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政策综述(2019年2月1日—2月28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9年03月04日  字体: 缩小 增大 繁体
 

现将2019年2月1日至2月28日公布施行的部分法规及政策综述如下:

一、农业农村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等七部门联合发布《国家质量兴农战略规划(2018—2022年)》

2月11日,农业农村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等七部门联合发布《国家质量兴农战略规划(2018—2022年)》(农发〔2019〕1号),确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重点任务:

(一)促进农业全产业链融合。探索建立农产品产销对接服务体系,引导鼓励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托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订单农业、定制农业。创新产销对接方式,谋划推动“互联网+”农产品出村工程,鼓励小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电商平台对接,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

(二)培育提升农业品牌。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主要载体,创建地域特色鲜明的农产品品牌。推进农业企业与原料基地紧密结合,加强自主创新、质量管理、市场营销,打造具有较强竞争力的企业品牌。

(三)建设高素质农业人才队伍。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质量提升,鼓励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和产业化联合社,示范带动区域内小农户发展优质农产品。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支持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农业企业等经营性服务组织和公益性服务组织建设区域性农业社会化服务综合平台。支持专业化服务组织与小农户开展多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推进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帮助小农户对接市场、节本增效。

二、人民银行、证监会、财政部等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

2月11日,人民银行、证监会、财政部等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指出:

(一)聚焦产业兴旺,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及联合体发展,延伸农业产业链,提高农产品附加值。充分发掘地区特色资源,探索农业与旅游、养老、健康等产业融合发展的有效模式,推动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特色民宿和农村康养等产业发展。

(二)重点做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小农户的金融服务,有效满足其经营发展的资金需求。针对不同主体的特点,建立分层分类的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支持体系。鼓励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土地流转、土地入股、生产性托管服务等多种形式实现规模经营,探索完善对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风险管理模式,增强金融资源承载力。鼓励发展农业供应链金融,将小农户纳入现代农业生产体系,强化利益联结机制,依托核心企业提高小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可得性。

(三)建立健全多渠道资金供给体系,拓宽乡村振兴融资来源。加大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涉农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以及新三板等上市和挂牌融资,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健全风险投资引导机制,积极引导风险资金投早投小,加大对初创期涉农企业的支持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发起设立乡村振兴投资基金,推动农业产业整合和转型升级。

(四)做好农村产权制度改革金融服务,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积极稳妥推广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结合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试点进展稳妥开展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业务,推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资产股份等依法合规予以抵押,促进农村土地资产和金融资源的有机衔接。

三、中办、国办发布《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

2月14日,中办、国办发布《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明确通过综合施策,实现各类所有制企业在融资方面得到平等待遇,有效缓解民营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

《意见》提出5大类18项具体内容,其中:在金融政策上,明确实施差别化货币信贷支持政策,增加再贷款和再贴现额度,把支农支小再贷款和再贴现政策覆盖到包括民营银行在内的符合条件的各类金融机构;在间接融资上,支持民营银行和其他地方法人银行等中小银行发展,加快建设与民营中小微企业需求相匹配的金融服务体系;在直接融资上,完善股票发行和再融资制度,加快民营企业首发上市和再融资审核进度,支持民营企业债券发行,鼓励金融机构加大民营企业债券投资力度。

四、国办发布《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

2月14日,国办发布《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明确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开展活动,应坚持聚焦支小支农主业、坚持保本微利运行、落实风险分担补偿、凝聚担保机构合力的基本原则。

《指导意见》将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纳入服务对象范围,将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列为重点聚焦对象。同时要求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在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适时调降再担保费率,引导合作机构逐步将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的收费行为,除贷款利息和担保费外,不得以保证金、承诺费、咨询费、顾问费、注册费、资料费等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避免加重企业负担。

五、国务院发布《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

2月15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提出要在市场监管领域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即“双随机”是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一公开”是指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公示检查结果)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当日,市场监督总局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信〔2019〕38号)。《通知》明确,市场监管系统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要做到“四个统一”,即统一编制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按照市场监管职能整合的要求,总局编制《市场监管总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统一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检查对象名录库既可以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和其他主体,也可以包括产品、项目、行为等,并实现动态更新;统一制定随机抽查工作规范;统一监管工作信息化平台建设,2019年底前初步实现涉及各类市场主体的双随机抽查依托公示系统统一进行。

六、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公布

2月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号),指出今明两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期,“三农”领域有不少必须完成的硬任务。《意见》从聚力精准施策,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夯实农业基础,保障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扎实推进乡村建设,加快补齐农村人居环境和公共服务短板;发展壮大乡村产业,拓宽农民增收渠道;全面深化农村改革,激发乡村发展活力;完善乡村治理机制,保持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发挥农村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全面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加强党对“三农”工作的领导,落实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总方针等方面进行安排部署。《意见》突出强调:

(一)发展乡村新型服务业。支持供销、邮政、农业服务公司、农民合作社等开展农技推广、土地托管、代耕代种、统防统治、烘干收储等农业生产性服务。

(二)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赋予双层经营体制新的内涵。突出抓好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两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启动家庭农场培育计划,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深入推进示范合作社建设,建立健全支持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发展的政策体系和管理制度。落实扶持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政策,完善“农户+合作社”、“农户+公司”利益联结机制。加快培育各类社会化服务组织,为一家一户提供全程社会化服务。继续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制定供销合作社条例。

七、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供销合作总社等十一个部门联合发布《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空壳社”专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2月19日,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供销合作总社等十一个部门联合发布《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空壳社”专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中农发〔2019〕3号),决定对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经营异常名录、在抽查抽检中发现异常情形、群众反映和举报存在其他问题的合作社进行专项清理。

《通知》指出,清理整顿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六类:一是无农民成员实际参与;二是无实质性生产经营活动;三是因经营不善停止运行;四是涉嫌以合作社名义骗取套取国家财政奖补和项目扶持资金;五是群众举报的违法违规线索;六是从事非法金融活动,如变相高息揽储、高利放贷和冒用银行名义运营等。

此外,《通知》要求各级供销合作社应根据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经营异常名录,在准确甄别的基础上,对领办创办的合作社进行清理整顿。

八、中办、国办发布《关于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意见》

2月21日,中办、国办发布《关于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意见》,实现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主要内容包括:

(一)实施小农户能力提升工程。支持各地采取农民夜校、田间学校等适合小农户的培训形式,开展种养技术、经营管理、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乡风文明、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培训。鼓励各地通过补贴学费等方式,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向小农户提供技术培训。

(二)引导小农户开展合作与联合。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合作经济组织利用土地资源、整合涉农项目资金、提供社会化服务等,引领带动小农户发展现代农业。

(三)创新合作社组织小农户机制。支持合作社根据小农户生产发展需要,加强农产品初加工、仓储物流、市场营销等关键环节建设,积极发展农户+合作社、农户+合作社+工厂或公司等模式。支持合作社依法自愿组建联合社,提升小农户合作层次和规模。

(四)发挥龙头企业对小农户带动作用。鼓励龙头企业通过公司+农户、公司+农民合作社+农户等方式,延长产业链、保障供应链、完善利益链,将小农户纳入现代农业产业体系。

(五)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鼓励和支持农垦企业、供销合作社组织实施农业社会化服务惠农工程,发挥自身组织优势,通过多种方式服务小农户。

(六)加快推进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供销合作社专业化服务组织、服务型农民合作社等服务主体,面向从事粮棉油糖等大宗农产品生产的小农户开展托管服务。

(七)推进面向小农户产销服务。推进农超对接、农批对接、农社对接,支持各地开展多种形式的农产品产销对接活动,拓展小农户营销渠道。实施供销、邮政服务带动小农户工程。

(八)实施互联网+小农户计划。发展农村电子商务,鼓励小农户开展网络购销对接,促进农产品流通线上线下有机结合。支持培育一批面向小农户的信息综合服务企业和信息应用主体,为小农户提供定制化、专业化服务。

(九)提升金融服务小农户水平。发展农村普惠金融,支持农村合作金融规范发展,扶持农村资金互助组织,通过试点稳妥开展农民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

九、中央发布《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

2月27日,中央发布《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强调党的政治建设是党的根本性建设,要切实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确保全党统一意志、统一行动、步调一致向前进。

《意见》就加强党的政治建设作了以下部署:一是坚定政治信仰。强调坚持用党的科学理论武装头脑,最重要的就是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全党、教育人民,牢固树立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坚定“四个自信”,坚定执行党的政治路线,坚决站稳政治立场。二是强化政治领导。抓住党的政治领导这个根本要求,就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特别是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完善党的领导体制、改进党的领导方式提出了明确要求。三是提高政治能力。着眼于提高各级各类组织和党员干部的政治能力,针对不同主体分别提出要求。强调进一步增强党组织政治功能,彰显国家机关政治属性,发挥群团组织政治作用,强化国有企事业单位政治导向,不断提高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政治本领。四是净化政治生态。提出要把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作为基础性、经常性工作,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发展积极健康的党内政治文化,突出政治标准选人用人,永葆共产党人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

十、中央发布《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

2月28日,中央发布《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对请示报告制度的主体、事项、程序和方式作出规定,为开展请示报告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

(一)重大事项的范围。超出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自身职权范围,或者虽在自身职权范围内但关乎全局、影响广泛的重要事情和重要情况。

(二)请示报告的方式。请示包括两种情形,即请求指示或者批准。报告是指将重要事项和重要情况向党组织呈报。

(三)请示报告的对象。党组织一般应以组织名义向负有领导或者监督指导职责的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请示报告应当逐级进行,一般不得越级请示报告。党员一般应当向所在党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领导干部一般应向所属党组织请示报告重要工作。

此外,《条例》逐条分项规定了党组织、党员和领导干部的请示事项、报告事项、报备事项,以利于对照把握,并要求党组织结合上级要求和自身实际制定请示报告事项清单,增强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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