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政策综述(2019年6月1日—6月30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9年07月08日  字体: 缩小 增大 繁体
 

现将2019年6月1日至6月30日公布施行的法规和政策综述如下:

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等十部门联合发文,全面推开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

6月14日,发展改革委、民政部等十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全面推开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的实施意见》(发改体改〔2019〕1063号)。《实施意见》提出,要按照“应脱尽脱”的原则全面推开脱钩改革,凡是符合条件并纳入改革范围的行业协会商会,都要与行政机关脱钩,加快成为依法设立、自主办会、服务为本、治理规范、行为自律的社会组织。主要内容:

(一)改革主体和范围。脱钩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与其主办、主管、联系、挂靠的行业协会商会。其他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与其主办、主管、联系、挂靠的行业协会商会,参照本意见执行。

(二)改革的具体任务。

一是机构分离。取消行政机关(包括下属单位)与行业协会商会的主办、主管、联系和挂靠关系,行业协会商会依法直接登记、独立运行,不再设置业务主管单位。原委托行业协会商会代管的事业单位,按照《关于贯彻落实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涉及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调整的意见(试行)》要求,并入行业协会商会或根据业务关联性划转至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管理;暂时无法并入或划转的,先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待脱钩完成后,由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再按有关要求采取并入、划转或其他方式改革。

二是职能分离。厘清行政机关与行业协会商会的职能,剥离行业协会商会现有行政职能,行政机关不得将其法定职能转移或委托给行业协会商会行使,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鼓励行政机关向符合条件的行业协会商会和其他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

三是资产财务分离。取消对行业协会商会的直接财政拨款,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其发展。行业协会商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单独建账、独立核算。行业协会商会占用的行政办公用房,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腾退,实现办公场所独立。

四是人员管理分离。落实行业协会商会人事自主权,规范用人管理,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依法依章程自主选人用人。行业协会商会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合理确定工作人员工资,并为工作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行业协会商会工作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建立企业年金。行政机关不得推荐、安排在职和退(离)休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或单位工作人员)到行业协会商会任职兼职,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及在职工作人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商会兼任职务。领导干部退(离)休后三年内一般不得到行业协会商会兼职,个别确属工作特殊需要兼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退(离)休三年后到行业协会商会兼职,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五是党建外事等事项分离。脱钩后,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的党建工作,按照原业务主管单位党的关系归口由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国务院国资委党委领导。地方行业协会商会的党建工作,由各地党委成立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统一领导。行业协会商会外事工作按照中央有关外事管理规定,由住所地政府外事工作机构管理。

二、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联合工作组办公室印发《关于做好全面推开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工作的通知》

6月14日,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联合工作组办公室印发《关于做好全面推开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工作的通知》(联组办〔2019〕2号)。《通知》要求:

一是2019年10月31日前,各业务主管单位要对《关于全面推开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的实施意见》所列拟脱钩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完成摸底调查,逐个制定脱钩实施方案,填报《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单位基本情况表》,交民政部核准。协会商会的脱钩实施方案要体现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责分工,全面涵盖“五分离、五规范”具体内容,加大对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后健康发展的支持力度,并明确各项任务的时间表、路线图。

二是2020年3月31日前,各业务主管单位要对经核准脱钩实施方案所涉及的脱钩事项形成具体方案,其中涉及相关职能部门的事项,要按管理权限和职能逐一报批。各个脱钩事项都要形成有关部门的审核文件,并统一报送民政部,由民政部按程序报联合工作组批复。各业务主管单位收到民政部的核准通知后,要与有关部门及早对接,及时推进资产清查核实、党建分离、外事分离等脱钩改革具体事项。

三是2020年8月31日前,各业务主管单位要按照批复要求,完成所有脱钩改革任务,并将本部门主管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工作总结和《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完成情况表》送交民政部;资产脱钩工作可以与脱钩总体工作进度安排适度分离。脱钩后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法人登记事项、章程、负责人等发生变动的,应及时到民政部办理各项变更登记、核准或备案手续;行业协会商会及其所属企业占有、使用国有金融资本的,应按相关规定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四是2021年2月底前,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联合工作组办公室组织对全面推开脱钩改革成效进行评估,并形成总结报告报送党中央、国务院。

三、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乡村产业振兴的指导意见》

6月17日,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乡村产业振兴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2号)。《意见》明确,乡村产业根植于县域,以农业农村资源为依托,以农民为主体,以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为路径,地域特色鲜明、创新创业活跃、业态类型丰富、利益联结紧密,是提升农业、繁荣农村、富裕农民的产业。力争用5-10年时间,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增加值占县域生产总值的比重实现较大幅度提高,乡村产业振兴取得重要进展。

《意见》提出六个方面任务举措。一是突出优势特色,培育壮大乡村产业。做强现代种养业,做精乡土特色产业,提升农产品加工流通业,优化乡村休闲旅游业,培育乡村新型服务业,发展乡村信息产业。二是科学合理布局,优化乡村产业空间结构。强化县域统筹,推进镇域产业聚集,促进镇村联动发展,支持贫困地区产业发展。三是促进产业融合发展,增强乡村产业聚合力。培育多元融合主体,形成“农业+”多业态发展态势,打造产业融合载体,构建利益联结机制。四是推进质量兴农绿色兴农,增强乡村产业持续增长力。健全绿色质量标准体系,大力推进标准化生产,培育提升农业品牌,强化资源保护利用。五是推动创新创业升级,增强乡村产业发展新动能。强化科技创新引领,促进农村创新创业。六是完善政策措施,优化乡村产业发展环境。健全财政投入机制,创新乡村金融服务,有序引导工商资本下乡,完善用地保障政策,健全人才保障机制。

四、中办、国办发布《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

6月23日,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提出到2020年,现代乡村治理的制度框架和政策体系基本形成,农村基层党组织更好发挥战斗堡垒作用,以党组织为领导的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明显加强,村民自治实践进一步深化,村级议事协商制度进一步健全,乡村治理体系进一步完善。到2035年,乡村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保障水平显著提高,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更加完善,乡村社会治理有效、充满活力、和谐有序,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基本实现现代化。

《意见》明确了完善村党组织领导乡村治理的体制机制、发挥党员在乡村治理中的先锋模范作用、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增强村民自治组织能力、丰富村民议事协商形式、全面实施村级事务阳光工程、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施乡风文明培育行动、发挥道德模范引领作用、加强农村文化引领、推进法治乡村建设、加强平安乡村建设、健全乡村矛盾纠纷调处化解机制、加大基层小微权力腐败惩治力度、加强农村法律服务供给、支持多方主体参与乡村治理、提升乡镇和村为农服务能力等主要任务。

五、多部门启动乡村治理试点示范和示范村镇创建

6月24日,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等多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乡村治理体系建设试点示范工作的通知》(中农发〔2019〕5号)和《关于开展乡村治理示范村镇创建工作的通知》(中农发〔2019〕7号),将在全国选择100个县(市、区)作为首批乡村治理体系建设的试点单位,选树100个示范乡镇和1000个示范村。

中农发〔2019〕5号文件提出,我国将在县级层面开展试点示范。县级是乡村治理体系建设的关键层级,试点的内容主要包括探索党组织领导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路径、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机制、乡村治理与经济社会协同发展的机制、乡村治理的组织体系,完善基层治理方式、村级权力监管机制,创新村民议事协商形式、现代乡村治理手段等八个方面。

中农发〔2019〕7号文件要求,示范创建在村镇层面开展。乡镇和村是乡村治理的基础单元,是乡村治理政策具体实施的层级。示范村创建的标准主要包括村党组织领导有力、村民自治依法规范、法治理念深入人心、文化道德形成新风、乡村发展充满活力、农村社会安定有序等六个方面;示范乡镇创建标准主要包括乡村治理工作机制健全、基层管理服务便捷高效、农村公共事务监督有效、乡村社会治理成效明显等四个方面。

六、财政部、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联合发布《关于深入实施“优质粮食工程”的意见》

6月24日,财政部、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联合发布《关于深入实施“优质粮食工程”的意见》(财建〔2019〕287号),对进一步深入实施“优质粮食工程”作出全面部署,提出具体要求。《意见》提出,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参与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粮食企业和基层供销社等各自优势,择优确定建设主体。整合盘活现有仓储设施等资源,探索建立共投共建共享机制。

《意见》强调,统筹兼顾产粮大县、特色粮油生产县,择优选定示范县(市)和示范企业。支持示范企业以“公司+合作社+基地+农户”模式结成利益共同体,开展订单收购,建设种植加工基地,增加优质粮油产品,带动农民持续增收。

七、两高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9号)和《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0号)。其中:

(一)《操纵市场司法解释》对《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操纵市场犯罪的构成要件和量罚标准等作了进一步地细化和明确,具体明确了“蛊惑交易操纵”“抢帽子交易操纵”“重大事件操纵”“利用信息优势操纵”“幌骗交易操纵”“跨期、现货市场操纵”等六种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其他方法。同时,《操纵市场司法解释》对操纵市场犯罪的入罪和加重处罚的情节标准作了调整,降低了原立案追诉标准规定的持股比例、连续交易期间等相对比例指标,新增了成交金额、占用保证金数额、违法所得数额等绝对金额指标,进一步加大对操纵市场行为的惩戒力度。

(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司法解释》对《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的构成要件和量罚标准等作了细化,就“未公开信息”范围界定、“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认定、违法所得计算等重要问题作了明确,并从进一步有效规制“老鼠仓”违法犯罪行为的角度出发,就本罪入罪和加重处罚的情节标准作了调整。

八、我国首部疫苗管理法通过,疫苗犯罪将从重追究刑责

6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表决通过《疫苗管理法》(主席令第三十号),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该法对生产、销售的疫苗属于假药、劣药等违法行为,加大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罚款处罚力度。规定生产、销售的疫苗属于假药的,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疫苗货值金额15倍以上5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五十万元的,按五十万元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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