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2016年度中央财政支持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供销财字〔2016〕31号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9年02月21日  字体: 缩小 增大 繁体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合作社,中国供销集团有限公司:

2016年,中央财政安排19亿元专项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制定了《2016年度中央财政支持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2016年度中央财政支持供销合作

社综合改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2016729

 

 

 

 


 

附件: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2016年度中央财政支持

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2016年度中央财政支持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5256号)、中央部门预算管理制度、《财政部关于下达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的通知》(财建〔2016285号)、《2016年度中央财政支持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专项资金实施方案》及有关规定,结合总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2016年专项资金管理。

第三条  通过调整优化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方式,突出重点,明确责任,以公益性为导向,以产权为纽带,集中财力办大事,推动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顺利进行。

第二章  投资方式与方向

第四条  专项资金采用股权投资方式,有效整合系统资源,推动上下产权联合,提升为农服务能力。

第五条  专项资金投资方向为农村电子商务惠农工程和土地流转及后续农业社会化服务。

第六条  专项资金投资范围包括“供销e家”农村电子商务平台建设,县级电子商务运营服务中心及基层网点建设改造,仓储物流、农产品初加工、质检认证等设施建设,线上交易中心建设,土地流转交易服务网点建设,土地托管、代耕代种等服务模式下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网点建设改造及开展服务等。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总社财会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总体协调;

(二)负责与财政部沟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事项;

(三)负责监督项目是否符合投资方向;

(四)负责跟踪监管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五)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

(六)指导中国供销集团制定项目申报指引、开展项目征集审核、资金使用管理、项目实施与验收等工作。

第八条  中国供销集团作为项目主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制定项目申报指引;

(二)负责项目论证,组织相关出资企业开展尽职调查、资产评估、投资谈判等工作,制定投资建议方案;

(三)做出投资决策;

(四)负责推进项目实施运营;

(五)负责专项资金支付审核和风险防控;

(六)组织项目验收和绩效自评价;

(七)定期报告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

(八)接受审计检查。

第四章  专项资金申报指引

第九条  中国供销集团应在专项资金到位后及时制定申报指引,申报指引应当与投资方向相一致。

第十条  各级供销合作社和中国供销集团出资企业根据申报指引开展项目征集申报工作。

第十一条  申报指引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申报条件、项目遴选流程、申报材料及时间要求等。

第五章  投资论证与决策

第十二条  中国供销集团根据项目征集遴选情况,制定投资建议方案。

第十三条  投资建议方案由中国供销集团董事会审议决策。

第十四条  中国供销集团出资企业按照投资决策签署投资协议,使用财政资金,推进项目实施。

第十五条  股权退出建议方案由中国供销集团董事会审议决策。

第六章  专项资金使用

第十六条  中国供销集团应在2016年底前将专项资金拨付到具体项目单位。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征地拆迁、人员经费等经常性开支以及提取工作经费,严禁用于非实体经济的金融投资等领域。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和支付审核机制。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股权退出后直接转入专户,作为未分配专项资金管理。

第七章  验收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中国供销集团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定期组织开展项目验收工作。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完成3个月内,中国供销集团应对其开展绩效自评价工作,向总社财会部提交自评价报告。

第二十二条  总社财会部组织专家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将绩效评价结果向总社理事会和财政部报告。

第八章  信息报送与公开

第二十三条  中国供销集团每半年向总社理事会报送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信息的公开按照中央预算单位预算和决算公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总社财会部承担专项资金监管职责,跟踪监管项目的投资方向和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第二十六条  总社审计局按规定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检查,形成报告提交总社理事会。

第二十七条  中国供销集团及其出资企业按照审计检查报告等有关要求进行整改。

第二十八条  相关人员违反本办法,造成重大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九条  对截留、挤占、挪用、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章   

第三十条  中国供销集团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明确中国供销集团出资企业和项目实施单位的职责分工及管理流程。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总社财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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