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2018年度“新网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供销财字〔2018〕27号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9年02月21日  字体: 缩小 增大 繁体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合作社,中国供销集团有限公司,新供销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8年中央财政安排支持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资金,继续采用股权投资方式推进农村电子商务、农业社会化服务和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工作。

为加强“新网工程”专项资金投资监管,提升使用效益,更好地服务乡村振兴战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制定了《2018年度“新网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2018920       


 

2018年度新网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新网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发〔201511号)和财政部《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5256号),结合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以乡村振兴战略为引领,以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持为农服务宗旨,服务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促进上下贯通、联合发展,使供销合作社成为与农民利益联结更紧密、为农服务功能更完备、市场运作更有效的合作经营组织体系。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规划先行、统筹布局、市场导向、合作共建、竞争择优、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重,实现可持续发展,并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总社财会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的政策协调;

(二)负责监督管理办法的执行落实;

(三)负责跟踪监管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五条  中国供销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投资主体和项目主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据本办法制定投资、运营和管理规划,制定投资规程、决策程序、奖惩机制等制度办法;

(二)对专项资金的投资使用、运营管理、效益评估和风险防控负主体责任;

(三)定期报告专项资金投资使用、项目实施及被投资对象财务情况,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四)接受专项审计、监督检查和经济与社会效益综合评估考核;

(五)对中国供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和中国供销惠农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资投资平台)的专项资金投资使用及项目实施运营进行监管。

第三章  资金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采用注资+项目的股权投资方式,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要求,实现系统联合、上下联动、资源整合,形成为农服务合力。

第七条  专项资金投资应围绕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目标任务,坚持为农、务农、姓农原则。

第八条  专项资金支持农村电子商务、农业社会化服务和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3个方向。同一项目不得申报多个方向投资。

第九条  中国供销集团通过全资投资平台开展投资,全资投资平台向下投资层级一般不超过2级。

第十条  支持全资投资平台以实体型社有企业为投资标的,出资设立基金,投资符合要求的为农服务项目,通过带动更多要素投入实现培育高成长型企业、延伸产业链条、优化产业布局、发挥放大协同效应的目的。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出资基金比例不超过基金规模的40%。中国供销集团参照《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结合供销合作社实际,对基金投资决策、风险控制、投后管理、投资退出、收益分配、负面清单等作出明确规定。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用于项目建设支出,不得用于征地拆迁、人员经费等经常性开支以及提取工作经费,不得用于购置公务用车或修建购置楼堂馆所。

第四章  资金和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中国供销集团应建立支付核查和风险防控机制,组织全资投资平台开展核查工作,确保支付核查全覆盖。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股权投资应贯彻落实中发〔201511号文件精神,重点支持促进上下贯通、联合合作的系统内为农服务项目,加强各级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间的股权联结。专项资金优先支持综合改革专项试点地区符合条件的项目。专项资金支持系统内股权合作项目的比例不低于70%

第十五条  各级供销合作社应积极推进不同层级不同区域社有企业间的对接合作,根据自身实际推荐各类优质为农服务项目。

第十六条  各级供销合作社应积极争取地方财政、税收、土地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协调地方财政资金以供销合作社股权投入。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投资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非上市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私募股权基金除外);

(二)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的资格;

(三)主营业务属于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支持范围,业务模式明确,人才资源具备,经营能力突出,法人治理结构完善;

(四)财务管理制度规范,信用记录良好。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投资适度集中,单个项目年度投资原则上控制在5000万元内。

第十九条  中国供销集团应利用专项资金申报管理平台充实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并加强项目投后管理。

第二十条  中国供销集团及全资投资平台的专项资金投资收益使用纳入全面预算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中国供销集团应将投资方案及时抄报总社,每半年向总社汇报专项资金投资使用、实施运营、收益收支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  中国供销集团应加强投资项目的尽职调查、可行性论证等前期工作,投资项目调整严格按有关程序执行。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应在投资协议签订后拨付。

第二十四条  中国供销集团应加快专项资金投资使用进度,防止资金沉淀。

第二十五条  中国供销集团和各级供销合作社应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推进投资落地,确保项目正常实施运营。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获得专项资金的企业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总社相关部门会同中国供销集团,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评价重点是预算执行进度、项目建设实施情况、社会和经济效益等。

第二十八条  总社将定期对专项资金投资使用和项目实施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截留、挤占、挪用、骗取专项资金或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一律移交相应纪检监察机构严肃查处问责。

第六章   

第二十九条  中国供销集团依据本办法,结合投资实际,制定管理实施细则等制度办法,并抄报总社。

第三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2018年专项资金。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总社财会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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