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政策综述(2019年3月1日—3月31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9年04月01日  字体: 缩小 增大 繁体
 

现将2019年3月1日至3月31日公布施行的部分法规及政策综述如下:

一、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等24个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推动物流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强大国内市场的意见》

3月1日,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等24个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推动物流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强大国内市场的意见》(发改经贸〔2019〕352号)。《意见》提出两个方面的重点任务:

(一)完善城乡消费物流体系。实施城乡高效配送专项行动,完善城乡配送网络,鼓励企业在城乡和具备条件的村建立物流配送网点。升级“快递下乡”工程,加快农村物流快递公共取送点建设,提升乡镇快递网点覆盖率。深入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提升农村物流服务质量和效率。通过合资合作等方式发展面向乡镇(村)的农村物流服务体系。

(二)发挥物流对农业的支撑带动作用。加强农产品物流骨干网络和冷链物流体系建设。畅通农产品“上行”通道,聚焦农产品流通“最先一公里”,加强农产品产地冷链物流体系建设,加强邮政、快递物流与特色农产品产地合作,推动地方全面落实冷链物流企业用水、用电、用气与工业同价政策。

二、中办、国办转发《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入学习浙江“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经验扎实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的报告》

3月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入学习浙江“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经验扎实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治工作的报告》,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通知》强调,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部署要求,学好学透、用好用活浙江经验,扎实推动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早部署、早行动、早见效。在工作中,要学习借鉴浙江省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始终坚持绿色发展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并真正转化为引领推动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治理的具体实践;要坚持高位推动,党政“一把手”亲自抓,“五级书记”一起抓;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与当地发展阶段相适应;坚持聚焦民生福祉,由易到难,从村庄清洁行动做起,以重点突破带动面上工作;坚持系统治理、久久为功,建立健全长效治理机制;坚持真金白银投入,强化要素保障,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坚持强化政府主导作用,调动农民主体和市场主体力量,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推动的大格局。在地方党政机构改革过程中,要做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衔接,确保不断档、不耽误。2019年年底国务院开展一次大检查,对措施不力、搞虚假形式主义、劳民伤财无效实施的地方和单位予以批评问责。

三、中办发布《关于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的通知》

3月1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关于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的通知》,明确2019年为“基层减负年”的同时,作出以下规定:

(一)着力解决文山会海问题。从中央层面做起,层层大幅度精简文件和会议,确保发给县级以下的文件、召开的会议减少30%-50%。发扬“短实新”文风,坚决压缩篇幅,中央印发的政策性文件原则上不超过10页。地方各级、基层单位贯彻落实中央和上级文件,可结合实际制定务实管用的举措,除有明确规定外,不再制定贯彻落实意见和实施细则。少开会、开短会,开管用的会。上级会议原则上只开到下一级,经批准直接开到县级的会议,不再层层开会。

(二)着力解决督查检查考核过多问题。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原则上每年搞1次综合性督查检查考核。强化结果导向,考核评价一个地方和单位的工作,关键看有没有解决实际问题、群众的评价怎么样。坚决纠正机械式做法,不得随意要求基层填表报数、层层报材料,不得简单将有没有领导批示、开会发文、台账记录、工作笔记等作为工作是否落实的标准,不得以微信工作群、政务APP上传工作场景截图或录制视频来代替对实际工作评价。

四、国办印发通知,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

3月1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的通知》(国办发〔2019〕8号),进一步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通知》提出,2019年底前,流程精简优化到位,全国所有市县一般登记、抵押登记业务办理时间力争分别压缩至10个、5个工作日以内;2020年底前,力争全部压缩至5个工作日以内。同时,《通知》提出了三项主要任务。

(一)推动信息共享集成,提高信息质量和利用效率。推进“互联网+不动产登记”, 建立不动产“网上(掌上)登记中心”,实现24小时不打烊,随时随地可申请;加快存量数据整合与质量提升,2019年底前实现所有市县城镇登记数据成果的完善与汇交全覆盖。

(二)推动流程集成,重点解决办理环节多、流程不清晰、群众重复提交材料等问题。“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实现统一受理各相关办理事项,一次性收取所需全部材料,进行一次性录入、自动分发各相关部门;取消不必要环节、合并相近环节,将不动产登记登簿和制证环节、缴费和领证环节合并,推进不动产抵押登记全程电子化系统建设,将登记服务场所延伸至银行网点;精简申请材料,自然资源部门自身产生的,或者能够通过部门实时信息共享获取、核验的材料,不得要求群众重复提交。

(三)推动人员集成。不能马上实现信息共享集成和流程集成的,可通过集中办公实现便民快捷。将涉及不动产登记中各部门交叉办理相关事项的有关人员集中办公,可以在政务服务大厅设立综合受理窗口,统一受理各相关办理事项,一次性收取所需全部材料,人工分发各相关部门分别办理,同一个窗口发放办理结果。

五、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开展2019年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工作的通知》

3月13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开展2019年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工作的通知》(农办规〔2019〕3号),明确2019年重点支持创建优质粮油、现代种业、健康养殖(牛羊、水产)、中药材等产业园,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贫困县、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等申请创建。产业园应布局在县以下。

六、国办发布《关于在制定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的通知》

3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在制定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9〕9号),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在制定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要通过扩大听取意见范围、拓宽听取意见渠道等方式,听取、吸纳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增强立法的针对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通知》明确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在制度建设中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作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加强组织领导,健全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参与制度建设工作机制,完善与企业的常态化联系,主动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多途径做好宣传工作,鼓励、支持、引导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积极有序参与制度建设。要加强综合协调和督促落实,不断提高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的实效。要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动态清理机制,加大规章备案审查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力度,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

七、国务院发布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

3月15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李克强总理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报告》强调要继续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这是政府工作报告连续六年对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工作做出部署。

八、中共中央出台《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3月17日,中共中央出台《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切实做到严格按原则办事、按制度办事、按程序办事,全面履行选人用人主体责任。要突出政治标准,提拔重用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干部。要坚持事业为上,拓宽用人视野,激励担当作为,大力选拔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实绩突出的干部。要落实从严要求,加强审核把关,强化纪律监督,坚决整治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要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围绕建立健全干部素质培养、知事识人、选拔任用、从严管理、正向激励体系,推动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有效管用、简便易行的选人用人制度机制。

九、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做好2019年农业产业强镇示范建设工作的通知》

3月22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做好2019年农业产业强镇示范建设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2019〕23号)。主要内容:

(一)培育产业融合主体。扶持一批管理规范、运营良好、联农带农能力强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培育壮大一批产业基础好、发展前景足、引领动力强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发展一批专业水平高、服务能力强、服务行为规范、覆盖农业产业链条的生产性服务组织,打造一批以龙头企业为引领、以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为纽带、以农户为基础的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增强乡村产业发展的内生动力。

(二)创新利益联结机制。鼓励各地创新形式,将财政补助资金折股量化到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或农户,实现小农户与现代农业的有机衔接,让农户更多分享乡村产业发展政策红利。

十、国办出台《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

3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决定在2019年底前,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实现参保同步登记、基金合并运行、征缴管理一致、监督管理统一、经办服务一体化。

《意见》指出,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后,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意见》明确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由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经办管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十一、中办发布《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

3月2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对公务员职级确定与升降、职级与待遇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一)职级的界定。职级是公务员的等级序列,是与领导职务并行的晋升通道,体现公务员政治素质、业务能力、资历贡献,是确定工资、住房、医疗等待遇的重要依据,不具有领导职责。公务员可以通过领导职务或者职级晋升。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履行领导职责,不担任领导职务的职级公务员依据隶属关系接受领导指挥,履行职责。

(二)职务序列。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和机构规格设置。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三)职级序列。职级序列按照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等公务员职位类别分别设置。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序列分为:一级巡视员、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四级调研员、一级主任科员、二级主任科员、三级主任科员、四级主任科员、一级科员、二级科员。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职级序列另行规定。

(四)职级的确定。公务员的职级依据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首次确定职级按照有关规定套转。新录用公务员按照有关规定确定一级主任科员以下及相当层次的职级。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调任的人员,按照公务员调任有关规定,综合考虑其原任职务、调任职位和工作经历确定职级。机关接收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国家军转安置有关规定确定职级。

(五)公务员晋升职级的有关要求。公务员晋升职级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德才表现、职责轻重、工作实绩和资历等因素综合考虑,不是达到最低任职年限就必须晋升,也不能简单按照任职年限论资排辈,体现正确的用人导向。公务员晋升职级所要求任职年限的年度考核结果均应为称职以上等次,其间每有1个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任职年限缩短半年;每有1个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等次或者不定等次的,该年度不计算为晋升职级的任职年限。

(六)职级与待遇。领导职务与职级是确定公务员待遇的重要依据。公务员根据所任职级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享受所在地区(部门)相应职务层次的住房、医疗、交通补贴、社会保险等待遇。担任领导职务且兼任职级的公务员,按照就高原则享受有关待遇。公务员晋升职级,不改变工作职位和领导指挥关系,不享受相应职务层次的政治待遇、工作待遇。因不胜任、不适宜担任现职免去领导职务的,按照其职级确定有关待遇,原政治待遇、工作待遇不再保留。

十二、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和国家机关党的建设的意见》

3月28日,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和国家机关党的建设的意见》,明确部门党组要结合实际,把党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部署要求细化为具体措施,贯彻到机关党建全过程和事业发展各方面。

(一)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中央和国家机关首先是政治机关,必须旗帜鲜明讲政治,带头做到“两个维护”,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培育积极健康的党内政治文化,提高党员、干部政治能力。

(二)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把系统掌握马克思主义理论作为看家本领,把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首要政治任务,坚持不懈推进理论武装,不断深化理想信念教育,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

(三)推进基层党组织全面进步全面过硬。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突出政治功能,强化基层党组织功能;以落实党支部工作条例为抓手,建强抓实党支部;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监督,着力打造高素质党员队伍。

(四)持之以恒强化正风肃纪。带头转作风、纠“四风”,完善和落实党员、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制度,坚持执纪必严、违纪必究,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

(五)不断提高党的群团工作水平。完善党建带群建制度机制,充分发挥群团组织桥梁纽带作用;坚持以老带新,搞好传帮带,教育引领机关青年成长成才。

十三、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做好2019年绿色循环优质高效特色农业促进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3月28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做好2019年绿色循环优质高效特色农业促进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2019〕22号),明确实施绿色循环优质高效特色农业促进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地方政府有积极性;二是优势特色产业发展基础好;三是优势特色产业融合发展潜力大,具有示范带动能力较强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农民合作社,能够带动小农户分享产业增值收益。

十四、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3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法释〔2019〕3号),通过明确破产受理后借款的清偿顺序、单个债权人的知情权、债权人会议表决机制、管理人处分债务人重大财产的权限和程序等问题,进一步保障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在破产程序中的合法权利,鼓励对债务人企业继续经营的资金支持,促进债务人财产保值增值。

十五、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

3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法释〔2019〕4号),严格限制延期开庭审理次数,明确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商事案件,延期开庭审理次数不超过2次;适用简易程序以及小额速裁程序审理民商事案件,延期开庭审理次数不超过1次。同时扩大了简易程序适用范围,以实现简化程序、快速审判。

 打印文章 查看/发表评论
相关新闻
    没有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