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机关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供销财字〔2019〕7号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9年02月20日  字体: 缩小 增大 繁体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各部局、各直属事业单位、各主管社团:

    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4〕33号)、《关于调整因公临时出国住宿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行〔2017〕434号)等文件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总社机关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经六届理事会第69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修订的《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机关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2019年2月14日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机关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机关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加强预算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外事工作的顺利开展,依据中共中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财政部和外交部《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关于调整因公临时出国住宿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行〔2017〕434号)、财政部和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4〕3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总社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社机关各部局、各主管社团等单位使用总社本级财政预算资金的因公临时出国团组。
    第三条 总社机关因公临时出国经费支出坚持预算约束、厉行节约、讲求实效的原则,严格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从严控制因公临时出国经费支出规模。

第二章  计划管理和预算管理


    第四条 建立总社机关因公临时出国计划与财务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
总社国际合作部负责因公临时出国团组的任务、计划、行程、人员、天数等事项的审核;总社财会部负责费用支出预算、支出标准、报销等事项的审核。
    第五条 出访团组开支费用前,应当编制团组预算,填报《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和预算申请表》(见附表1)、《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见附表2),分别报总社国际合作部和财会部审批。
团组预算根据因公临时出国计划中批准的人数、天数、出访国家等事项,按照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开支标准合理编制。
购买外国航空公司机票、入住指定酒店、按到访国要求购买保险、赠送礼品、因工作需要外聘翻译人员等须事先报总社国际合作部和财会部批准的事项应当在预算中一并反映。
    第六条 出访团组应当提前确定出访行程,及早编报团组预算,尽可能避免机票退换等费用损失。
    第七条 因特殊事项变更需调整团组预算的,应当填报《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和预算调整申请及审批意见表》(见附表3),并在出国前完成审批。
    第八条 总社机关因公临时出国经费支出全部纳入总社预算管理,总社财会部在财政部核定的年度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内,按规定审核因公临时出国团组预算,出国团组要严格执行已批准的团组预算。
    第九条 认真执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办法》(供销外字〔2013〕51号),无计划以及超计划人数、天数等与因公临时出国计划不符的事项支出预算一律不予批准。
    第十条 严格明晰应由总社负担的因公临时出国人员支出,严禁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严禁向其他单位摊派或转嫁出访费用。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包括: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
    国际旅费,是指出境口岸至入境口岸旅费。
    国外城市间交通费,是指为完成工作任务所必须发生的,在出访国家的城市与城市之间的交通费用。
    住宿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发生的住宿费用。
    伙食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日常伙食费用。
    公杂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必要的小费等费用。
    其他费用主要是指出国签证费用、必需的保险费用、翻译费、会场租赁费、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
    第十二条 国际旅费支出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出国人员应当优先选择由国内航空公司运营的国际航线,由于航班衔接等原因确需选择非国内航空公司航线的,应当事先报经总社国际合作部和财会部审批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在外时间。
    (二)按照厉行节约和支持本国航空公司发展的原则,优先购买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的国内航空公司航班优惠机票,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
    (三)因公临时出国购买机票,须经总社国际合作部和财会部审批同意。购票人应当选择直达目的地国家(地区)的国内航空公司航班入境,没有直达航班的,应当选择国内航空公司航班到达的最邻近目的地国家(地区)进行中转。因中转1次以上(不含1次)等特殊原因确需选择非国内航空公司航班,以及因最临近目的地国家(地区)中转需办理过境签证而选择其他临近中转地的,应当填写《乘坐非国内航空公司航班和改变中转地审批表》(见附表4),事先报经总社国际合作部和财会部批准。
    (四)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交通工具,不得乘坐民航包机或私人、企业和非国内航空公司包机。
    省部级人员可以乘坐飞机头等舱、轮船一等舱、火车高级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商务座。
    司局级人员可以乘坐飞机公务舱、轮船二等舱、火车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一等座。
    其他人员均乘坐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火车硬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二等座。
    所乘交通工具舱位等级划分与以上不一致的,可乘坐同等水平的舱位。所乘交通工具未设置上述规定中本级别人员可乘坐舱位等级的,应乘坐低一等级舱位。
    工作涉密、任务紧急且飞行时间超过6个小时(含中转航班)的,经事先报总社国际合作部和财会部批准,一名随行人员可与省部级人员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五)出国人员乘坐国际列车,国内段按国内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外段超过6小时以上的按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12美元。
    (六)机票款按照《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机关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供销财字〔2012〕10号)规定,通过公务卡、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不得以现金支付。
    按照规定标准购买的机票、火车票和轮船票,由总社财会部根据《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等有效票据注明的金额据实报销。
    第十三条 国外城市间交通费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出国人员根据出访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城市间往来,应当事先在出国计划中列明,并在《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和预算申请表》中一并报总社国际合作部和财会部批准。未列入出国计划、未经总社国际合作部和财会部批准的,不得在国外城市间往来。
    出国人员在境外往返机场的交通费用,可参照城市间交通费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住宿费支出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住宿。省部级人员按规定可安排普通套房的,住宿费及按固定比例收取的服务费据实报销,服务费无固定比例的,按不超过住宿费的5%报销;厅局级及以下人员安排标准间,在《各国家和地区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开支标准表》(见附表5)规定的住宿费标准之内予以报销。
    (二)参加国际会议等的出国人员,原则上应当按照住宿费开支标准执行。如对方组织单位指定或推荐酒店,应当严格把关,通过询价方式从紧安排,超出费用标准的,须事先在《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和预算申请表》中报总社国际合作部和财会部批准,经批准后发生的住宿费可据实报销。
    第十五条 伙食费和公杂费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出国人员伙食费、公杂费可以按《各国家和地区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开支标准表》规定的标准发给个人包干使用。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
    (二)根据工作需要和特点,不宜个人包干的出访团组,其伙食费和公杂费由出访团组统一掌握,包干使用。
    (三)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伙食费和公杂费接待我出访团组的,出国人员不再领取伙食费和公杂费;为我出访团组仅提供交通接待的,出国人员可按费用开支标准的40%领取公杂费。
    (四)伙食费、公杂费包干后,不得再以其他资金或其他形式报销因公临时出国发生的通讯费、药品费、日常用品费用。
    (五)出访用餐应当勤俭节约,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自助餐也应当注意节俭。
第十六条 出访团组对外原则上不搞宴请,确需宴请的,应当连同出国计划一并报批,宴请标准按照所在国家一人一天的伙食费标准掌握。
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第十七条 出访团组在国外期间,收授礼品应当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不对外赠送礼品,确有必要赠送的,应当事先在《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和预算申请表》中报总社国际合作部和财会部审批同意,按照厉行节约的原则,选择具有民族特色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朴素大方,不求奢华。
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互赠礼品或纪念品。
    第十八条 出国签证费用、翻译费、会场租赁费、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开支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根据到访国要求,出国人员必须购买保险的,应当事先在《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和预算申请表》中报总社国际合作部和财会部批准后,按照到访国驻华使领馆要求购买,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第十九条 出国人员报销费用时,应当出具以下票据和文件:
    (一)团组负责人审核签字的《因公临时出国费用报销单》(见附表6)。
    (二)有效的费用支出原始票据。国外发生的原始票据应当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并由团组经办人签字。未有完整中文注释和签字的外文票据不予报销。
    (三)《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
    (四)如有预算调整事项的,提供《因公临时出国预算调整及审批意见表》。
    (五)如有乘坐非国内航空公司航班或改变中转地情况的,提供《乘坐非国内航空公司航班和改变中转地审批表》。
    (六)出国任务批件。
    (七)护照(包括签证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
    (八)其他需要提供的票据和文件。
    第二十条 中央管理的正司局级干部因工作需要,原则上可参照省部级人员的经费开支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总社财会部根据财政部核定的出国经费预算,结合总社机关实际购汇需求,核定总社本级预算资金购汇数额。
    总社机关因公临时出国用汇由总社财会部通过财政部批准的人民币资金账户,向外汇指定银行购买外汇。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除涉密内容和事项外,总社机关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的预决算按照财政部预决算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随总社部门预决算信息一并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每半年总社国际合作部和财会部按职能对口分别向外交部、财政部报送总社机关因公临时出国经费使用情况,严格按照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绩效评价,切实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四条 组团单位应当采取集中形式,对团组全体人员进行行前财经纪律教育,支出经费按国内差旅费或培训费相关规定报销。
    第二十五条 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坚持强化预算约束、优化经费结果、厉行勤俭节约、讲求务实高效。应严格执行各项制度规定,严禁将住宿费等不宜包干使用的经费发给个人包干使用,切实提高预算绩效。
    对出国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相关开支一律不予报销外,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违规扩大出国经费开支范围的;
    (二)擅自提高经费开支标准的;
    (三)虚报团组级别、人数、国家数、天数等,套取出国经费的;
    (四)使用虚假发票报销出国费用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因公临时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七条 对与我新建交或未建交国家,相关经费开支标准暂按照经济水平相近的邻国标准执行。
总社财会部将根据财政部、外交部对《各国家和地区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开支标准表》调整情况,及时更新相关开支标准。
    第二十八条 总社所属单位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细则,完善财务制度建设,规范经费支出。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总社财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机关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4〕26号)同时废止。

    附表

    开支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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