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政策综述(2019年8月1日—8月31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9年09月05日  字体: 缩小 增大 繁体
 

现将2019年8月1日至8月31日公布施行的法规和政策综述如下:

一、市场监管总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违规涉企收费治理工作的通知》

8月3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违规涉企收费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市监竞争〔2019〕150号)。《通知》明确三个方面12条具体措施:

(一)围绕加大违规涉企收费查处力度,要求国务院各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管理责任,开展自查自纠,对本行业、本系统涉企收费情况进行摸底排查,对发现的问题要立即整改,举一反三改进内部管理;银保监会督导各商业银行在全行业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坚决清理规范商业银行分支机构违规收费行为;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民政部、国资委结合各部门、各商业银行自查自纠情况,加强随机抽查,曝光典型案例。

(二)围绕提高涉企收费透明度,要求国务院各部门对确有依据要求企业接受第三方服务的事项,统一在官方网站公布;确需以行政委托方式交由事业单位等承办的行政管理事项,在官方网站公布;地方各级政府部门要统一公布下属单位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各省级政府要公布本地区统一的《保留为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并逐项明确费用由企业承担还是审批部门承担。

(三)围绕建立健全违规涉企收费治理长效机制,要求建立违规涉企收费举报投诉线索高效查处、信息共享、联合惩戒等工作制度;落实涉企收费项目取消、减免后的经费保障要求;依法依规规范中介机构行为,放宽准入条件,通过市场充分竞争形成合理价格;建立违规涉企收费治理成效评估机制;推进收费监管立法,进一步明确各类违规涉企收费的法律责任。

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的通知》

8月5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2019〕54号)。主要内容有:

(一)重点支持关系国计民生的农产品生产。中央财政通过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安排的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任务,进一步聚焦农业生产托管为主的服务方式。项目任务应优先支持粮棉油糖等大宗农产品薄弱环节的生产性服务。2019年,黄淮流域等相关省份(河北、山东、江苏、安徽、河南、四川6省)可统筹安排支持适度规模经营的资金,通过社会化服务项目任务支持玉米大豆间作种植,扩大大豆种植面积。同时,鼓励各地积极探索发展区域特色农林产品生产社会化服务的财政支持方式。

(二)资金补助方向要进一步突出重点服务环节。项目任务补助资金使用方向要聚焦一家一户小农户办不了、办不好或办了不划算的农业生产环节,聚焦制约当地农业提质增效和绿色发展中的突出短板,聚焦解决当地农业生产普遍存在的关键环节、薄弱领域问题,重点选取1-3个关键薄弱环节集中进行补助。对于当地市场机制运作已基本成熟、农户已广泛接受、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单一服务环节,原则上要逐步退出财政补助范围。

(三)服务对象要进一步突出小农户。项目任务实施县安排服务小农户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的补助资金或面积,占比应高于60%;对接受服务的单个规模经营主体,应合理确定每年享受项目任务补助的资金总量上限,防止政策垒大户。要充分尊重小农户独立经营主体地位,积极支持村两委、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发挥作用,组织推进小农户通过合作和联合实现耕地集中连片,统一开展农业生产托管,统一接受耕、种、防、收等生产服务,发展服务规模经营。

(四)因地制宜确定资金补助标准与补助方式。项目任务实施县应根据农业生产不同领域、不同环节、不同对象和市场发育成熟度,确定不同的财政补助标准,原则上财政补助占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30%,单季作物亩均各关键环节补助总量不超过100元(扩种大豆的河北、山东、江苏、安徽、河南、四川6省可放宽比例,总额不超过150元);对贫困地区、丘陵山区,原则上财政补助占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40%,单季作物亩均各关键环节补助总量不超过130元;要分别确定服务小农户和规模经营主体的补助标准;根据农民的认知和接受程度,以及服务市场的发育成熟度,补助标准可相应逐步降低。补助资金可以补服务主体,也可以补农户,坚持让小农户最终受益。

(五)探索建立服务主体名录管理机制。项目任务实施县应探索建立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名录库,做好资格审查、信息录入和动态更新等工作,并及时报省级管理部门备案;对于服务能力强、服务质量优、社会认可度高、运营管理规范、连续2年以上获得承担项目任务资格的服务主体,可以直接纳入名录库。建立服务主体黑名单制度,对弄虚作假、质量不达标、农民投诉多的服务主体,一律清出名录库,五年内取消其承担项目任务资格。

三、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

8月15日,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共八章第三十三条。主要内容有:

(一)关于领导体制。明确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全国机构编制工作。党中央设立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作为党中央决策议事协调机构,在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体系建设的顶层设计、总体布局、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各地区各部门党委(党组)根据规定的职责权限,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的机构编制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党委(党组)必须服从党中央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二)关于动议。规定机构编制工作动议应当根据机构编制管理权限提出,涉及党和国家机构改革、重大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由党中央启动,明确了地方各级党委、各部门党委(党组)等的动议权限,对动议的研究论证和讨论决定提出了原则要求。

(三)关于论证。分别对机构改革、重大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对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对编制和领导职数配备等不同类型机构编制事项,提出了不同的论证要求,同时对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论证时听取意见、调查研究、合法合规性审查,作了规定。

(四)关于审议决定。明确了不同类型机构编制事项的审批权限,规定了党委(党组)和机构编制委员会研究机构编制事项时的程序要求和审议内容。

(五)关于组织实施。提出了组织实施要求,对“三定”规定的制定和修改作了原则规定,要求建立机构编制报告制度、部门职责分工协调机制、编制统筹和动态调整机制、编制管理实名制、机构编制管理同组织人事、财政预算管理共享信息平台等。

(六)关于监督问责。规定了各地区各部门党委(党组)、各级编委及其办公室、有关部门在机构编制监督方面的责任权限,机构编制工作应遵守的纪律,对违纪违法行为的处理和问责措施等,强化各级党委(党组)的领导责任。

四、《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施行

8月19日,《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施行。《条例》对坚持和加强党对农村工作的全面领导作出系统规定,是新时代党管农村工作的总依据。主要内容有:

(一)完善党领导农村工作的体制机制。一是明确了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农村工作领导体制,构建了职责清晰、分工负责、合力推进的责任体系。二是明确了党中央和省市县级党委领导农村工作的主要任务,规定党中央全面领导农村工作,决定农村工作的大政方针、重大战略、重大改革,定期研究农村工作,每年召开农村工作会议,制定出台中央指导农村工作的文件。同时,还分别规定了省、市、县级党委抓农村工作的职责任务。三是明确了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的设置和职责。党中央设立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发挥农村工作牵头抓总、统筹协调等作用,对党中央负责,向党中央和总书记请示报告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党委也应当设立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省市级一般由同级党委副书记任组长,县级由县委书记任组长。四是明确了党委农村工作部门的职能,包括决策参谋、统筹协调、政策指导、推动落实、督导检查等。

(二)完善保障措施。一是以处理好农民和土地的关系为主线推动深化农村改革,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坚持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与时俱进推动“三农”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二是推动建立“三农”财政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加大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力度,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拓宽资金筹措渠道,确保“三农”投入力度不断增强、总量持续增加。三是深入实施科教兴农战略,健全国家农业科技创新体系、现代农业教育体系、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体系,把农业农村发展转到创新驱动发展的轨道上来。四是坚持规划先行,突出乡村特色,保持乡村风貌,加强各类规划统筹管理和系统衔接,科学有序推进乡村建设发展。五是坚持法治思维,增强法治观念,健全农业农村法律体系,加强农业综合执法,提高党领导农村工作法治化水平。

五、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修改〈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等四部规章的决定》

8月19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修改〈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等四部规章的决定》(总局令第14号),对《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等四部规章进行修改完善。此次修改主要是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的要求,适应机构改革的现实需要,在规章层面对涉及企业集团核准登记,设立分公司备案,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变更、注销分支机构备案和营业执照作废声明等事项的规定,以及机构名称表述进行修改。

六、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和供销总社联合发布《政府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实施方案》

8月21日,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和供销总社联合发布《政府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实施方案》(财库〔2019〕41号),要求进一步运用好政府采购政策,鼓励动员各级预算单位购买贫困地区农副产品,实施精准消费扶贫,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方案》特别强调要搭建贫困地区农副产品销售平台。供销总社按照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的有关要求,依托现有平台改造建设运营网络销售平台(网址:www.fupin832.com)。网络销售平台按照落实政府采购支持脱贫攻坚政策要求、符合电商交易特点的原则,制定完善交易规则,编制用户操作手册,为采购人、供应商提供便捷高效的交易服务。网络销售平台实行“零收费”,除按商业原则由平台代收的通道费、第三方服务费及履约保证金外,不向供应商收取入场费、平台使用费等相关费用,不向预算单位收取交易服务费。

此外,《方案》还提出,各级供销合作社要积极与供应商对接,协助扶贫部门做好货源组织、宣传培训和扶贫属性追溯等工作,为供应商提供仓储物流、电商运营等服务,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产品质量追溯工作。

七、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的决定》

8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的决定》(主席令第三十二号),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改《土地管理法》,坚持土地公有制不动摇,坚持农民利益不受损,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把党中央关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决策和试点的成功经验上升为法律,在农村三块地(农用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宅基地)改革方面作出了多项创新性的规定。

(一)建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新法破除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的法律障碍。删除了原来《土地管理法》第43条,任何单位或个人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使用国有土地的规定。增加规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依法登记,并经三分之二以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直接使用,同时使用者在取得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之后还可以通过转让、互换、抵押的方式进行再次转让。

(二)改革土地征收制度。一是首次对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范围进行明确界定。采取列举方式明确:因军事和外交、政府组织实施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扶贫搬迁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以及成片开发建设等六种情形需要征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二是明确了土地征收补偿的基本原则是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该规定改变了过去以土地征收原用途来确定土地补偿,以年产值倍数法来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做法,以区片综合地价取代原来的年产值倍数法。另外,在原来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三项基础上增加了农村村民住宅补偿费用和社会保障费,从法律上为被征地农民构建更加完善的保障机制。三是完善土地征收程序,将原来的征地批后公告改为征地批前公告,使被征地的农民在整个征地过程中有更多参与权、监督权和话语权。

(三)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在原来一户一宅的基础上,增加宅基地户有所居的规定,明确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这是对一户一宅制度的重大补充和完善。考虑到农民变成城市居民真正完成城市化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规定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这一规定意味着地方政府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迫农民退出宅基地。同时,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下放宅基地审批权限,明确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

八、国办发布《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

8月27日,国办发布《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号),从促进流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推动传统流通企业创新转型升级、改造提升商业步行街、加快连锁便利店发展、优化社区便民服务设施、加快发展农村流通体系、扩大农产品流通、拓展出口产品内销渠道、满足优质国外商品消费需求、释放汽车消费潜力、支持绿色智能商品以旧换新、活跃夜间商业和市场、拓宽假日消费空间、搭建品牌商品营销平台、降低流通企业成本费用、鼓励流通企业研发创新、扩大成品油市场准入、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加大金融支持力度、优化市场流通环境等方面提出了20条稳定消费预期、提振消费信心的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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