。同时,对领导职务与职级的任免、升降以及与此相关的条文进行了修改。三是调整充实从严管理干部有关规定。将第九章章名“惩戒”调整为“监督与惩戒”,增加了加强公务员监督和公务员应当遵守的纪律等规定,修改完善了回避情形、责令辞职、离职后从业限制等规定,增加了在录用、聘任等工作中违纪违法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四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正向激励的要求,健全完善公务员激励保障机制,加强了对公务员合法权益的保护。五是根据公务员管理实践需要,对分类考录、分类考核、分类培训等进一步提出明确要求,对公务员考核方式、宪法宣誓、公开遴选等方面作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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