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供销合作社:优化联合社治理机制 提升为系统服务能力

作者: 来源:中华合作时报 发布时间:2019年07月29日  字体: 缩小 增大 繁体
 

  赤峰市社按照建设合作经济联合组织的要求,在稳定市、旗县区联合社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政策的基础上,不断优化联合社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切实履行加强行业指导、落实为农牧民服务职责,联合社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得到明显提升。

  一、完善市县投资合作机制,夯实行业指导基础

  通过旗县区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市直企业和旗县区社联合打造的方式,市社共与全市9个旗县区合作投资建设项目金额1亿元以上,加强了各层级社有企业间的产权、资本和业务联结,完善了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和为农牧综合服务体系,逐步建立起市、旗县区两级联合社新的联合合作机制,夯实了行业指导体系的组织和经营基础,联合社机关的行业管理、政策协调、资产监管、教育培训等职能得到进一步加强。

  二、建立联合社机构融合发展机制,提升行业管理水平

  组建赤峰市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与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实行“一套机构、两块牌子”,实现机制融合、资产联合。建立供销合作社与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及联合社交叉持股的机制,引导两社融合发展,互为社员,形成经济利益共同体,密切了与农牧民利益联结,切实做到了农牧民出资、农牧民参与、农牧民受益。目前全市基层供销合作社与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及联合社交叉持股和融合发展85家,辐射带动“两社”社员4.5万户。

  三、建立信息融合机制,强化社有资产运营和监管

  市社建立了全系统社有资产数据信息库,对全系统社有资产实施动态管理;制定了《社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会计核算管理办法》和《内部审计管理办法》,为社有资产监管提供了制度保障;建立健全了社有资产登记审核备案制度,各旗县区社有资产变动、抵押、担保等事项,必须事先向市社提交备案申请材料,市社根据《社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提高了社有资产运营效率,有效防止了社有资产流失,确保了社有资产保值增值。

  通过专项试点改革,赤峰市社系统治理能力、经营实力和为农服务能力得到明显提升,12个旗县区社,全部实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基层社苏木乡镇覆盖率达到100%,现有企业105个,社有净资产9.2亿元。2018年全市系统完成商品销售总额83.8亿元,同比增长9.37%。2018年1月被总社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授予“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

  (责任编辑:任智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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