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秦中春:依托股份合作激活农村集体财产

作者: 来源:中华合作时报 发布时间:2019年08月06日  字体: 缩小 增大 繁体
 

  我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国家生产力发展新阶段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重要基础,也是各地维护农民权益和促进农民增收的重要途径,具有时代性、紧迫性、复杂性和长期性的特点。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核心问题是人的问题。在改革操作中需要对农村集体中人的边界、构成、变化与人对农村集体资产的贡献等关系进行思考。解决“人”的问题有两个途径,即组织开展农村集体人员登记备案,规范参加集体经济股份合作改革人员范围;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标准和劳动贡献计算标准。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对象主要是集体经营性资产。在改革中要强调集体经营性资产是各地推进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基本切入点和主要内容,要把农村集体资源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化为经营性资产,进行股份合作试点,进而作为推进改革的重要内容。改制后的农民股份经济合作社或农村经济合作社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发挥好在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方面的功能作用。

  (责任编辑:任智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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