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社有关部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精神,顺利推进总社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动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中央部门项目支出绩效自评工作的通知》(财办预〔2019〕1号)要求,现就2018年度项目支出绩效自评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绩效自评范围
2018年度总社部门预算所有项目支出都应进行自评。自评工作由项目承担单位(部局)组织开展。对于纳入重点绩效评价范围的项目,总社将在项目承担单位(部局)自评基础上,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评价。“新网工程”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工作另行安排。(绩效自评项目信息详见附件1)
二、绩效自评内容和方法
(一)自评内容。项目承担单位(部局)在收集、分析项目执行情况和绩效的基础上,对照年初设定的绩效目标和指标值,在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中填报2018年度实际完成值。未完成绩效目标及指标的,要逐条进行分析并说明原因,提出改进措施。(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详见附件2)
(二)评分方法。项目承担单位(部局)在填报自评内容的基础上,对绩效完成情况进行打分。总分为100分,其中产出指标50分,效益指标30分,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10分,预算执行率10分。如有特殊情况,除预算执行率外,其他三项指标分数权重可根据项目情况做适度调整。各项指标得分汇总得出该项目绩效自评总分。
其中,对于定量指标,完成指标值的得满分,未完成的按照完成值和指标值的比例计分;对于定性指标,根据完成情况划分为达成年度指标、部分达成年度指标并有一定效果、未达成年度指标且结果较差三档,分别对应分值比例区间为100%-80%(含80%)、80%-50%(含50%)、50%-0%给出合理分值。
三、绩效自评要求
项目承担单位(部局)在绩效自评工作中,要实事求是,做到数据准确、分值合理、结果客观,对绩效自评结果的真实性负责,防止形式主义和走过场。为促进部门绩效自评质量提升,财政部将会同审计署对绩效自评结果进行抽查,并进一步加大向全国人大报告和向社会公开力度。绩效自评结果要经得起财政部和审计署抽查和检查,经得起社会监督。
请各项目承担单位(部局)于2019年3月1日前将绩效自评结果(盖章纸质版和电子版)送我部。
联系人:张彬 010-66051447
附件:1、绩效自评项目信息表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财会部
2019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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