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本级财政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供销财字﹝2018﹞35号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9年02月19日  字体: 缩小 增大 繁体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各部局、各直属单位、供销集团各成员企业: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本级财政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已经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六届理事会第62次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2018年10月25日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本级财政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本级财政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规范项目资金使用程序,明确监管职责,提高预算执行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07﹞38号)和《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15﹞82号)等规定,结合总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社本级为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由中央财政拨款安排的,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的项目支出计划(以下简称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项目单位是项目支出责任人,主要负责进行项目申报,确保申报内容真实完整;组织项目实施,保证项目执行进度和质量;严格按照财政、财务制度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资金,确保资金使用合规;开展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确保资金使用效益和效率。

 

第二章  项目申报内容

第四条  申报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规;

(二)符合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和财政资金供给的范围;

(三)应与本部门履行职能和促进事业发展需要相一致;

(四)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

第五条  项目申报应填写规范的项目申报文本,包括充分的立项依据、详细的实施方案、明确的支出内容、合理的绩效目标等内容。项目申报文本将作为项目审核、预算执行和项目管理的依据。

第六条  项目的立项依据一般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的政府义务、国民经济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党中央和国务院有关政策文件、部门(单位)职责等。立项依据中应论述的内容包括:

(一)项目(及其政策)是否有利于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

(二)项目是否属于中央本级事权,与地方政府的职责关系;

(三)项目对国家安全、政治、经济、外交、文化、环境,以及社会结构等方面的意义和影响;

(四)项目是否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否有利于降低社会成本、提高效率;

(五)项目对于部门(单位)履行职能、完成工作任务的必要性,以及推动作用;

(六)项目是否属于本部门(单位)职能范围,其他部门(单位)是否开展类似项目,与本项目之间如何区分或衔接;其他部门(单位)已有类似项目的情况下,本部门(单位)相关项目立项是否必要等。

第七条  项目的实施方案,要力求选择实现绩效目标的最优路径,降低成本消耗,提高产出绩效,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的主要目标、总体思路、实施方式、步骤和计划、开展的主要活动;

(二)项目实施与实现项目目标之间的关联性;

(三)项目实施方案的路径选择是否最优的说明(是否有其他替代方案,为何选择本方案);

(四)与本部门(单位)其他项目的关系(是否与其他项目交叉或互补)。

第八条  项目要有明确的实施周期。实施周期应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部门或行业发展规划的期限相适应,与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

除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业务主管部门已明确批复实施周期外,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项目到期后需继续安排的,应按程序重新立项。专项业务费项目到期后,可补充编制后续年度的支出计划,实施周期相应顺延。其他项目周期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调整。

第九条  按照项目的重要性,项目类别分为重大改革发展项目、专项业务费项目和其他项目三类。在申报预算时由项目单位提出项目类别建议。

(一)重大改革发展项目,指党中央、国务院文件明确规定中央财政给予支持的改革发展项目,以及其他必须由中央财政保障的重大支出项目等。

(二)专项业务费项目,指中央部门为履行职能、开展专项业务而持续、长期发生的支出项目,如:大型设施、大型设备运行费,经常性监管、监测经费,以及国际组织会费及捐款支出等。

(三)其他项目,指除上述两类项目之外,中央部门为完成特定任务需安排的支出项目。基本建设项目统一列为其他项目,并按管理主体分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的基建项目、中央财政安排的基建项目和其他主管部门安排的基建项目。

第十条  项目支出编制应按照“项目-活动-子活动-分项支出-标准(价格)-支出计划”的层次加以细化,清晰反映项目内容、具体活动和支出需求。

第十一条  项目支出计划应编制到经济分类“款”级科目,包括政府预算经济分类和部门预算经济分类。

第十二条  所有项目应按照绩效管理相关规定设定年度及中期绩效目标,明确绩效评价指标。

 

第三章  项目申报程序

第十三条  在部门预算“一上”阶段,总社财会部组织开展项目储备工作,项目单位按要求编报项目申报文本。

涉及新增资产配置需求的,报总社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同时编报新增资产配置预算。

第十四条  除财政部按规定不予评审的项目外,拟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都要进行预算评审,评审通过的项目方可进入总社部门项目库。

第十五条  总社财会部负责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开展项目预算评审工作。

第十六条  在部门预算“二上”阶段,项目单位应完成以下事项:

(一)根据部门预算“一下”控制数,修订完善项目方案、支出计划和绩效目标等内容,编报“二上”预算。

由财政部以外的业务主管部门管理和分配的项目,有关项目单位根据下达的项目控制数编报“二上”预算。

(二)根据项目预算执行进度,充分预计、反映项目结转资金。

(三)根据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编制该项目有关政府采购预算。

(四)根据总社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编报该项目有关政府购买服务支出,并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同时反映在政府采购预算中。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根据总社财会部批复的预算,开展项目实施,执行项目预算。

 

第四章  项目资金支付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根据项目实施方案,合理预计资金使用需求,编报月度用款计划。

“一下”控制数下达后,编制预算年度1-5月用款计划。正式预算批复后,编制预算年度6-12月用款计划。

第十九条  项目资金在用款计划额度内列支,不得超计划或者无计划用款。

第二十条  除财政部规定的有特殊管理要求的支出外,在实际使用资金时,单笔支付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单笔支付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的支出实行财政授权支付。

(一)财政直接支付。总社财会部根据项目单位提供的收款单位账户信息及合同、发票等凭证或材料,向财政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审核后,直接向代理银行发出支付指令,将项目资金支付到收款单位账户。

(二)财政授权支付。总社财会部根据项目单位用款申请,审核合同、发票等凭证或材料后,在财政部批准的该项目用款计划额度内,通过本单位零余额账户将项目资金支付到收款单位账户。

 

第五章  项目执行与调剂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执行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按预算批复用途和标准合理安排使用预算资金,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挤占、截留、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

(二)因前期论证不充分或实施条件变化,导致项目不能按预算执行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提出调剂申请。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项目执行内容和预算资金用途。

第二十二条  规范项目执行中的委托事项,具体包括:

(一)项目单位不得将应由自身承担的工作任务或直接提供的服务委托给其他单位承担。

(二)对于确因自身不具备实施条件、需要委托其他单位完成的工作任务,项目单位应按照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实施,通过合同形式委托受托单位完成相关任务。

(三)项目单位应根据合同约定支付款项,同时附合同、发票等凭证或材料以证明该款项真实合理使用。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执行中涉及资产配置和政府采购的,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总社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强化预算约束,年度预算执行中除急需支出和少量年初未确定事项外,一般不调剂项目预算。确需调剂的,由项目单位按程序向总社财会部提出申请,经财政部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  项目支出按照批复的政府预算经济分类科目执行,原则上不得调剂。确需调剂预算的,由项目单位按程序向总社财会部提出申请,其中,对“类”级科目调剂的,经财政部批准后执行;对“款”级科目调剂的,经总社财会部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  项目单位要确保项目执行进度,提高预算资金使用效益,控制结转资金规模,避免形成结余资金。

(一)结转资金是指预算未全部执行或未执行,下年需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预算资金。

年度预算结束后,项目单位应说明结转资金形成原因并提出下一步执行方案。

(二)结余资金是指项目实施周期已结束、项目目标完成或项目提前终止,尚未列支的项目预算资金;因项目实施计划调整,不需要继续支出的项目预算资金;预算批复后连续两年未用完的项目预算资金。

年度预算结束后,结余资金由财政部统一收回。

 

第六章  项目监管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七条  年度预算结束后,项目单位应及时总结全年项目执行和预算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要及时组织项目验收工作。

第二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按照财政部和总社绩效管理相关规定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加强项目管理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总社财会部对预算项目实施动态评估清理,包括取消政策目标已实现或不再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调整条件形势变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项目;整合投向趋同、交叉或碎片化的项目。

第三十条  总社财会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财政部相关规定公开项目信息,增强项目透明度。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总社二级预算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财政项目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总社财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本级财政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供销财字﹝2012﹞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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