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政策综述(2019年11月1日—11月30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9年12月03日  字体: 缩小 增大 繁体
 

现将2019111日至1130日公布施行的法规和政策综述如下:

一、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意见》

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意见》。提出四个方面主要措施:

(一)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确保绝大多数农户原有承包地继续保持稳定。对少数存在承包地因自然灾害毁损等特殊情形且群众普遍要求调地的村组,届时可按照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由农民集体民主协商,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政府和县级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在个别农户间作适当调整,但要依法依规从严掌握。

(二)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使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从第一轮承包开始保持稳定长达七十五年。现有承包地在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由农户继续承包,承包期再延长三十年,以各地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为起点计算。以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为基础,已颁发的土地承包权利证书,在新的承包期继续有效且不变不换,证书记载的承包期限届时作统一变更。对个别调地的,在合同、登记簿和证书上作相应变更处理。

(三)继续提倡“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进入新的承包期后,因承包方家庭人口增加、缺地少地导致生活困难的,要帮助其提高就业技能,提供就业服务,做好社会保障工作。因家庭成员全部死亡而导致承包方消亡的,发包方应当依法收回承包地,另行发包。通过家庭承包取得土地承包权的,承包方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四)建立健全土地承包权依法自愿有偿转让机制。维护进城农户土地承包权益,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对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权或将承包地退还集体经济组织,也可鼓励其多种形式流转承包地经营权。对长期弃耕抛荒承包地的,发包方可以依法采取措施防止和纠正弃耕抛荒行为。

二、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

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从总体要求、科学有序划定、协调解决冲突等方面进行了部署。

(一)总体要求。按照统一底图、统一标准、统一规划、统一平台的“四统一”要求,科学有序统筹布局生态、农业、城镇等功能空间和三条控制线,到2020年年底,完成三条控制线划定和落地,形成一张底图。到2035年,严守三条控制线,引导形成科学适度有序的国土空间布局体系。

(二)科学有序划定。按照生态功能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按照保质保量要求划定永久基本农田,按照集约适度、绿色发展要求划定城镇开发边界,科学有序划定三条控制线。明确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8类有限人为活动。

(三)协调解决冲突。当三条控制线出现矛盾时,生态保护红线要保证生态功能的系统性和完整性,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永久基本农田要保证适度合理的规模和稳定性,确保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城镇开发边界要避让重要生态功能,不占或少占永久基本农田。

三、中办、国办出台《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

中办、国办出台《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体制机制。力争到2022年,侵权易发多发现象得到有效遏制,原有维权局面明显改观。到2025年,产权保护满意度达到较高水平,保护能力有效提升,保护体系更加完善,尊重知识价值的营商环境更加优化,知识产权制度激励创新的基本保障作用得到更加有效发挥。

《意见》包括6个方面23条具体措施。一是强化制度约束,确立严保护政策导向。加大侵权假冒行为惩戒力度,严格规范证据标准,强化案件执行措施,完善新业态新领域保护制度。二是加强社会监督共治,构建大保护工作格局。加大执法力度,建立健全社会共治模式,加强专业技术支撑。三是优化协作衔接,保护关键环节。加强跨部门跨区域办案协作,推动简易案件和纠纷快速处理,加强知识产权快保护机构建设。四是健全涉外沟通机制,塑造同保护优越环境。加强国际合作,健全沟通渠道,加强海外维权,健全协调和信息获取机制。五是加强基础条件建设,有力支撑保护工作。加大专业人才队伍建设、资源投入和支持力度。六是加大组织实施力度,确保工作任务落实。

四、国务院印发意见要求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

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3号),要求进一步稳定外资规模,优化外资结构。《意见》提出4个方面20条政策措施:

(一)深化对外开放。继续压减全国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清理取消未纳入负面清单的限制措施,加快金融业开放进程,优化汽车领域外资政策,营造公平经营环境。

(二)加大投资促进力度。优化企业科技创新服务,提升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水平,提升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开放平台引资质量,在中西部地区优先增设一批综合保税区。

(三)深化投资便利化改革。降低资金跨境使用成本,提高外籍人员工作便利度,优化外资项目规划用地审批程序。

(四)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全面贯彻外商投资法,建立健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受理机构,强化监管政策执行规范性,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透明度,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重要作用,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机制,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参与我国医疗器械、食品药品等标准制定,保障供应商依法平等参与政府采购。

五、国务院同意在北京市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

国务院批复同意按照《全面推进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工作方案》,自20191112日起至2022130日(全面推进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期满),在北京市暂时调整实施《旅行社条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认证认可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6部行政法规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放开服务业外商投资准入范围。

六、国务院印发《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

国务院印发《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决定自2019121日起,在全国自贸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具体从以下三个方面着力推进:

(一)实现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建立清单管理制度,分级实施清单管理,将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清单,清单要定期调整更新并向社会公布,清单之外不得违规限制企业进入相关行业或领域,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自主开展经营。

(二)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改革。对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523项事项,直接取消审批13项,审批改为备案8项,实行告知承诺60项,其余442项采取压减材料和时限、延长或取消有效期等措施优化审批服务。

(三)完善改革配套政策措施。规范企业登记经营范围与申办经营许可的衔接,强化涉企经营信息归集共享,持续提升审批服务质量和效率,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坚持依法推进改革。

七、国务院出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出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21号),自2019121日起施行。《条例》着力解决部门间协调配合不够顺畅,部分食品安全标准之间衔接不够紧密,食品贮存、运输环节不够规范,食品虚假宣传时有发生等问题;同时,将监管实践中形成的一些有效做法总结、上升为法律规范。修订后的《条例》共1086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强化食品安全监管。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统一权威的监管体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补充规定随机监督检查、异地监督检查等监管手段,完善举报奖励制度,并建立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黑名单制度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二)完善基础性制度。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细化食品安全标准,强化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的运用,规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明确企业标准的备案范围,切实提高食品安全工作的科学性。

(三)落实主体责任制。强化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细化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规范食品的贮存、运输,禁止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并完善了特殊食品的管理制度。

(四)加强法律保障。完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对存在故意实施违法行为等情形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并对新增的义务性规定相应设定严格的法律责任。

八、税务总局推出便利小微企业办税缴费新举措

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实施便利小微企业办税缴费新举措的通知》(税总函〔2019336号),推出8条新举措进一步支持和服务小微企业发展。一是搭建线上诉求和意见直联互通渠道,广泛采集、精准分析并及时反馈小微企业实际诉求。二是制发小微企业办税辅导产品。修订《纳税人办税指南》;针对小微企业日常办税事项,编制《小微企业办税一本通》,指引小微企业办税。三是优化跨区迁移服务。为属于正常户且不存在未办结事项的小微企业,提供省内跨区迁移注销的线上办理服务,并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快速办结。四是扩围批量零申报服务。将批量零申报服务范围从申请注销的非正常户扩大至全部非正常户,减少补充零申报重复操作。五是优化涉税违法违规信息查询服务。依托电子税务局,为小微企业提供涉税违法违规记录线上查询服务。六是推行企业开办事项集成办理。利用政府政务服务平台,协同相关部门实现新办企业登记、刻章备案、申领发票等企业开办事项的信息“一次填报、一网提交”。七是制发税收优惠事项清单。税务总局编写、发布并动态调整包含18491项税收优惠事项的清单,各地税务机关在此基础上,结合实际细化分行业清单。八是提升“银税互动”普惠效能。将申请“银税互动”贷款的受惠企业范围由纳税信用A级和B级企业扩大至M级企业。为纳税信用A级和B级的小微企业创新流动资金贷款服务模式,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打印文章 查看/发表评论
相关新闻
    没有相关内容