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供销合作社企业财务主要指标月度报告和涉农金融数据半年报告工作的通知

供销厅函财字〔2019〕1号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9年01月31日  字体: 缩小 增大 繁体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合作社,中国供销集团有限公司、新供销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做好2019年供销合作社企业财务主要指标月度报告(以下简称财务月报)和供销合作社涉农金融数据半年报告(以下简称金融半年报)工作,根据《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办公厅关于印发<供销合作社企业财务信息管理规定>等规范的通知》(供销厅财字〔2018〕42号)(以下简称《规定》)要求,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财会部修订了2019年财务月报和金融半年报格式及填报要求,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填报范围

    供销合作社系统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能够编制完整会计报表的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基层社及供销合作社领办创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基层社是汇总填报单位,基层社及其社有企业、综合服务社、领办创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经营实体按照1户填报财务数据。省、市、县级供销合作社领办创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参照对应层级的社有企业进行财务管理。

    二、报表组成

    2019年供销合作社企业财务主要指标月报表包括封面表、供销合作社企业财务主要指标月报表和波动分析表(详见附件1);2019年供销合作社涉农金融数据半年报表包括封面表、供销合作社系统参与涉农金融业务的企业财务主要指标半年报表和供销合作社系统开展资金互助合作情况调查事项表(详见附件2)。

    三、填报要求

    (一)提升报送时效。根据《规定》要求,财务月报报送日为每月14日(季度月份为次月11日),金融半年报为每年7月11日和次年1月11日,请各级供销合作社统筹做好工作安排,确保按时报送,对于延期报送的单位,财会部依据《规定》和《财务信息管理工作创先争优活动实施方案》,做相应扣分处理。

    (二)提高数据质量。各级供销合作社要认真做好财务月报和金融半年报数据的审核工作,确保数据全面、准确,对于波动率超过15%的财务月报项目,要紧密结合实际情况做出合理分析说明,并及时从异常波动项目中查找到问题,进一步提升数据质量。

    (三)规范填写封面表及企业户数。2019年封面表新增“填报单位类型”选项,各单位按照本单位填报性质选择对应的类型并规范企业户数填报口径,即:没有子公司的独立法人企业选择“单户企业”填列,按1户填报户数;有子公司的独立法人企业选择“汇总单位-企业集团”填列,按合并或汇总的全部法人单位个数填报户数,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选择此项填报;基层社选择“汇总单位-基层社”填列,按1户填报户数;没有经营业务的各级联合社汇总单位选择“汇总单位-联合社”填列。

    (四)分类推进联网分户直报工作。各省级供销合作社要深入分析本系统联网分户直报工作整体情况、存在问题和困难,研究制定联网分户直报工作方案,按照《规定》提出的目标,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分类推进,分步骤实现省、市、县级供销合作社企业和基层供销合作社全部联网直报(其中供销合作社全资及控股的企业集团至少分户到二级企业)。省级供销合作社负责汇总本系统单位上报的新增、减少和变更单位申请,并于每月25日前将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发送到总社财会部系统处公共邮箱。

    (五)加强财务分析工作。各级供销合作应充分认识财务分析在总社经济运行分析会议和企业经营管理工作中的重要性,省级供销合作社除按时上报季度财务分析之外,还需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前,结合本系统行业、地区实际情况,对本系统社有企业经营特点、存在问题和工作建议形成预分析报告报送到总社财会部系统处公共邮箱。

    (六)完善工作机制。各报送单位应当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内部牵头部门和人员分工,按要求及时完成、严格审核、真实准确报送财务月报和金融半年报。

 

    附件:1. 2019年供销合作社企业财务主要指标月报表(包括封面表、供销合作社企业财务主要指标月报表、波动分析表)

           2. 2019年供销合作社涉农金融数据半年报表(包括封面表、供销合作社系统涉农金融企业财务主要指标半年报表、供销合作社系统开展资金互助合作情况调查事项表)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办公厅    

2019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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