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守英等:服务规模化与农业现代化

基于山东供销社试验的调查与思考

作者:刘守英 邵挺 石光 周群力 王瑞民 来源:微信:村庄与城市 发布时间:2019年01月31日  字体: 缩小 增大 繁体
 
  本文选自刘守英教授所著《中国土地问题调查——土地权利的底层视角》,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书中为《第七章山东省供销社的服务规模化试验》,未经授权许可不得转载,经授权转载请注明来源!
 
  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结构的重大变革和城镇化进程加速,我国农业发展方式正在经历一场重大变革,农业劳动力成本上升诱发农业投入方式变化(主要表现为农业劳动投入减少,机械投入增加),农业生产率从以提高土地生产率为主向以提高劳动生产率为主转型,农业全要素生产率(TFP)上升。与此同时,农业经营制度安排也在发生变化,一些地区的土地流转速度加快,经营规模有扩增之势,经营主体和经营方式呈现多样化。但是,关于中国农业发展方式如何转变的观点不一,对于地方实践的看法存在重大分歧,有关中国农业现代化道路如何走的探索还将继续。我们能做的是在对地方探索进行深入调查的基础上进行客观分析,总结这些变化的内在规律和约束条件,在此基础上归纳可能的路径和制度安排。
 
  山东供销社的探索从土地托管起步,由出外打工的农民将所承包的土地以全托或半托方式委托给供销社经营和服务,到供销社与村集体经济组织采取“社村共建”,两者在服务农民与组织农民上各施其职,从扩大服务规模,再到按照农业服务半径,建立为农服务中心,形成“三公里”托管服务圈,提高服务规模报酬,实现服务提供者(供销社)的服务规模扩增和效益增加,以及被服务者(农户和其他经营主体)生产更加便利和成本降低,正在走出一条以服务规模化为核心实现农业现代化的路子。为此,我们对山东省供销社近年来的探索试验进行了长期观察与跟踪,对一些试验点进行了实地调查。
 
 
一、单纯扩大农地经营规模实现不了农业现代化
 
  土地规模过小、细碎化程度高,一直被认为是妨碍我国农业现代化的突出问题。土地流转不畅、制度不健全被认为是妨碍土地规模经营扩大的重要因素。近年来,随着我国农村人口向城镇流动份额加大,“80后”“90后”成为农村劳动力转移主力军后带来的观念变化,加上各级政府的行政和政策推动,我国的农地流转呈加快之势,一些大规模的农业经营主体正在各地涌现。但是,在我国资源禀赋和城镇化路径制约下,片面追求扩大农地经营规模的负面效果也在显现,一些地方的推动不仅没有达到提高规模报酬的效果,还影响到农民的土地权利,甚至对农村社会稳定造成不良后果。
 
  (一)农地流转加快,但土地租金和雇工费用上升,农地规模经营利润下降
 
  20世纪80年代初到90年代初,全国土地流转比例很小。根据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调查资料,1984-1992年间完全没有转让过耕地的农户比例达93.8%,转让一部分耕地的农户比例仅1.99%。到2003年时,土地流转比例有所增加,农业部农村固定观察点对全国东、中、西部20842户的抽样调查显示,全国土地流转面积占总耕地面积的9.1%,其中,东、中、西三大区域分别为9%、11.6%、3.86%。
 
  近年来,全国土地流转面积呈现快速增长态势,土地流转面积明显增加。截至2014年底,全国家庭承包耕地流转总面积达到4.03亿亩,是2010年的2.16倍。农地流转总面积占家庭承包经营耕地面积的30.32%,比2010年提高15.65个百分点(见表7-1)。分地区来看,中部地区的流转率最高,增长速度也最快,东部次之,西部流转比例最低,增长速度也较慢。到2013年底,东部地区土地流转率达到26.06%,中部地区为30.64%,西部地区为19.53%,分别比2011年增加10.44%、7.5%、5.28%(见表7-2)。发达地区的农地流转比例已经很高,截至2013年底,上海市、北京市、江苏省和浙江省的承包耕地流转比重分别达到65.81%、48.79%、56.96%和45.32%。部分传统农区的农地流转比重提高很快,截至2013年底,黑龙江省、安徽省和河南省的承包地流转率分别达到了44.39%、33.43%和33.18%,高出全国26%的平均流转率。
 
 
  伴随土地流转的加快,农地经营主体也在发生变化。从流转土地来看,尽管农户仍是土地转入的主体,但接包主体趋于多元化。2014年,在全部流转耕地中,流入农户的比例占58.31%,土地向其他主体的流转依次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占21.84%,企业占9.68%,其他主体占10.17%。值得注意的是,与2010年相比,流入农户的土地比例下降了11.04个百分点;流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土地比例上升了10.01个百分点;流入企业的土地比例上升了1.62个百分点;流入其它主体的土地比例降低了0.58个百分点。(见表7-3)
 
 
  分地区来看(见表7-4),东部地区转入农户的耕地比例要低于中、西部地区,流入企业的耕地比例要高于中、西部地区。2011-2013年,中、西部地区流入农户的耕地比例也迅速下降,流入合作社与企业的耕地比例有所增加,其中,流入合作社的耕地比例分别增加了9.69%和5.34%。
 
 
  从耕地经营的整体格局来看,农地经营正在从农户单一主体向农户与专业合作社、企业等多主体共营转变。在经营主体中,农户虽然仍然占据主导地位,但近年来其经营的面积与比例都在下降,如表7-5,2010~2014年,农户的耕地经营面积由12.15亿亩下降到11.61亿亩,下降了0.54亿亩,农户经营耕地的比例从95.44%下降到87.36%,下降了8.08个百分点。由专业合作社经营的耕地面积与比例均在快速上升,合作社经营的耕地面积从2010年的0.22亿亩增加到2014年的0.88亿亩,增长了4倍,专业合作社经营的耕地面积比例则从1.73%上升到6.62%,增加了4.89个百分点。同一时期,由企业和其他主体经营的耕地面积也翻了一倍,由企业经营的耕地面积从2010年的0.15亿亩增加到2014年的0.32亿亩,占比从1.18%增加到了2.93%,增长了1.75个百分点;由其他主体经营的耕地面积从0.2亿亩增加到0.41亿亩,占比从1.57%增加到3.09%,增长了1.52个百分点。
 
 
  分地区来看,东部地区由农户经营的比例最低,中部次之,西部最高;东、中、西部都呈现农户经营比例下降,专业合作社与企业等其他主体经营比例上升的趋势。2011-2013年,东部地区由农户经营的耕地比例从91.83%下降到88.02%,下降了3.81个百分点;由专业合作社经营的耕地比例从3.10%上升到5.57%,增加了2.47个百分点;由企业经营的耕地比例从1.69%上升到2.79%,增加了1.1个百分点;由其他主体经营的面积则从3.10%上升到3.62%,增加了0.52个百分点。中部地区由农户经营的耕地比例从95.34%下降到89.33%,下降了6.01个百分点;由专业合作社经营的比例则从2.72%上升到7.05%,增加了4.33个百分点;由企业和其他主体经营的比例都从0.97%上升到1.90%,增加了0.93个百分点。西部地区由农户经营的比例从94.85%下降到91.87%,下降了2.98个百分点;由合作社经营的耕地比例从1.23%增加到2.93%,增加了1.7个百分点;由企业经营的比例从1.72%增加到2.71%,增加了0.99个百分点;由其他主体经营的比例则从1.96%增加到2.48%,增加了0.52个百分点。
 
 
  农地流转、经营规模与经营主体的多样化,推动了地租等费用快速上涨,2008~2013年间,三种粮食(稻谷、小麦和玉米)的每亩流转地租金年均增长18.4%,每亩人工成本从175元提高到429元。由于地租和雇工费用快速上涨,农地经营利润下降。2008-2013年间,三种粮食的每亩净利润从186元下降到73元,成本利润率由33.14%下降到7.11%。
 
  (二)农业经营规模扩大,土地单产下降
 
  伴随土地流转加快,农户经营土地的规模也在增加。截至2013年底,经营耕地10亩以下的农户2.26亿户,占家庭承包户总数的85.96%以上,经营耕地在10亩以上的农户已经占到14.04%。在经营规模扩大的类别中,10~30亩和30~50亩两个组别的比例最高,分别达到10.28%和2.55%,到2014年,经营50亩以下的农户仍占绝大多数(98.71%),与农区人地关系、技术条件及农民经营能力比较相称(见表7-7)。
 
 
  除此之外,另外几个经营规模较大的类别尽管占比不高,但农户数也不少,2014年,经营耕地50~100亩的农户有235.4万户,经营规模在100~200亩的农户有75万户,经营规模在200亩以上的农户有31万户,在中国这样长期处于过小规模农业经营的国家,出现如此多的规模农户,对未来农业效率及收入分配的影响,值得关注。
 
  分地区来看,东部和西部地区户均经营规模在10亩以上的占10%~15%,中部地区接近20%,但无论是东部还是中、西部,均主要集中在10~30亩一组,分别占到了农户数的8.94%、14.53%和13.62%。(参见表7-8)
 
 
  但是,土地经营规模的变化,也带来一个值得关注的事实,那就是规模户的土地生产率下降。基于全国农户的微观抽样数据测算表明,大规模户的土地单产远低于小规模户,2012年大规模户的单产为714元/亩,而小规模户则达到2614元/亩,超过前者的三倍(参见表7-9)。规模扩大导致的土地单产下降,与我国耕地资源稀缺、提高土地利用率的基础政策相悖。
 
 
  (三)随着土地流转加快和经营规模扩大,耕地用于种植粮食作物的比重区域差异加大
 
  2010~2014年,农户流转出的承包耕地中,用于种植粮食作物的面积从1.03亿亩增加到2.29亿亩,占流转总面积的比例从55.06%增加到56.82%(见表7-10)。在土地非粮化方面,各省程度不一。2013年,吉林和黑龙江的流转土地仍然主要从事粮食生产,分别高达91.23%和86.98%,主要产粮区的土地流转用于粮食生产的面积还是高于全国平均数,内蒙古74.03%、江西65.30%、安徽69.21%、河南65.08%。同一时期也出现部分产粮区流转土地非粮化明显,北京88.83%、贵州76.99%、海南76.31%、广东74.67%、云南73.76%的流转土地用于非粮作物种植。从区域来看,不同区域流转耕地用于粮食种植的比例差异较大。如表7-11所示,2013年中部地区流转的耕地主要用于粮食种植,超过流转面积的七成,而东部和西部地区流转土地非粮化情况较为严重,仅占流转面积的四成左右。
 
 
  (四)农业经营规模扩大受城镇化进程制约
 
  随着城镇化水平提高,我国长期存在的人地紧张关系有所缓解,农户经营规模有所增加。2003~2014年,我国城镇化率从40.5%提高到54.8%,农村人地比率从2.4亩增加到3.1亩。但是,由于长期存在的城乡二元体制和候鸟式的城镇化政策,导致进城农民无法落脚城镇,大多数农民家庭就不可能放弃对耕地的承包经营权。到2014年,我国按常住人口统计的城镇化率为54.8%,按户籍人口统计的城镇化率为35.9%,2.6亿农民工在城乡间流动。按全国农民人均耕地计算,截至2013年底,他们仍然持有20亿亩耕地。由于担心失去土地承包权,这些农民工的承包地目前主要由留守在家的老人、妇女、或非正式地转给亲戚朋友耕种。
 
  总体来看,我国农业生产规模扩大受资源禀赋和人口城镇化模式双重制约,农地经营规模扩大潜力有限。根据我国颁布的《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2020年我国常住人口城镇化率的目标为60%,意味着仍有约5.5亿人口常住农村。如果城乡二元体制没有根本突破,进城农民仍然不愿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假定耕地总量保持20亿亩不变,到2020年时,我国的农村人均耕地仍然维持在3.5亩左右。假定在2020年2.6亿的农民工能全部融入城镇,且他们的土地能以市场化方式让渡,农村人均耕地规模也就是不足5亩。
 
  (五)政府强制性推进土地规模流转,不利于保障农民土地权利
 
  近几年,土地规模化流转加快,与地方政府出台的各类政策优惠和行政推动有很大关系。从我们的典型调查来看,一方面各地近几年为了推进土地规模经营,相继出台过一些优惠政策,来鼓励土地流转,包括给规模户直接补贴,有些是提供农机、农资优惠,一些规模主体在扩大土地规模的同时,也享受了比小农更偏向的政策优惠,这也是一些规模主体经营利润并没有上升、但仍然从事土地经营的重要诱因。另一方面,由于政府的行政推动,以及土地流转关系不规范,造成土地流转纠纷大幅上升。截至2013年底,全国受理土地流转纠纷案件18.8万件,远远高于2011年底的6.77万件。
 
  由此可见,尽管我国快速的工业化城镇化进程,正在缓解农业社会人口和劳动力对土地的压力,土地流转的速度在加快,农地经营规模有所扩大,多种经营主体正在涌现,但是,由于我国人地资源禀赋的天然缺陷,以及一个超大规模人口国家的城镇化难以将农村人口吸纳,加上农业经营扩大以后出现的一些现实制约,如成本上升、利润下降,以及非自愿方式推动的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带来的农民问题和社会问题,我们认为,单纯依靠扩大农地规模不是推动我国农业发展方式转变的可选政策工具,也不符合我国资源特征下的农业现代化道路选择。我国的农业现代化需要在实践探索中找到自己的路。
 
 
  二、探索农业服务规模化:山东供销社的试验
 
  (一)农业服务规模化的内涵
 
  从理论上讲,规模经济是指随着要素投入规模的增加,生产率水平也随之提高。它或者表现为单位要素投入所对应的产出水平提高,或者表现为单位产出所需的要素成本下降。在单要素生产函数情况下,由于只涉及一种要素投入,规模经济很容易理解。但是,在多要素生产函数情况下,规模经济的实现需要相关生产要素组合的优化。如果仅仅增加某一特定生产要素的投入量,其他生产要素投入没有相应的匹配,反而不利于生产率水平的提升。
 
  农业是一个典型的依赖多要素提供产品的产业,除了土地和劳动力等传统要素投入,还依赖农业机械、农药、化肥等现代要素投入,以及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的各环节服务。国际经验表明,服务规模化和专业化是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标志。西方发达国家农业服务业人口比重都较高。美国农业人口占全国人口比重只有2%,而为农业服务的服务业人口占全国人口比重高达17~20%,平均一个农民有八至十人为其服务。
 
  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的推进,我国农业领域出现了一些趋势性变化。第一,随着农村劳动力大规模非农化,农业劳动成本上升,农业资本化深化和机械投入大幅增加,农业生产要素已经和正在发生重组。第二,随着农民外出打工,农户家庭内部劳动分工细化,农业种植者老龄化、妇女化,带来农业生产各环节服务需求上升。第三,随着生产要素投入的变化,农业生产的组织和制度发生变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出现,带来农业服务的交易成本下降。在以上这些变化因素诱发下,我国农业一方面将遵循资源禀赋特征和生产要素投入的重大变化,通过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来提高农业的生产率。另一方面,在农户经营规模难以大幅度扩大的约束下,将更主要依赖农业各环节服务规模的扩大和服务水平的提高,来实现农业的规模报酬,提高农业产业的竞争力。
 
  农业规模化服务,就是农业服务主体根据各类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在农业生产各环节的服务需求,通过单环节或多环节的规模化服务,降低生产经营主体各环节的成本,提高农业的生产效率和经营效益,实现农业服务主体的规模报酬和盈利水平。将服务环节外包给专业机构进行规模化供给,能大幅提升效率。
 
  从各地近年的实践来看,农业生产的大多数服务环节,从传统的农资供应、农机耕作、农作物播种与收割、统防统治,到良种推广、测土配肥、技术培训,再到农产品储藏、物流与销售等,都适宜采取规模化集中供给的方式。其一,这些环节普遍具有较强的同质性,标准化程度高,易于监督,适合采用规模化供给方式。其二,其中有些环节,如种子和化肥、农药采购、病虫害防治等,具有较强的外部性,集中连片的服务提供能减少外部不经济。其三,有些环节的资产不可分性强,如大型农业机械、烘干设备、冷链储藏设施等,服务规模的扩大,可以减少单家独户或分散服务主体的投资不经济和资产闲置,也可以增强服务各环节的相互呼应。其四,这些环节对服务主体的专业化程度和组织能力要求较高,如果这方面的能力跟不上,服务环节的规模报酬潜力也难以实现。
 
  (二)服务规模化的实施
 
  山东供销社的探索从土地托管起步,由出外打工的农民将所承包的土地以全托或半托方式委托给供销社经营和服务,到供销社与村集体经济组织采取“社村共建”,两者在服务农民与组织农民上各施其职,扩大服务规模,再到按照农业服务半径,建立为农服务中心,形成“三公里”托管服务圈,提高服务规模报酬,实现服务提供者(供销社)的服务规模扩增和效益增加,以及被服务者(农户和其他经营主体)生产更加便利和成本降低,正在走出一条以服务规模化为核心实现农业现代化的路子。
 
  第一、供销社是农业规模化服务的主体。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山东全省农民外出打工增加,农业就业比重下降。农业就业人员从2000年的2887.7万下降到2013年的2108万,降幅达到27%,58%以上的农村劳动力外出打工,三分之一的村达到70%以上,农业从业人员中50岁以上的比重已超过40%。另一方面,随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出现和适度规模经营的发展,新经营主体直接与农资企业建立化肥农药直供合约,基层供销社赖以为生的传统生资业务受到冲击。为了生存与发展,济宁汶上等一批县级供销社,利用自身组织完整、网络健全等特点,将业务从农资供应转向开展耕、种、管、收、加、销等环节托管服务,被媒体称为“农民外出打工,供销社给农民打工”。省供销社在总结基层案例经验的基础上,将规模化服务确立为供销社“为农服务、壮大自我”的突破口,发展壮大一批农资供应、农机作业、统防统治、农产品加工流通等龙头企业,领办部分农民合作社,拓展和延伸供销社在农业不同环节与不同作物的服务,在关键环节破解服务规模化难题。如表7-12所示,到2014年12月,供销社领办农民合作社9135个,入社社员933135户,服务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25931个;发展日用品、农资、农产品、再生资源、烟花爆竹等连锁企业451家,配送中心1065处,经营网点10万个,农村社区服务中心2056处。经过几年探索实践,供销社已成为山东省推行服务规模化的主力。
 
 
  第二,以土地托管为服务规模化的突破口。无论是基层探索还是省社推进,始终明确不以土地流转和扩大经营规模、进入农业生产领域作为选项,因为这种方式不仅雇工费用和土地租金过高,难以获得经营利润,而且经营主体改变后导致农民预期和行为变化,不利于农业经营效率提高。相比之下,“土地托管”方式既坚持了农户的主体地位,农民对生产决策和结果负责,供销社通过农业各环节的托管服务解决农民种地中面临的困难,还可以通过土地托管增大服务规模,实现农业经营利润。
 
  土地托管分“全托管”和“半托管”两种方式。全托管有“流转式”托管、“订单式”托管、“参股式”托管三种类型。“流转式”托管是由村“两委”将农户土地集中起来交由合作社托管,农民按照约定产量或收入取得收益,土地收益的10~20%给村集体,剩余增产增效收益全部留给合作社;“订单式”托管是按照比市场优惠的价格,对所有生产环节“打包”收取费用,由供销社领办的农机服务合作社承担全程托管任务,正常年份确保一定产量,土地产出全部归农户所有;“参股式”托管是由供销社领办的合作社向家庭农场、种植大户、农民合作社、土地流转企业等市场主体参股,提升农业的产量和效益。半托管是一种“菜单式”托管,围绕代耕代种、统一浇水、病虫害统防统治、统一收获等关键环节提供社会化服务,根据不同的服务收取相应费用。服务对象主要是通过村“两委”组织农民成立的种植合作社以及家庭农场、种植大户、农民合作社、流转土地的农业企业等众多适度规模的新型经营主体。2010年到2014年,山东供销社土地托管规模从3万亩增加到826万亩,参与的县从4个增加到89个(见表7-13)。全托管主要是在少数绝大部分劳动力出去的村、或是供销社建立的基地作为示范,或是已有企业已经对作物收获全部订单收购。大部分采取提供环节服务的半托管方式。
 
 
  第三,搭建为农服务中心平台,提高为农服务水平。到2014年底,山东省供销社已建成为农服务中心365个,投资总额达75059万元(见表7-14)。从实地调研发现,为农服务中心的服务项目主要有以下几类:一是农户和其他服务主体难以投资、又是农业生产急需的项目,主要体现为增加烘干能力、仓储能力、冷藏能力;二是提升农业种植科学水平的项目,如投资智能配肥设备、土壤检测设备;三是增加市场主体难以提供的农业各环节的设备,试点后,在打药环节,省供销社专门成立了山东供销农业服务有限公司,开展病虫害统防统治“飞防”作业,2014年已整合各类飞机46架,完成飞防作业105万亩。试点后,全系统已整合配置飞机近300架,飞防面积已达680万亩。在浇水环节,联合水利厅、农开办全力推进连片成方的大田作物实施喷灌浇水作业。试点后,济宁汶上、曲阜两县市加快实施各10万亩的喷灌作业。在晾晒环节,着力推进烘干、贮藏设施建设,解决规模化生产后抢收的时间限制。济宁、潍坊、枣庄、临沂等地都建设了有烘干、晾晒设施的为农服务中心,为开展大田托管提供配套服务。在科学配肥环节,引导并支持各地供销社以乡镇为单位建立测土配肥网点,配备配肥智能机,在社区和中心村设网络终端,积极推进精准施肥的个性化服务。四是整合市场主体服务。累计整合机械8570台,供销社与市场服务主体通过合约关系,形成互补性服务,实现两者共赢。
 
 
  第四,发挥村级组织作用,提高服务规模化组织程度。为了推进服务规模化,山东供销社开展党建带社建、社村共建,通过共建服务中心、共建合作社、共建发展项目、共建干部队伍,整合各种资源,激发多方活力,使供销合作社在原来简单的“供”和“销”的基础之上,真正具有了“合作”的色彩,实现了供销社与农民的深度联合(参见表7-15)。以供销合作社与村“两委”紧密合作为基础,既发挥供销合作社提供规模化服务的能力优势,又发挥村“两委”与农民土地及地缘上的天然联系及组织优势,不仅实现了优势互补、多方共赢,还解决了当前农村基层发展面临的诸多难题,也为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找到了有力抓手和载体。临沂、泰安等16市和57个县(市、区)对这项工作专门发文作出安排,参与共建村已达4161个,共建项目6136个。
 
 
  推进以土地托管为切入点的服务规模化是山东供销社着眼农业生产方式和组织方式变化,解决当前“谁来种地”“怎么种地”问题的积极实践。它能够把分散的土地经营主体通过服务联结起来,比如机耕、机播、机收等服务,跨越地块和家庭的界限,客观上形成了土地和机械成片作业的规模效益。它把一家一户办不了、办不好的事情办好,比如农田整理、机械深耕、农业技术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销售、病虫害“飞防”作业等,既减轻了劳动强度,又提高了效率和效益。对一些无力耕种或劳力不足的农户,以土地托管、代耕等方式,实施“保姆式”、“菜单式”服务,有效解决了耕地闲置、经营粗放等问题。
 
  (三)农业服务规模化的效果
 
  第一,服务规模化显现出普遍的生命力。目前,山东供销社规模化服务已从小麦、玉米、水稻大田作物,拓展到棉花、花生、土豆、瓜菜、果品等经济作物。到2015年上半年托管总面积826万亩,如果考虑复种指数,托管总面积达1124万亩,其中小麦489万亩,玉米343万亩,水稻29万亩,棉花37万亩,花生46万亩,土豆14万亩,瓜菜42万亩,果品66万亩,其他作物56万亩(见表7-16)。
 
 
  第二,大大提升了农业服务能力。通过土地托管,除了在产前、产中等生产环节提供服务外,还在科学种植、病虫害防治及农产品收购等方面,显现出更明显的服务优势。到2015年上半年,山东省完成测土面积702万亩,智能配肥面积500万亩,飞防面积356万亩,农产品收购量136万吨,收购额835680元(见表7-17)。
 
 
  第三,服务规模化实现了成本节约和效益提升。以土地托管为突破口,通过开展耕、种、管、收等各个环节的产中服务,不仅较好地解决了农业科技推广“最后一公里”的难题,而且进一步提升了农资供应等产前服务的科学化水平,促进了向产后贮藏、加工、销售和品牌培育等领域的拓展延伸,形成了产前、产中、产后的全产业链服务,农业生产的综合效益得到前所未有的提升。从山东省已经实施的项目看,每亩粮食作物可增产20%~30%,增效400元至800元,而经济作物可达千元以上。到2015年上半年,由于实施土地托管,使生产成本总体降低了10亿元,增加效益22亿元。
 
  与农户自种相比,土地托管有效降低了成本,提升了收入,净收益显著增加。以典型农作物小麦、玉米和花生为例(见表7-18)。农户自种小麦时,每亩总收入1100元,总成本960元,净收益140元。实行土地托管后,每亩总收入1250元,总成本620元,净收益630元。土地托管后的净收益是农户自种时的4.5倍。农户自种玉米时,每亩总收入1210元,总成本880元,净收益330元。实行土地托管后,每亩总收入1375元,总成本603元,净收益772元。土地托管后的净收益是农户自种时的2.3倍。农户自种花生时,每亩总收入2700元,总成本1740元,净收益960元。实行土地托管后,每亩总收入2790元,总成本1325元,净收益1465元。土地托管后的净收益是农户自种时的1.5倍。
 
 
  土地托管后,其他作物也实现了收入增加、成本降低、效益大大提升(见表7-19)。
 
 
  第四,土地托管增加了农民收入,促进了农民非农化。通过与农民签订托管合同,根据农民往年同期收入确定底数,农民自己选择取得粮食或现金收益。服务规模化生产中增加的效益,70%以上归农民合作社,农民还可以从加入的合作社中取得股息或分红收益。通过土地托管,每亩粮食作物可提产节支增效400~800元,经济作物每亩可达千元以上。通过土地托管,既可保障农民安心打工获取务工收入,也能享有农业生产带来的收益,不必在农忙时返乡务农。实施土地托管后,每对外出打工的夫妻可增加收入6000元以上。山东省汶上县参与土地托管的农民,2013年节约外出打工返乡务农成本和直接增加农业生产收入,二者合计增收5300多万元。2014年,山东供销社系统帮助共建村农民增收10.8亿元。
 
  第五,增加了集体经济收入。村两委在发动和组织农民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是连接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户的重要桥梁。借助“四位一体”的为农服务方式,村“两委”能够通过发动和组织农民,取得规模化服务的部分收益,使村集体增收难的问题得到较好解决。2014年,参与共建的村集体增收1.7亿元。汶上县房柳村在合作协议中明确规定,服务规模化中新增加收益的10%归村集体所有,仅此一项村集体收益就达5.8万元。山东省梁山县韩塘村在供销社、村两委、合作社三方合作协议中明确规定,服务规模化中增加收益的10%归村集体所有,2014年全村粮食每亩增收500元,3000亩托管土地给村集体带来的收益就达15万元。
 
  第六,壮大了供销社经济实力。开展现代农业服务规模化,进一步密切了供销社与农民的利益联系,不仅使农资经营等传统业务有了更加稳定的市场,而且也在服务中得到合理的回报。开展现代农业服务规模化,还促进了供销社基层组织体系向村居延伸,经营服务体系向田间地头延伸,使供销社在全托或半托服务中得到较高的经济收益。2014年,全省基层供销社和社有企业实现盈利9809万元。山东省汶上县供销社土地托管面积6.4万亩,实现服务收入1821万元;山东省郓城县张营供销社托管土地2.1万亩,在助农增收的同时每年可从中实现盈利150多万元。另外,村两委通过分享规模化服务的部分收益,也较好地解决了村集体增收难的问题。
 
  
  三、正确认识和客观把握中国农业现代化的战略重点
 
  从我国农业各要素禀赋条件出发,结合现有制度体系,在保持农户作为农业生产基本单位的前提下,推进农业服务规模化的潜力巨大,应是未来我国农业现代化的主要方向和着力点。重点是围绕农户的各类服务需求,让各类经营服务主体来提供规模化服务,体现规模报酬递增效应。
 
  从世界农业现代化的道路看,各经济体都是从要素禀赋条件出发,制定适合自身国情的、符合比较发展优势的农业现代化战略。以美国为代表的资本密集型农业现代化模式,禀赋条件是土地资源丰富、劳动力成本较高,加上高度发达的工业和科技基础,从比较优势出发,以低成本的土地、资本(机械设备等)和科技要素替代高成本的劳动要素投入,促进农业现代化的发展。另一类模式是以日本为代表的土地密集型现代化模式,基本特点是户均耕地规模不高和土地细碎化,通过农业生物技术的创新(密集使用高效化肥)和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构建(比如日本农协),提高单位土地面积的产出。总体来看,我国资源禀赋条件跟日本相近,不具备采取美国式大农场模式的条件。
 
  农业规模经济不是单纯的扩大土地规模,规模报酬既存在于生产领域,也存在于服务领域。农业的规模经济效应要通过要素组合优化来实现,而不是简单地增加生产规模。尽管经历了大规模的农业人口非农户进程,我国农业仍处于劳动力要素相对富裕、资本相对稀缺的状态,而且这在未来相当长时期内难以发生根本性变化。过度扩大生产规模违背了我国农业的要素禀赋特征,反而会导致要素结构扭曲和农业生产率下降。发挥农业规模经济效应的重点是提高服务环节的效率。通过规模化提供各类农业服务实现农业生产效率的提升,这包括产前的农资购买,产中的灌溉、病虫害防治,以及产后的集中收割、烘干和深加工等等。
 
  服务规模化是农业现代化的重要实现途径。改革开放以来,不仅通过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恢复了农户的经营主体地位,在任何情况下不动摇,而且随着农户在农业技术、病虫害防治等生产环节,在购买种子、农药、化肥以及农产品销售等供销环节,对合作的需求日益强烈,以农户为主体的服务体系逐步建立并日趋完善。随着农业结构变革和经营方式变化,农业规模化服务的效应逐步显现,我国农业通过探求服务的规模经济提升产业竞争力的路径越来越明确。服务规模化不仅可以快速提高各环节的劳动生产率和附加值,促进农业技术创新、向“绿色、高效”农业转化,能够引导好各类社会资本更多投向服务环节,形成生产环节农户经营为主、服务环节社会组织为主的农业现代化“双轮驱动”机制。
 
 
  (责任编辑:张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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