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政策综述(2019年5月1日—5月31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9年06月11日  字体: 缩小 增大 繁体
 

现将2019年5月1日至5月31日公布施行的法规和政策综述如下:

一、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

5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意见》明确:

(一)建立城市人才入乡激励机制。制定财政、金融、社会保障等激励政策,吸引各类人才返乡入乡创业。建立城乡人才合作交流机制,探索通过岗编适度分离等多种方式,推进城市教科文卫体等工作人员定期服务乡村。允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探索人才加入机制,吸引人才、留住人才。

(二)健全财政投入保障机制。鼓励各级财政支持城乡融合发展及相关平台和载体建设。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提高资金配置效率。调整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提高农业农村投入比例。支持地方政府在债务风险可控前提下发行政府债券,用于城乡融合公益性项目。

(三)完善乡村金融服务体系。依法合规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民房屋财产权、集体林权抵押融资,以及承包地经营权、集体资产股权等担保融资。建立健全农业信贷担保体系,鼓励有条件有需求的地区按市场化方式设立担保机构。加快完善农业保险制度,降低农户生产经营风险。完善农村金融风险防范处置机制。

(四)建立工商资本入乡促进机制。完善融资贷款和配套设施建设补助等政策,鼓励工商资本投资适合产业化规模化集约化经营的农业领域。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进入乡村生活性服务业。

(五)建立健全乡村治理机制。强化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作用,全面推行村党组织书记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委会主任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健全以财政投入为主的稳定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

(六)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按照增加总量、优化存量、提高效能的原则,强化高质量发展导向,加快构建农业补贴政策体系。完善支持农业机械化政策,推进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发展,加强面向小农户的社会化服务。

(七)建立新产业新业态培育机制。健全乡村旅游、休闲农业、民宿经济、农耕文化体验、健康养老等新业态培育机制,探索农产品个性化定制服务、会展农业和农业众筹等新模式,完善农村电子商务支持政策,实现城乡生产与消费多层次对接。

(八)健全农民经营性收入增长机制。完善财税、信贷、保险、用地等政策,加强职业农民培训,培育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完善企业与农民利益联结机制,引导农户自愿以土地经营权等入股企业,通过利润返还、保底分红、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拓宽农民增收渠道。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突出抓好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两类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培育专业化市场化服务组织,帮助小农户节本增收。

二、国务院公布《政府投资条例》

5月5日,国务院公布《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规定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有关要求,并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三、中办、国办印发《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

5月6日,中办、国办印发《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厅字〔2019〕28号)。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适用于对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县级以上政府部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情况的督察工作。

(二)组织实施督察工作的主体。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办公室和地方各级党委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组织开展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

(三)督察对象和内容。地方各级党委履行推进本地区法治建设领导职责。地方各级政府和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履行推进本地区、本部门法治政府建设主体职责。地方各级政府以及政府部门的党组织领导和监督本单位做好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地方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将建设法治政府摆在工作全局的重要位置;地方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在其分管工作范围内履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职责。《规定》同时明确了督察的主要内容。

(四)督察组织实施。督察单位应当制订督察工作年度计划并按照规定报批,建立督察任务台账,加强督察工作的统筹协调。督察工作主要采取书面督察、实地督察等方式进行。

(五)年度报告。每年4月1日之前,各省级党委和政府、国务院各部门应当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同时抄送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办公室。

四、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绿色产品标识使用管理办法》

5月7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绿色产品标识使用管理办法〉的公告》(2019年第20号)。《办法》明确获得认证的产品或其随附文件使用绿色产品标识时,应同时在绿色产品标识右侧标注发证机构标志;同一产品获得两家及以上认证机构颁发的绿色属性认证证书时,标注相应全部发证机构标志。

五、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

5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意见》就贯彻落实“四个最严”要求提出了一系列改革创新措施。

(一)建立最严谨的标准。简化优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流程。加快制修订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食品污染物、致病性微生物等食品安全通用标准,到2020年农药兽药残留限量指标达到1万项,基本与国际食品法典标准接轨。

(二)实施最严格的监管。健全覆盖从生产加工到流通消费全过程最严格的监管制度。严把产地环境安全关、农业投入品生产使用关、粮食收储质量安全关、食品加工质量安全关、流通销售质量安全关、餐饮服务质量安全关。开展重点地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土壤风险排查和整治,将高毒农药禁用范围逐步扩大到所有食用农产品,健全超标粮食收购处置长效机制,将体系检查从婴幼儿配方乳粉逐步扩大到高风险大宗消费食品,强化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衔接,严格落实网络订餐平台责任,保证线上线下餐饮同标同质。

(三)实行最严厉的处罚。推动危害食品安全的制假售假行为“直接入刑”。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落实“处罚到人”要求,对违法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严厉处罚,大幅提高违法成本,实行食品行业从业禁止、终身禁业,对再犯从严从重进行处罚。探索建立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严重失信者名单认定机制,加大对失信人员联合惩戒力度。

(四)坚持最严肃的问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依法依规制定食品安全监管事权清单,压实各职能部门在食品安全工作中的行业管理责任。加强评议考核,完善对地方党委和政府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制度,将食品安全工作考核结果作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奖惩和使用、调整的重要参考。严格责任追究,依照监管事权清单,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

六、国办公布《国务院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

5月9日,国办公布《国务院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国办发〔2019〕18号)。《立法工作计划》明确立法项目包括三类:一是拟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案,共13件;二是拟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共42件;三是拟完成的其他立法项目,包括“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立法项目” 在内共四项。

七、中办、国办发布《数字乡村发展战略纲要》

5月16日,中办、国办发布《数字乡村发展战略纲要》,对加快乡村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发展农村数字经济、强化农业农村科技创新供给、建设智慧绿色乡村、繁荣发展乡村网络文化、推进乡村治理能力现代化、深化信息惠民服务、激发乡村振兴内生动力、推动网络扶贫向纵深发展、统筹推动城乡信息化融合发展等十项重点任务进行部署。其中:

(一)在发展农村数字经济方面。强调要加快推广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在农业生产经营管理中的运用;实施“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工程,加强农产品加工、包装、冷链、仓储等设施建设。深化乡村邮政和快递网点普及,加快建成一批智慧物流配送中心。深化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培育农村电商产品品牌。建设绿色供应链,推广绿色物流。推动人工智能、大数据赋能农村实体店,促进线上线下渠道融合发展。

(二)在激发乡村振兴内生动力方面。一是完善对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网络提速降费、平台资源、营销渠道、金融信贷、人才培训等政策支持,培育一批具有一定经营规模、信息化程度较高的生产经营组织和社会化服务组织,促进现代农业发展。二是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为农民提供在线培训服务,培养造就一支爱农业、懂技术、善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队伍。实施“互联网+小农户”计划,提升小农户发展能力。

八、中央发布《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

5月21日,中共中央发布《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对党员教育管理的内容、方式、程序等作出规范,是新时代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基本遵循。主要内容:

(一)从四个方面对党员教育管理的方法途径作出规定。一是用好党的组织生活这一经常性手段,落实“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谈心谈话等基本制度,组织党员定期参加支部主题党日、按期交纳党费,加强党员党性锻炼。二是根据党的事业发展和党的建设重点任务,坚持集中培训制度,有计划地组织党员参加集中轮训培训、党内集中学习教育,使党员接受日常教育全覆盖、有保证、见实效。三是组织引导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要求党组织设立党员示范岗、党员责任区,开展设岗定责、承诺践诺,引导党员参与志愿服务,充分调动广大党员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四是坚持从严教育管理和热情关心爱护相统一,从政治、思想、工作、生活上激励关怀帮扶党员,落实对老党员等重点对象的服务措施,增强党员荣誉感归属感使命感,激励党员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

(二)对党员监督和组织处置作出规范。规定了提醒谈话、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劝其退党或除名等四种教育管理和组织处置方式,并细化了使用情形和要求,为党组织稳妥有序开展组织处置工作提供法规依据。

(三)对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保障作出明确规定。一是在党中央领导下,成立由中央组织部牵头,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中央宣传部、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教育部党组、国务院国资委党委等参加的全国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协调小组,明确相关职责,建立运行机制,发挥各自职能作用。省(区、市)党委也要建立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协调机构。二是明确地方各级党委、部门单位党组(党委)和基层党委、党支部、党小组等抓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职责要求。三是对党员教育管理工作队伍、场所、教材和经费等基础保障作出规范。四是对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检查考核作出明确规定,对工作中失职失责的予以问责追责。

九、中办发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

5月27日,中办发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内容、机制、方法和责任追究等进行了规范和完善。

(一)明确监督检查重点内容。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情况,坚持好干部标准和树立正确用人导向情况,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政策规定情况,遵守组织人事纪律和匡正选人用人风气情况,促进干部担当作为情况。

(二)明确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组织监督、民主监督机制,把专项检查与日常监督结合起来,将监督检查贯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强化上级党组织监督检查;完善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内部监督;健全组织(人事)部门内部监督;拓宽群众监督渠道;健全地方党委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监督工作合力。

(三)明确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党委(党组)每年应当结合全会或者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总结考核,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接受对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所提拔任用干部的民主评议。

(四)明确专项检查。党委(党组)开展常规巡视巡察期间,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通过派出检查组等方式,对选人用人工作进行专项检查。结合专项检查,可以对领导干部担当作为情况进行检查。

(五)明确问题核查办法。组织(人事)部门对监督检查发现和群众举报、媒体反映的违规选人用人问题线索,应当采取调查核实、提醒、函询或者要求作出说明等方式办理。

十、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2019年农民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

5月22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2019年农民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农办科〔2019〕26号),决定从2019年开始,农民教育培训启动三年提质增效行动。《通知》指出,继续组织实施农业经理人培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轮训(含现代青年农场主)、现代创业创新青年培养和农业产业精准扶贫培训等4个计划。其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培养重点面向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小微农企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带头人开展轮训,提高新型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水平和带动小农户发展能力;农业产业精准扶贫培训重点面向全国832个贫困县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户,满足当地确定的扶贫主导产业需求,开展产业扶贫带头人经营能力培训、贫困户专项生产技能培训,让贫困户具备依靠劳动改善生活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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